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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隨啟 2025-05-19 16:24:11
股東會影響股票價格嗎 2025-05-19 15:46:15

公司股東是否有權轉讓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6-09 05:08:39

1. 股票能否進行轉讓 轉讓時有什麼具體規定

您好,
股份公司的股東在購買了公司的股票之後,不能向公司要求退還本金,但是股票能否進行轉讓呢?通過股票知識中我們了解到,股民是可以自由地將自己手中的股票轉讓出去。這是因為股份公司主要是由財產組合而形成的企業法人,以資本為其生存的基礎,股票的轉讓只是變換了股票的持有人,不會減少資本。
股票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但是,為了防止股票轉讓可能產生的弊端,保護公司、公司股東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國家法律常常會對股票轉讓的條件和程序等,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股票的轉讓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後才能進行。因為在籌建中的公司,組織機構尚不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也不完備。在這種情況下,轉讓股票會給公司的籌建以及審計、監督等工作帶來困難。
(2)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自己的股票。

(3)股東不得將股票轉讓給非本國公民,因為如果將股票轉讓給非本國公民,意味著公司的資本構成發生了變化,使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合資企業的性質,會引起關於公司的法律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復雜問題。
(4)國家持有的公司股票居於國有資產,在轉讓時,必須事先報請國家資產管理機關核批。
(5)持有職工股的股東,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事先得到董事會的特別許可,不得將自己的職工股股票轉讓給本公司職工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6)股份公司不得充當本公司股票的受讓人。公司是法人,他和股東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公司受讓本公司的股票,意味它具有了雙重身份,會給公司的管理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並使公司和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壞。

(7)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只要當事人雙方意見一致,並交付了股票,即可產生法律上的效益,但是,轉讓應在指定的場所進行。
(8)記名股票的轉讓應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即出讓人將轉讓股票的意思記載於股票的背面,簽名蓋章和註明日期,並須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過戶轉讓手續。記名股票的受讓人,還須將本人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並到公司辦理登記手續。
(9)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的方式,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意圖,公司於股東大會召開的前一定時期內,不辦理股票轉讓的過戶手續。在該期間內所進行的股票轉讓是無法律效益的。
(10)不對外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股東轉讓股票時,應首先將股票以合理價格出讓本公司的其它股東,只有在本公司的其他股東對該股票沒有購買興趣的情況下,才能夠以同一價格向公司以外的購買者出售。
股票轉讓的法律後果是,出讓人的股東資格因喪失對股票的持有而消失,受讓人則因獲得對股票的持有而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2. 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售和轉讓股票嗎

優先股也屬於公司的股東,一般情況下不享有投票表決權,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也正因為此,他對公司的紅利享有優先分配權,還有就是當你的公司快要破產的時候優先於普通股股東進行清算,所以叫做優先股股東。優先股股東同樣享有股票轉讓的權利,但是一般公司都有對轉讓股權的規定,所以這取決於你持有優先股企業的規定!

3. 上市公司股票可不可以轉讓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轉讓,轉讓方法: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類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二類。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如是發起人的股票,還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二)記名股票的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違反上述程序規定的股票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辦理股東變更記載手續,公司股東一切應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仍以原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人為有效,股票受讓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里所說有記名股票還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這主要是針對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實現了無紙化的股票交易的現實情況,無紙化記名股票的轉讓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
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同時為了保證股利分配的順利進行,避免發生權益糾紛,《公司法》還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轉讓引起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股權轉讓頻繁,並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並不具備置備股東名冊的信息優勢和便利條件。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關規定應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轉讓、股票質押等交易必須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證券法》第160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市公司按照委託合同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獲得的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換句話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置備的股東名冊是正本,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是副本。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三)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依法律的原則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現代電子技術的廣泛應用,目前深、滬兩地交易所均實現了股票交易的無紙化、電子化,投資者進入股市必須先到當地證券登記機構分別開立上海、深圳股票帳戶,才能進行股票交易。開立股票帳戶時,投資者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般為身份證),並提供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礎資料。投資者辦理了股票帳戶後還需在證券公司(券商)辦理相應的資金帳戶。投資者在辦妥股票帳戶及資金帳戶後方可進入市場,委託券商買賣股票。目前在我國券商提供的委託方式有填單委託、自助委託、電話委託、可視電話委託、委託機委託、網上委託等,券商受理客戶委託並審查無誤後,直接進入交易所內計算機主機進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即在一定價格範圍內(昨收盤價的上下10%之間),優先撮合最高買入價或最低賣出價。客戶在委託買賣的次交易日應到券商處辦理交割,券商向客戶提供的交割單需列出客戶本次買賣交易的詳細資料。

4. 我是公司股東,我是否有權利把我的股份轉讓給我指定的某為股東

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在有限責任公司情形,如果你指定的人也是該公司的股東,那麼你直接轉讓即可以。如果你指定的人不是公司現有股東,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通過。
在股份有限公司情形,你可以自主決定轉讓,其他股東不能幹涉,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通常不能協議轉讓。

5. 誰知道公司股東可以在其他股東未同意的情況下轉讓股份嗎

問題:我是公司的法人但是不佔股份,公司還有其他兩位股東,一位佔60%,另一位佔40%。現在佔40%的那位股東要將手中的股份轉讓給他人,請問沒有經過我們同意他能轉讓嗎?(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昭通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曲律師:需要告知你們並征詢你們是否收購。 羅律師:他不能私自轉讓,必須要先通知你,你有權優先收購他的股份,你不要的話,他才可以轉讓給他人。 王律師:股東轉讓股權需要經過一半以上股東同意,需要提前通知。 相關知識——股份轉讓的限制規定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內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6.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私自轉讓嗎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內部轉讓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正常情況下,公司股東是不可能退股,而將股份掛在公司集體股上的。股東想要退出公司只能通過減資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

另外,有限責任公司時沒有股份說法的,也不存在股價的問題。建議再詳細了解一下公司的情況,好做針對性解答。

(6)公司股東是否有權轉讓股票擴展閱讀: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一、案情:

甲乙丙三人在上海成立一家美容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萬,三人各出資10萬。2008年5月11日,三位股東(作為甲方)與丁(作為乙方)簽訂公司轉讓合同書,約定甲方轉讓美容公司100%股權,轉讓費總額為42萬元,轉讓日期為2008年5月11日。

2008年5月12日,美容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甲、乙分別將其33.33%的股權轉讓給丁,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2008年5月12日,甲與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將所持有的美容公司33.33%股權作價14萬元轉讓給丁,丁應於協議簽訂之日起當日內,向甲付清全部股權轉讓價款。

此後,丁向甲支付股權轉讓款12萬元,尚欠轉讓款2萬元未付。此外,丁還與乙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上述股權轉讓已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甲隨後向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起訴丁,要求支付2萬元轉讓款及利息。

二、一審判決(上海浦東新區法院2008)

法院認為,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屬甲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美容公司已就此轉讓事宜召開股東會,公司股東對此轉讓行為不持異議。甲、丁及乙、丙雖於2008年5月11日簽訂公司轉讓合同書,約定甲乙丙將全部股權轉讓給丁,但此後,僅有甲、乙與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丙並未轉讓股權。

而2008年5月11日的公司轉讓合同書對合同義務的約定均是針對甲乙丙三人,因此該公司轉讓合同書並未實際履行。此外,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於公司轉讓合同書之後,且雙方已據此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丁應按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履行。

至於甲、丁之間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的未盡事宜,丁或美容公司如有證據,可另行主張權利,不構成丁拒絕向甲支付剩餘轉讓款的抗辯事由。

綜上,對甲要求丁支付轉讓款及承擔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丁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支付股權轉讓款2萬元;

(二)、丁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利息損失(以2萬元為基數,自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8月13日,按同期銀行3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標准計算)。

7. 公司股東私下轉讓部分股份可以嗎

問題:我是公司的法人但是不佔股份,公司還有其他兩位股東,一位佔60%,另一位佔40%。現在佔40%的那位股東要將手中的股份轉讓給他人,請問沒有經過我們同意他能轉讓嗎?(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昭通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曲律師:需要告知你們並征詢你們是否收購。
羅律師:他不能私自轉讓,必須要先通知你,你有權優先收購他的股份,你不要的話,他才可以轉讓給他人。
王律師:股東轉讓股權需要經過一半以上股東同意,需要提前通知。
相關知識——股份轉讓的限制規定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內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8. 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是否可以要求一個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對於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的話,從其規定,如果沒有規定的話,他人是沒有權利強制股東來進行股權處分的,因為這是股東的權利,他人不能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