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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道股票行情 2025-06-20 02: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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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的強制執行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6-13 06:17:31

A. 上市公司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B. 法律對股權執行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股權的強制執行,要參照公司法有關股權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強制執行股權時,公司的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不同意又不先購買,則可以把股權轉讓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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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強制執行能執行股票嗎

首先,關於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其次,執行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D. 對股權強制執行能否突破法律的限制

股權作為一種能以股份或出資額計算經濟價值的權利,其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可轉讓性,從而也決定了對公司股權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然而由於我國目前公司制度的不成熟和執行體制的不健全,實踐中時有執行程序法與其他法律沖突的現象,而這又並非實體法和程序法誰優先適用之簡單問題所能解決,使股權的強制執行問題已成為我國執行案件中愈見顯露的新難點。 股票可以自由轉讓,但是必須依法轉讓,而法律法規對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憑證,在轉讓方式上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規定,如發起人股份在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對股權強制執行能否突破這些限制,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 持肯定意見者認為,對股權強制執行可以突破上述限制。理由是對股權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對股權的處分權實際已轉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而法律法規並未限制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轉讓股權的規定。 《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只是用來限制股東自主轉讓股份的情況,而並非限製法院的強制執行。 持反對意見者認為,股東所持股權在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將其轉讓。理由是第一、《公司法》的上述限制性規定是禁止性剛性規范,並未規定例外情形。第二、從股份公司的運轉來看,法院突破限制強制轉讓勢必將破壞股份公司的正常運轉,從而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第三、對申請執行人債權的保護,可通過提取股權收益來實現,並不一定要將股份變現。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為了防止發起人借設立股份公司之機牟取不正當利益,其對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股權轉讓的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案件中轉讓上述主體的股份是為了債權人利益而實施的國家行為,不存在其投機牟利或利用職務之便牟利的動機。因此,該條規定應理解為只適用於當事人自主協議轉讓行為,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應不受限制。 第二、從股份公司的性質出發,其完全的資合性決定了股份的自由轉讓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則和實踐中的經常現象。股份轉讓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行,法院對相關股權的強制轉讓同樣如此。因為法院強制轉讓首先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還需符合法定程序,並做好股權轉讓的登記和公示。 第三,從對申請執行人債權保護的角度出發,如果只執行股權的派生利益不利於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債權的保護。執行股權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須是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股權分為自益權(收益權)和共益權(決策權等),自益權是股東利益的根本,但其實現必須依賴共益權的保障。被執行股東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權和其他股東一起,使得公司沒有利潤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權的申請人卻無可奈何。(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E. 股票可以強制執行嗎

不知你說的是哪種情況,股票也屬於財產,如果有情況如破產,重大事件,法庭通過審理可以凍結並在其後作相應處理。

F. 法院如何強制執行股票

首先,關於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其次,執行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G.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有何限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又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如果按現行的證券法規,只允許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報價系統交易,而不開辦 發行申請人的股票上市,即使證監會批准了股票發行申請,其股票亦不得發行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 比例必須在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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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限售流通股能否強制執行(法律)

限售流通股能強制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決定》等規定。

1.雖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憑證,在轉讓方式上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規定,如發起人股份在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等,該條規定應理解為只適用於當事人自主協議轉讓行為,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應不受限制。

2.從股份公司的性質出發,其完全的資合性決定了股份的自由轉讓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則和實踐中的經常現象。股份轉讓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行,法院對相關股權的強制轉讓同樣如此。因為法院強制轉讓首先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還需符合法定程序,並做好股權轉讓的登記和公示。

3.從對申請執行人債權保護的角度出發,如果只執行股權的派生利益不利於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債權的保護。執行股權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須是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股權分為自益權(收益權)和共益權(決策權等),自益權是股東利益的根本,但其實現必須依賴共益權的保障。被執行股東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權和其他股東一起,使得公司沒有利潤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權的申請人卻無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