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股票 » 公司回購股票信息披露的規定
擴展閱讀
成室外股票價格 2025-06-20 11:32:42
買石油股票行不行 2025-06-20 11:20:58
買有色板塊的股票好嗎 2025-06-20 11:20:51

公司回購股票信息披露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6-15 10:50:50

㈠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的程序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並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回購股份預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
(二)回購股份方式;
(三)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
(四)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五)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
(六)回購股份的期限;
(七)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對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的分析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事宜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並在股東大會召開5日前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告。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分析回購股份對公司日常經營、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影響,說明回購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一)回購股份的方式;
(二)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
(三)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四)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
(五)回購股份的期限;
(六)對董事會實施回購方案的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載明「本回購方案尚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應當依法通知債權人。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債權人後,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回購股份備案材料,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回購股份的申請;
(二)董事會決議;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
(五)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參與本次回購的各中介機構關於股東大會作出回購決議前6個月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報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回購股份預案所列事項;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回購決議公告前六個月是否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說明;
(三)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還應當披露股東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股東撤回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東委託辦理要約回購中相關股份預受、撤回、結算、過戶登記等事宜的證券公司名稱及其通訊方式。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是否已得到批准;
(三)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
(四)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
(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
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報告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無異議函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在實施回購方案前公告回購報告書。
上市公司在回購報告書的同時,應當一並公告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回購方案前,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回購專用帳戶;該帳戶僅可用於回購公司股份,已回購的股份應當予以鎖定,不得賣出。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回購方案。
上市公司距回購期屆滿3個月時仍未實施回購方案的,董事會應當就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撤銷回購專用帳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㈡ 我國已經頒布的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謝謝!

1、《公司法》 裡面有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
2、《證券法》 裡面有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這是我國迄今為止最權威最全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規;4、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施行後。其他的信息披露法規,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證監上字[1993]43號)、《關於股票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研字[1993]19號)、《關於加強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審查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26號)、《關於上市公司發布澄清公告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28號)、《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電子存檔事宜的通知》(證監信字[1998]5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ST、PT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3號)、《關於擬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報告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69號)、《關於上市公司臨時公告及相關附件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3]7號)等同時廢止。

㈢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有什麼規定

你好,對上市公司收購信息的披露,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由於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購的先兆,為保證廣大投資者能充分、及時地得到相關信息的披露,保證他們能在公平的條件下作出投資判斷,對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份額的變化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對公眾予以公告。一些國家的證券法律對這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德國規定收購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時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必須向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以及該公司備案,以後每增減2%均應補充備案。
我國證券法出台以前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採取了比較嚴格的管理,即要求當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以後每當增減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也要進行公告。由於這樣規定使收購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於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證券法將原條例規定的每增減"2%"修改為"5%"。

㈣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有什麼限制

華中預警: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補充規定對於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回購取消了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㈤ 股份回購符合規范

回購股份預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回購股份的目的;(二)回購股份方式;(三)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四)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五)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六)回購股份的期限; (七)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對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的分析。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五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事宜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並在股東大會召開5日前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三)結合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分析回購股份對公司日常經營、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影響,說明回購方案的可行性;(四)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逐項進行表決:(一)回購股份的方式; (二)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 (三)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四)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五)回購股份的期限; (六)對董事會實施回購方案的授權;(七)其他相關事項。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載明「本回購方案尚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後方可實施」。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應當依法通知債權人。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債權人後,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回購股份備案材料,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一)回購股份的申請;(二)董事會決議;(三)股東大會決議;(四)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五)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六)法律意見書;(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參與本次回購的各中介機構關於股東大會作出回購決議前6個月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報告;(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本辦法第十三條回購股份預案所列事項;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回購決議公告前六個月是否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說明; (三)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還應當披露股東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股東撤回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東委託辦理要約回購中相關股份預受、撤回、結算、過戶登記等事宜的證券公司名稱及其通訊方式。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二)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是否已得到批准;(三)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四)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報告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無異議函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在實施回購方案前公告回購報告書。上市公司在回購報告書的同時,應當一並公告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回購方案前,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回購專用帳戶;該帳戶僅可用於回購公司股份,已回購的股份應當予以鎖定,不得賣出。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回購方案。上市公司距回購期屆滿3個月時仍未實施回購方案的,董事會應當就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條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撤銷回購專用帳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上資訊部分地來自

㈥ 公司回購股票 會出公告嗎

有回購計劃之前應該出告並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在實施回購時,每回購到一定數量的時會有及時的公告.

㈦ 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股票的發行制度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規定

證券發行或者發售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通過證券法規定的申報登記並取得證券管理機構發行許可後,或者在獲得相關的發行申報登記豁免後,自己或者通過承銷商向不特定公眾或者特定投資者出售證券的行為。根據這種概念劃分,首先可以將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區分為兩種,即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發行申報材料與招股說明書
2 . 上市承諾與上市公告書
3 . 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有經驗的投資者規則
2 . 普遍聯系規則
3 . 沒有新信息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