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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審核屬利好嗎

發布時間: 2021-06-16 23:56:09

㈠ 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有效期延遲是好嗎延期是好嗎

1.無論是普通公司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而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還是已經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發行人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都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准,而且發行對象必須只能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定對象。

2.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辦法》,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第(2)項、第(3)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3.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對投資者適當性進行了規定。

5.發行人應當對發行對象的身份進行確認,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對象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辦法》和公司的相關規定。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

6.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3)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8.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9.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0.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對特定對象范圍的規定。

㈡ 上市公司以現金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債券是利好嗎

利好。
發行新股的實質就是融資,說的直白點就是斂錢,目的是為了擴大規模,增加新的產品線等等。
問題的關鍵在於,斂錢的對象是誰,所謂公開發行就是光明正大的公開的向一般投資者也就是大眾股東斂錢,有人要拿你口袋裡的錢去賺錢,哪怕股價上漲,也不會感覺自己撿了便宜;而非公開發行則是向機構投資者斂錢,把新發行的新股直接賣給他們,得到的資金用於新的項目。所以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結果就是,投資的公司有了更多的資金去經營,而且這部分資金還不是問本人要的,如果這個事情被批准了就是利好。

㈢ 特定對象增發股票協議終上是利好

屬於中信消息,算不上利好,算不上利差,只是取消了一個可能的增發對象而已。

㈣ 向特定對象募集的股份公司是否屬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證監會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對於上市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這部分股權出質登記相應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對於非上市公司股份,一些公司股份已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相應地,以這些公司股份出質的,也應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查看原帖>>

㈤ 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是屬於利好還是利空

  1. 是利好,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2.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㈥ 中止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獲深交所同意是利空嗎

一般來說不是利空。增發是股本擴張行為,會攤薄每股收益。

㈦ 大家好,「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是怎麼回事是好事還是壞事啊

向機構或者大資金的個人發行股票,數目不超過十家,這種一般還是好事對大資金而言,小散就無關了,只能看看

㈧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批復的公告是利空還是利好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

非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有特定的發行對象,不是誰都可以買到該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現金,可以擴大經營,增加流動資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東或者有實力的財團)願意買公司的股票,說明他們看好公司的未來,可增加全體股東(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戶)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