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作為一家股份公司的股東員工,被違法辭退後,其股東權利會怎麼樣是不是也會被一起剝奪
你作為員工被辭退是公司管理的需要,而你作為股東,股東是投資人,如果要剝奪你的股東權利,要你自願轉讓股份才行。不過小股東確實要多關注公司動向。
⑵ 廈門被辭退員工購買的公司股票怎麼辦
廈門被辭退員工購買公司股票怎麼辦?這個不收影響,請您放心。
⑶ 被公司辭退中間有參加入股怎麼算賠償
一般在公司參股的員工應該屬於高級員工,高級員工的話被辭退,他的股權是要被收回的,也就是公司會以市場價的方式現金收購你所有的股票。說白了就是拆現給你。
⑷ 公司辭退員工股經濟補償金問題
根據解除的理由的方式的不同,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1、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⑸ 公司辭退員工時,職工持有的公司內部股該如何解決
1經濟性裁員,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讓用人單位支付你補償金。
2關於股份肯定是隨著市場價格波動,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你可以離職不退股。但是誰也不能確定股價是否會漲上去,這點你得自己評估,畢竟你在裡面工作更了解公司運營情況,你可以對股份進行預判後做決定。
⑹ 單位被辭退的員工手裡持股,單位想收回,怎麼合法
股份估值,然後由公司股東收購其股份(正常合理)。或者由單位回收其股份(變相減少注冊資本,不過也合法)。一般情況下公司對於員工的股權激勵方案中都有回收股權的約定或者方法,你可以看一下當初你們公司給員工股權的時候的約定
⑺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拓展資料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⑻ 公司辭退員工,但員工手上有該公司的股分,請問被迫辭退員工可要求拆股嗎
不可以,因為股已經發到你手裡了,你就該公司的股東之一了,他們可以收購回去,
⑼ 在顧家上班買的激勵股票,當初是半價買的,現在公司買的半價激勵股票,被辭退,回購按原來價格,合理嗎
公司對於員工持股的交易和轉讓一定是有規則的,而且這些規則一定是有明文約定的。因為員工持股一定是激勵員工的,當被辭退的時候,已經是不可能再持有員工股份了。至於交易價格去看當初的約定細節吧。
⑽ 我在公司有員工持股股份,今被辭退。公司不退股份,還要求我繳納保證金才能參與分紅。這合理嗎
股份一般是不能退的,你可以查查當時入股的章程,不過可以轉讓,你找到願意受讓的人就可以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