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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

發布時間: 2021-06-19 09:01:59

『壹』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1)發行對象和認購條件

發行對象: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其中: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③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轉讓限制: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除上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發行價格:

發行對象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①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②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目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④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⑦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貳』 股票定向增發公布了發行期首日定價日,股票還會被打壓嗎

定向增發是利好,股價會上行;定向增發是利空,股價就會下行。
上市公司如果有好的項目,又著急需要資金,項目投產後會有很好的利潤回報。那麼,這樣的定向增發,股東應該大力支持,當公司預期收益增多時,這肯定是有利於投資者的。
反之,如果公司為了圈錢而增發,公司業績又跟不上凈資產,在公司股本擴大後,利潤又很快被稀釋,甚至發展到虧損,這對投資者來說,增發肯定就是大利空。

『叄』 非公開發行以發行期首日為基準日,有公司做過么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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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有效期延遲是好嗎延期是好嗎

1.無論是普通公司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而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還是已經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發行人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都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准,而且發行對象必須只能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定對象。

2.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辦法》,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第(2)項、第(3)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3.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對投資者適當性進行了規定。

5.發行人應當對發行對象的身份進行確認,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對象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辦法》和公司的相關規定。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

6.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3)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8.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9.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0.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對特定對象范圍的規定。

『伍』 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一,目前出現的上市公司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其實質是「定向增發」。採取這種方式增發股票的原因有許多。出於企業發展戰略考慮,其中「股權相對集中」和「降低籌資成本」是兩個重要因素。承諾接受增發的一般只選10個以內對象(含基金和母公司),他們可以算為「中股東」了。上市公司容易高效率地與其溝通協商公司大事。 二、增發價格的定位:公司要在「發得出」和「公平性」之間找到平衡點。許多公司採用公告前或正式發行前「N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來作為發行價。注意這個價格並不總是會讓人佔便宜。遇到大盤連續下跌,市價跌進擬定發行價的情況也屢屢發生,以至於定向增發流產。不信,大家可以查一下。 不用看人吃肉就眼紅。即便眼下發行價格比較便宜,但「放出來」那天的價格還未知呢! 畢竟人家有較長鎖定期的。中國石油不是連拿到原始股的社保都套牢了

『陸』 定向增發發行期首日具體是那一天是接受投資人《認購意向函》當日還是發送《認購邀請函》當日

定向增發屬於再次融資,不是企業說了算的經營行為,關鍵是審批。

流程大致是:
一、公司有大體思路,與中國證監會初步溝通,獲得大致認可;
二、公司召開董事會,公告定向增發預案,並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三、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公告定向增發方案;將正式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四、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通過,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五、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定向增發的具體內容,並公告;
六、執行定向增發方案;
七、公司公告發行情況及股份變動報告書。
八、核准文件批復日開始6個月內完成增發即可;一般鎖定期為1年或3年。

『柒』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首日提前通知嗎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上市公司都會預先發布公告,可以查詢上市公司的發行公告。

『捌』 什麼是定價基準日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 證監會(2017)5號
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8)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會決議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餘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