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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轉讓股票扣繳義務人

發布時間: 2021-06-20 16:46:07

❶ 非居民企業之間在境外轉讓境內企業的股權,如何繳納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相關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轉讓財產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於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股權轉讓交易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❷ 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❸ 境內母公司如何給境外子公司轉讓股權時,稅收怎麼收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股權轉讓交易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同時該文件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境外母公司股權轉讓行為,應就取得的所得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❹ 國內自然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是否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應就增值部分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稅計稅依據相關規定請查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避免歧義,請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❺ 股權轉讓過程中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如何申報

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方式是:
1、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次徵收。
2、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取得所得,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
3、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❻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怎麼算啊代扣代繳義務人到底是誰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轉讓的是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的股權,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按轉讓財產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轉讓財產所得,稅率為10%,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的轉讓,財產凈值就是原股權金額,重點是依據轉讓合同,看是否有股權轉讓收益。
三、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❼ 關於股權轉讓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非居民企業將股權轉讓給境內企業,應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將股權轉讓給境內企業,如果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那麼受讓的境內企業(即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若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於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自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關於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的文件,對轉讓所得、計稅問: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如何確定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金額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被投資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三、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如何確定收購方的所得稅計稅基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股權收購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問:居民企業間發生股權轉讓,轉讓收入何時確認?在何時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在轉讓行為完成時還是在會計年度末?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因此,企業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應當在當月(季)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四、非居民企業發生股權轉讓,以何種幣種計算轉讓所得?
非居民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四條的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則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獲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減按10%稅率徵收。
六、股權轉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❽ 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分紅、股票轉讓、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