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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偉民 2025-08-24 14: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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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公司股票保全的管轄法院

發布時間: 2021-06-20 19:06:34

⑴ 仲裁程序中保全的管轄法院和復議程序有哪些

一、保全機關為仲裁機構所在地基層法院。二、仲裁好像不適用復議吧。

⑵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受理;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將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受訴人民法院。

⑶ 最高法剛剛批復,財產保全損害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您好,批復內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復

(2017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22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法釋〔2017〕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請示》((2015)浙立他字第9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為便於當事人訴訟,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的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之訴,由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⑷ 國內仲裁,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是否都是基層法院管轄

財產保全由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的,首先要明確負責保全的管轄法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條規定:

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按此規定,國內仲裁中的財產保全由基層法院負責執行。仲裁裁決生效後,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與申請保全一樣,當事人也需要首先請明確負責執行的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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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2.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 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 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1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 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 法院執行。

1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 、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 級人民法院執行。

15.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 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 法院管轄。

16.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的,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⑸ 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因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提起訴訟的,由作出財產保全的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⑹ 申請對方財產保全必須在管轄法院嗎

當事人起訴前可在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起訴後在訴訟中只能在審理案件的法院申請保全。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⑺ 財產保全後的訴訟管轄問題

訴前保全,不一定就取得訴訟管轄權.要看對方是否提出管轄異議了.

⑻ 訴前保全成功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看你的案由是什麼,如果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則由侵害發生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是合同糾紛,則由被告所在地法官管轄。

⑼ 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

因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提起訴訟的,由作出財產保全的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按照第二十八條處理管轄異議,但是有個別法院認為訴中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是同一性質,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9)上次公司股票保全的管轄法院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那麼不管訴前還是訴中都受到級別管轄的約束,級別管轄的規定就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