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以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用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資設立企業嗎
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
用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資設立企業,
這是不能直接實現的操作。
簡單的說,股權轉讓之後 ,
可以用轉讓股權得到的資金來設立企業 。
Ⅱ 請問,有誰知道股票公司的設立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其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這點上我國和美國不同,不允許分期繳納;但是,中外合資企業是一個例外,可以分期分批投入。
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業務不同,有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其中:(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五十萬元;(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五十萬元;(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三十萬元;(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不少於人民幣十萬元。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對於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5,000萬元。
凡是投資人,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記載於股東名冊上,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同時,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 出資;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各自的出資,但是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個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帶有濃厚的人合色彩,強調投資人之間的關系;對於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同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這個也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之間的人合關系。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由全體投資人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常設管理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會的決議,董事會必須執行;有限責任公司的日常經營由總經理負責,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機構由總經理擬訂,董事會決定,所以這個O、那個O啥的都是自欺欺人的面子貨而已,只有總經理和董事是真正法律承認的管理者……在決策形式上,股東會中是以每個股東持股多少作為表決權的基礎,其中涉及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重要問題時,必須經過法定的2/3以上表決權通過,這里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也稱股份公司, 它和有限責任公司一起人為是現代公司兩大基本形式。在英美法系中,股份公司被稱為是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它是通過發行股票集資、資本分為等額股份,以一定法律程序組建的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負有限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有如下幾點:
1、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章程、法律程序設立,它以自己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資產,承擔債務,自主運營,獨立地履行民事權利和義務。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僅以自己股本額為限承負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也僅以公司本身的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負有限責任。股東的其他財產與公司債務無關。(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3、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等額股份,股權平等。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按持股比例擁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股一權、一權一利一責,股權平等。在這里,股東的個人身份、名譽、地位不再具有意義,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但無最高數額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在當代市場經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國法律對股份公司中股東人數的最低限額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如美國、法國、日本規定為7人,德國規定為5人,我國的《公司法》則規定「應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由於股份公司是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把社會上廣為分散的資本集中起來經營,因此股權是相當分散的,也因此股東人數是無需有最高限額規定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成為法人財產。在這里,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明確地分離開來,經營權也和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分離開來。股份公司集資成立後,其資產獨立化為法人資產,股東是公司資產的最終所有者,其產權轉化為股權,他握有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權賦予的一切權利,但不得直接干預公司經營,企業法人是公司資產的法人所有者,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
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不可退回,但可自由轉讓,具有充分的流通性。這一特徵是公司經營的穩定性、連續性的需要,只有保證法人資產的完整性、穩定性,公司運營才能連續和穩定。但股東可轉讓和買賣股票,股票的轉讓和買賣,事實上就是股權的轉讓和買賣,股票一旦轉讓或賣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也隨之轉讓和賣出。
7、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財務公開原則。各國公司法一般都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定期公布其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定期將年度報告和有關的財務報表,如經營報告書、資產負責表、損益表、盈利分配表、財產目錄等公諸於眾,以便加強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了解和監督,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
8、股份公司有嚴密科學的管理體制。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有的還設有監事會)權、責、利明確,形成了相互制衡的高效運轉的機制,從而保證了企業具有長期行為,保證了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各方面的利益。
股份公司的這些特徵使它具有許多優勢,使它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中規模經營的最佳組織方式。在市場經濟國家大中型企業通常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這些大的公司占企業總數比例不大,但它們的產值、利潤、就業人數卻佔比例很大,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3639856.html
回答者: hanhhh321 - 初入江湖 二級 9-2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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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共 3 條
首先糾正一下錯誤: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形式目前只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者區別在於,股份有限公司不論大小必須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這樣的組織機構,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只設1名執行董事和監事,而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
回答者: 燕青投資 - 試用期 一級 9-21 16:20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負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復雜,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
9.、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他是基於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於股東間的信任關系。
10.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Ⅲ 假如股票上市的公司公布投資設立子公司的消息是利好嗎
股票上市的公司公布投資設立子公司的消息是利好。
原因:
1、說明上市公司業績好,盈利能力強,有流動資金去設立子公司;
2、說明公司業務向多元化發展,有了新的盈利途徑,新的盈利方式;
3、說明公司的規模在擴大,經濟數據向好。
Ⅳ 注冊股票投資公司都需要什麼條件
注冊基金公司的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注冊登記 一、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為10000萬人民幣。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人民幣;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 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范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等;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范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四、基金公司名稱核准為「上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准為:「上海××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公司制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核定為「上海××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准為「上海××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Ⅳ 股權出資成立公司是否轉移所有權
要轉移。
如甲以自己原來在A公司的股權向B公司出資。
具體來說就是原來的被投資公司(A)去工商辦理變更登記,將原來的股東(甲)變更為本次被投資公司(B)。出資人(甲)在A公司的股權就歸屬於B公司了。
同時本次被投資公司(B)去工商辦理變更登記,增加註冊資本,由甲以A公司的股權增資。
這樣,B公司成為了A公司的股東,甲成為B公司的股東。
Ⅵ 公司股東以股權出資成立新公司,新公司與原公司其他股東有關系嗎
有關系,因為該股權是屬於A公司的股權,並非個人的股權(實質上可以理解為甲以A公司80%的股權為B公司作擔保)
公司投資(股權置換)是需要相關股東(股東大會)通過的,在未兌換之前,是帶公司屬性的
Ⅶ 以上市公司股票,能作為出資設立公司嗎
不能。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既可以採取貨幣出資方式,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相應的規定。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並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築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於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於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製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
在我國,根據法律的規定,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股東以土地出資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根據《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使用集體企業土地的股份制企業,必須持負責審批組建股份制企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規定由國家徵用,依法出讓給股份制企業,或由國家作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後,作為核定的土地資產金額。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公司成立後,股東將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公司,由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