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創業板需要提前多久做准備
主要看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定!創業板IPO申報流程
創業板IPO申報流程
自7月26日起,證監會將受理創業板發行申請。
日程:
按材料申報日為T日,則T+5日內證監會將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T+20日內,將向正式受理的企業首次反饋意見。依企業回復反饋意見的進展,方可確定申請材料封卷和上會時間。
根據行政許可安排,審核一家企業需時3個月。針對10月26日前是否將有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的問題,證監會表示,這一方面要看企業的工作進展;另一方面,3個月的審核期也是行政許可 時限的審核時間上限。
對象:
此前證監會曾對擬上報材料情況進行摸底,初步掌握的情況顯示,受理材料初期有50-100家企業可能上報發行申請,但最終有多少企業上報申請,取決於屆時內部法定程序履行完畢的申請數量,承銷項目較多的主要是國信、平安、招商等中小券商。
已申請在主板發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創業板發行條件和創業板市場定位的前提下,可自主選擇轉申請到創業板發行上市,但應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需先撤回主板發行申請,在按照創業板的有關規定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完善申請材料後,履行創業板發行申請材料的申報程序。證監會對轉申請企業與新申請企業同等對待,沒有受理和審核上的特殊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初期證監會將側重六大行業的企業,即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葯、電子信息、環保節能、現代服務等領域。
材料准備:
按要求,除企業的申請材料、招股說明書和發行保薦書外,保薦機構還應當出具發行人成長性專項意見、創業板項目工作日誌及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對於申報材料嚴重不符合要求的,證監會將對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採取監管措施。
同時,創業板發行人報送的申請文件中,財務資料的報告期為最近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招股說明書和審計報告中最近一期會計數據的有效期(報送日至到期日)應不少於3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創業板發審過程中將徵求地方政府的意見,即證監會有關部門在受理IPO申請材料後,向地方人民政府發函,就發行人發行股票事宜徵求意見,以使地方政府能夠把關。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人要在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保薦人:
另據報道,在創業板初期,參照主板的做法,由兩名保薦代表人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在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創業板發行人的證券發行前,證監會暫不受理由該保薦代表人負責推薦的其他創業板發行人的證券發行申請。此舉相當於允許保薦人同時簽署主板和創業板的兩家公司。
財務資料的報告期為最近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及一期,招股說明書和審計報告中最近一期會計數據的有效期(報送日至到期日)應不少於三個月。而目前主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為六個月。
B. 請問:創業股板塊的原始股多久才能交易
創業板市場的股份限售鎖定期字體 [大 中 小]
《上市規則》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3年後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滿3年的做法,與主板市場規定一致;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於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6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能轉讓,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到24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個月後,方可出售其餘股份。
而對於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轉讓
C. 創業板公司增發股票由深交所決定嗎
創業板公司增發股票由證監會決定。
D. 證監會對創業板股票發行人注冊審批需要幾個工作日
搬運一個科創板的相關報道,供你參考吧:
科創板股受理到上市一般需要大半年時間,甚至更長。
證監會表示,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交易所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
另外,一旦交易所受理申請,需要將資料報送至證監會進行審核,證監會可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問詢一般需要6個月,而問詢通過後做出最終是否同意注冊上市的結論需20個工作日,整個過程最理想也需要7個月。
另外,如果申請科創板上市被否,可以6個月後重新申請。
E. 創業板在發行時有發行股數上限么 多少
樓上的回答是不正確的,創業板上市發行股數參照主板條件,企業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即可,如果是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的,則發行10%以上即可。
F. 證監會受理新股申請到上會需多久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該在6個月內完成增發,超過六個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請核准。
時間的長短主要看該公司的財務上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對該公司提出的上市招股書進行審核和修改,然後和保薦人進行磋商修改。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得修改好多次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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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股IPO審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二、首發申請審核主要環節簡介
(一)受理和預先披露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程序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後即按程序安排預先披露,並將申請文件分發至相關監管處室,相關監管處室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主板中小板申請企業需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
(二)反饋會
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說明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反饋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三)見面會
反饋會後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見面會。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等。
(四)預先披露更新
反饋意見已按要求回復、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且需徵求意見的相關政府部門無異議的,將安排預先披露更新。對於具備條件的項目,發行監管部將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和用於更新的預先披露材料,並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五)初審會
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審核人員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與申請材料一並提交發審會。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六)發審會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主板中小板發審委委員共25人,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共35人,每屆發審委成立時,均按委員所屬專業劃分為若干審核小組,按工作量安排各小組依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各組中委員個人存在需迴避事項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員替補。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發審委會議審核首發申請適用普通程序。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需撰寫工作底稿,會議全程錄音。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首發發審會由審核人員向委員報告審核情況,並就有關問題提供說明,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陳述和接受詢問,聆詢時間不超過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問題的,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後告知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審核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回復。綜合處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回復材料進行審核並履行內部程序。
(七)封卷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復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回復,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八)會後事項
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發生會後事項的需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會後事項材料。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九)核准發行
核准發行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及時報送發行承銷方案。
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發行人領取核准發行批文後,無重大會後事項或已履行完會後事項程序的,可按相關規定啟動招股說明書刊登工作。
審核程序結束後,發行監管部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書面告知日常監管部門。
三、與發行審核流程相關的其他事項
發行審核過程中,我會將徵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並就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限主板和中小板企業)。特殊行業的企業還根據具體情況徵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進發行審核工作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兩家交易所的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首發審核工作整體按西部企業優先,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審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依據上述原則,並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的完備情況,對具備條件進入後續審核環節的企業按受理順序順次安排審核進度計劃。
發行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按相關規定執行。審核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依程序處理。
發行審核過程中,將按照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的相關要求組織抽查。
發行審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並根據內部工作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G. 證監會審核通過ipo後,大概幾天能認購股票
證監會審核通過ipo後要等確認正式發售日期才可以,日期並不會確定,會公布公告的。
具體審核環節簡介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8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創業板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創業板發行監管部(以下簡稱創業板發行部)。創業板發行部收到申請文件後由綜合處分發至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申請人所處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各確定一名審核人員審核發行人的創業板首發申請文件。
2、反饋會環節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審閱發行申請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創業板發行部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重點問題,確定需要發行申請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時間順序安排,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負責人及該項目審核人員等。反饋會後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並抄送發行申請人注冊地證監局。見面會前不安排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申請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有必要時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創業板發行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
3、見面會環節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申請人與創業板發行部的交流溝通機制。首先由創業板發行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其後與發行申請人就企業情況及反饋意見中涉及的問題等進行一對一溝通。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時間順序安排,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申請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申請人代表、保薦代表人、創業板發行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4、問核環節問核機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見面會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問核項目的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的審核人員、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5、預先披露環節反饋意見落實完畢、財務資料在有效期內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發審委工作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和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創業板發行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時間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會環節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創業板發行部部門相關負責人、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審核人員、綜合處、發審委工作處以及相關發審委委員參加。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創業板發行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與申請材料一並提交發審會。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創業板發行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發審會召開前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申請人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7、發審會環節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共35人,其中專職委員23人,發審委工作處按工作量和需迴避事項安排相關發審委委員列席初審會和參加發審會,並建立了相應的迴避制度、承諾制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由7名委員參會,獨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須撰寫工作底稿,會議全程錄音。
發審會由發審委工作處組織,按發行人向創業板發行部報送上會材料的時間順序安排,發審委委員、審核一處、二處審核人員、發審委工作處人員參加會議,發行申請人代表、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聆詢。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上各參會委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發行申請人聆詢時間為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申請人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的,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發給保薦機構和發行申請人,同時抄送地方證監局。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審核意見後,組織發行申請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回復材料進行審核並履行內部程序。
8、封卷環節發行申請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審核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審核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後事項審核環節會後事項是指發行申請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後事項的,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說明。須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的,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需要履行內部工作程序。會後事項審核程序結束後相關材料存檔備查。
會後事項審核程序結束後,創業板發行部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將創業板發行部和發審委審核中重點關注的問題及發行申請人承諾事項,書面告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發行申請人注冊地證監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後續監管。
10、核准發行環節封卷完成後,履行申請批復程序,發行申請人領取批文後安排後續發行工作。
H. 新三板股票號出來後多久能定向增發
1.新三板融資一般分為掛牌前融資(PE、股權激勵等)以及掛牌後的定向增資。掛牌前融資一般在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前進行。掛牌後的定向增資則為向特定對象簽訂增發股票協議進行融資。
2.公司在新三板上市掛牌之後,如果投資機構或者投資者認為某個公司很有前途,就會和這個公司協商,雙方都OK之後呢,公司就會向這個投資機構或者投資者發放一定的股份,這就是定向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