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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總把股票轉讓職工好嗎

發布時間: 2021-06-24 18:41:10

Ⅰ 順豐分公司老闆把股票低價出售給自己員工合法嗎

這如果是其自己的股份,順豐老闆有權利自由買賣自己的股份,但屬於減持的話應當提前公告,如果股票的性質是員工激勵,應通過董事會審議,及股東大會投票表決。

Ⅱ 接手職工轉讓內部股票是否有風險紅利怎麼樣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股票漲跌與企業經營,國內政策以及國外環境有關,作為投資者,要注意了解這些情況,避免風險,紅利根據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盈利情況下適當分紅。

Ⅲ 有限公司董事長把股份全部轉讓給其妻子後是否還可以當董事長

董事長是公司的股東,才能當董事長,而且還必須是大股東。如果現任董事長把股份全部轉給他的妻子,他的職務也會隨之會轉移,那他必須辭去董事長職務。經選舉他的妻子可以當董事長,他可有妻子聘他的丈夫為總經理職務。

Ⅳ 老闆想轉讓一部分股份給員工,但不走營業執照手續,這個怎麼辦

單獨前一個股權轉讓協議,並且聲明暫時不做營業執照的股權變更即可。法律程序就是簽訂協議,並且完成股權轉讓的變更,你這特殊情況,可以在協議里聲明,但這種情況下,老闆一般是有一定套路在,生怕你後面不穩定離職等風險。正常情況下員工持股是用有限合夥的員工持股計劃。

Ⅳ 老闆把股票轉讓了一部分給我,我沒有出資什麼的。現在公司股票跌的很厲害,我會有危險么

不會,無非就是你的「身價」縮水了而已,如果這部分是流通股,那麼你可以選擇在漲的時候賣出,如果長期看好公司發展,你可以長期持有,股票漲跌很正常,對你來說不用理會。

Ⅵ 私自轉讓公司內部股票有效嗎

某市鄉鎮企業立達股份有限公司向內部職工發行內部股票3000萬股,每股面值一元,以每股1.3元的價格發行。立達公司發行內部股票的消息傳開以後,一些人通過各種渠道設法購買立達的內部股票。當時傳言,如果股票上市至少漲8倍。個體戶李先富一心想購進股票,苦於沒有渠道。後來,經朋友王某介紹以每股5.2元的價格買進了2000股立達內部股票。事後,李先富發現立達公司內部股票只是向立達公司內部職工發行的記名股票,並且該類股票嚴禁私下交易和轉讓。於是,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股票買賣無效和歸還全部款。
問題:李先富能否要求退還內部股票並要回全部款項?
答:所謂內部股票,是指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定向募集方式設立,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之外,其餘股份不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發行部分股份。經批准也可以向公司內部職工發行部分股份。內部股票是內部職工股份的表現形式。內部職工股屬於個人股的一種,與國外採取的「雇員股」相似。在我國,內部職工股的股東即職工不僅有股利的待遇,而且也能夠以股東身份直接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內部職工股一般可以分為基本股和自願股。基本股要求職工必須認購,必要時作為公司職工資格的條件;自願股則由公司職工自願購買,但規定最高限額。自願股可以在公司內部自由轉讓,基本股不得轉讓,但可以繼承。
內部股票在發行公司以外進行轉讓是無效民事行為。我國有關規定:公司發行的內部股票既不得上市交易,也不能向公司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進行轉讓。公司內部股票之所以嚴禁在公司以外進行交易和轉讓,是由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特點及其管理方式所決定的。如果超范圍發行內部職工股,無非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公司外部人員通過內部職工代買,二是公司主動超范圍發放給關系單位、上級有關部門或法人股單位的職工。無論哪一種情況,超范圍持取的投資者都不能進入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的股東名冊。這樣,該類人員由於不是公司正式的內部職工股東,就不能名正言順地參加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而也就不能參與公司的管理,行使股東權利。而且內部股票是記名股票,股息紅利一般是按持股的職工姓名和持卡證發放的,因而投資者難以名正言順地取得股息紅利。此外,公司內部職工股東所享受的公益金的福利待遇、接受公積金轉增的股本,以及原有股本的自然增資部分等權益,「編外股東」也是不能享受或完全享受的。所以,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國家禁止內部股票在公司以外交易和轉讓。
本案中股票和購股款雙方應當互負返還義務。按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轉讓內部股票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是有過錯的,所以應當恢復原狀。

Ⅶ 我是一個公司的員工,老闆現在把公司股票一部分掛到我的名下,就是轉讓過來,但是我什麼都不知情也沒有給

沒有什麼事,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至於你的分紅或者好處,你可以和老闆談談,這個事情不能白乾

Ⅷ 公司老闆想把股份轉讓給我怎麼辦求解答

問題:公司老闆准備把私人股份轉讓給我,不會在公司股份名字里出現。怎麼樣才有法律效力,會不會是老闆騙人的? 高律師:為保障你的合法權益,建議簽訂書面股權轉讓協議,並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韓律師:最好就辦理股權轉移登記,這樣對你的權利是比較有保障的。 潘律師:需要其他股東簽字同意,然後你和老闆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相關知識——股份轉讓為何必要? (一)、保護各股東利益的需要。大股東的出資多,承擔的風險大,為保護大股東利益,實行資本多數決的原則,由於實行資本多數決原則,公司股東會的決議通常反映並代表著大股東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會也為大股東所控制,按大股東的要求和願望行事,少數股東的地位越來越弱化,為體現公司的民主與公平,應賦予小股東相應的權力以回應大股東可能發生的濫權或對其產生侵害行為。 (二)、維持公司良好管理經營的需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盈利,公司資本或股東的出資與公司和其本有著重要的關系,公司法確立了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原則是在公司設立、營運以及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為確定資本的真實、安全而必須遵循的法律原則,而股權的轉讓也是為了更好的維持公司良好的經營的需要。 (三)、股權的獨立性所決定的。股權作為一種獨立權利,是投資人基於出資行為而產生,是作為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的對價的民事權利,它包括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兼有請求性和支配性。股東投資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純粹商業主體,公司行為都是以成本收益的經濟分析為基本准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實現才是股權的最終目的和最為核心的東西,股權是資本化的權利。股權的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非身份性和可轉讓性;對股東而言,轉讓股權如能獲得比繼續持股獲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應當尊重這種「經濟人」的理性選擇。因股權的權利獨立性,轉讓並不對公司資產產生影響,股權的流轉反而有利於公司自身的資本穩定,股權的可轉讓性是股權的資本性所決定的。

Ⅸ 公司內部的人員是不是不能隨便賣出自己的股票的

國外比較嚴格,國內相對要松很多了,只要過了禁售期,基本上隨便賣了 。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