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需要繳納哪些稅
看公司實際運營情況,如果沒有實際運營,僅是一個殼公司的話,實際操作中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當然前提是公司的注冊資金沒有實繳,如果實繳的話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❷ 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安徽省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取得的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
❸ 支付個人股權轉讓款,必須代扣個人所得稅嗎有什麼手續要求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五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3)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票要交個稅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❹ 非上市公司股東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按照原始出資算。計稅依據: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❺ 企業(個人股未上市)股權100%轉讓,應納什麼稅,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合理費用具體包括那些怎麼計算
股權轉讓,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只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上市公司交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兩種。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是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
具體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費用)Х20%
其中:合理費用是指個人在轉讓股權時按有關規定支付的費用,比如印花稅稅、中介服務費、資產評估費等。
❻ 個人轉讓股權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稅率多少
個人轉讓股權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
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 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
2. 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 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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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對「起征點」存在誤解。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起征點」與「免徵額」有著嚴格的區別:
所謂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
所謂免徵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准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徵額部分征稅。
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元,你當月工資是2001元,如果是免徵額,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錢繳稅,如果是起征點,則是不夠2000元的不用交稅,超出2000元的全額繳稅,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稅。
減免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❼ 個人轉讓股票收入現在需要計征個稅嗎
個人轉讓股票收入需要計征個稅。
股權轉讓者仍為納稅人,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這種關系不以轉讓者和受讓者簽定的合同內容變更。扣繳義務人不得以不知道某些涉稅情況為由不履行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對股權轉讓者和受讓者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仍按稅法規定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對扣繳義務人不知道的涉稅情況,扣繳義務人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納稅人不得拒絕。
納稅人拒絕的,應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7)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票要交個稅嗎擴展閱讀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 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
2. 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 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個人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
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❽ 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息應繳納多少個稅問題
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息應當按照所得的20%來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是以每次收入Wie應納稅額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8)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票要交個稅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❾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