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權可以保全嗎,股權的保全的法律依據
股權可以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❷ 什麼是股權保全
您好,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試論股權保全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作者: 申全民 發布時間: 2008-10-20 1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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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案件呈上升趨勢且復雜化,嚴格把握和正確適用法律處理好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一項重要職權。反之,如處置不當,則會引起諸多新的問題。現行法律、規定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規定了一般性原則,但在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中發現存在若干問題,很有必要研究探討並加以完善。
一、股權的概念
股權又稱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出資或認購股份的行為而在依法設定的公司中取得股東地位,因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財產受益權為核心並可依法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按照股東行使權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將股東權利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這也是公司法理論對股東權最基本的分類。自益權是指股東以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買取請求權、股份轉換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票交付請求權、股東名義更換請求權和無記名股份向記名股份的轉換請求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參與公司的經營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共益權包括;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訴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確認訴權、會計文件查閱權、會計帳簿查閱權、董事會違法行為制止請求權、公司解散請求和公司重整請求權等等。前者主要是資產受益權,後者主要是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二、股權的保全及執行的法律依據
雖然一直以來法學界對於股權能否作為保全和強制執行標的都存在著很大的爭論,但自1992年以後最高院發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確認了股權的可執行性,尤其是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股權的可執行性。目前我國關於股權的保全及執行的相關規定為: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並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以其全部資產作股本與外方成立合資企業的應當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規定》)第51條至第56 條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凍結、拍賣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稱《拍賣、變賣規定》)。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下稱新《公司法》)第73條、74條的規定。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雖然我國目前已經有了上述一系列的關於股權的保全和執行的規定,但都比較原則,在實踐操作中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亟需加以完善。
1.股權保全裁定書及協助執行書的送達對象問題及建議。
《執行規定》第53條第二款規定「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凍結、拍賣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股權,除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以外,還應當在作出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裁定後7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我們可以看出,股權保全的基本程序為,作出保全股權的裁定書,向被執行人送達;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向股權所指向公司送達,要求其不得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並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
在實踐中易產生爭議的是,應否向工商管理部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同一股權如果甲法院僅向公司送達了裁定書,沒有到工商管理部門送達法律文書,而乙法院向工商部門送達了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乙法院的保全措施能否對抗甲法院?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2001)執協字第16號《關於中國重型汽車集團公司股權執行案的復函》給出了答案,該復函指出:「我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投資權益或股權的,只要依法向相關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送達了凍結被執行人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法律文書,即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實施的凍結重汽公司股權的措施是合法有效的。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關於既向聯合公司送達凍結股權的法律文書,又到工商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並無法律規定,故不能否定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凍結股權的效力。」由此可見,最高法院2001年時的結論為:凍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為准,辦理公司登記的工商機關不是法定條件。而在此之後,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
筆者認為,在新《公司法》施行後,股權轉讓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凍結股權應當向工商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此舉可防止股權遭惡意轉移登記;也可產生公示作用,告知潛在的股權交易者,股權已經被保全,股權交易存在風險,有利於保護潛在的股權交易第三人。
2 .股權凍結公示制度的建議。
我國目前關於股權凍結的公示制度尚未建立。筆者認為作為被執行標的的股權是一種隱形權利,它不像財產、實物一樣是有形的,財產所有人可實際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股權在實際運作中,股權的價值是一個變化的,股權的價值隨著公司的生產經營及資產情況的變化而產生變化;其次股東通過運用權利來實現對企業財產的控制,股東容易通過操縱公司來妨害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採取諸如盈利不分紅,轉移公司財產,為公司財產設定抵押,突擊償還特定人債務等手段來降低被執行股權價值,打擊潛在購買人意願,以逃避執行。在實踐中若因被執行人自身債務引起的糾紛的執行,申請執行人很難適用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來撤銷公司的惡意行為,也難以利用新公司法中禁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規定保護,造成股權保全和執行往往是雷聲大,雨點小,最終難以執行成功。
因此,筆者認為不僅應建立股權凍結公示制度,而且還應根據股權的上述特點賦予該公示制度相應的防止股東控制公司妨害股價保全和執行的作用,起到對公司及股東的震懾和對潛在交易第三人的提示風險的作用。在股權凍結經公示後,即不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問題,故一旦發現有此行為,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同時亦有利於防止出現公司股東惡意出售股權的行為發生。這樣的股權凍結公示制度建立後,較好的平衡了各方的權利,對股權有較好的保全作用。
3.股權凍結范圍的問題及建議
從《執行規定》第51-55條的規定看,目前,法律、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凍結股權的范圍只包含了股權自益權中的分紅權和股份轉讓權,對股權所包含的其他各項權能未作涉及。執行實踐中的問題是,在人民法院依《執行規定》第51-55條的規定凍結被執行人所持股權的分紅權、股份轉讓權後,公司、公司其他股東、被執行人通過行使共益權中的相關權能逃避執行。
因此,筆者建議,應對股權的凍結范圍做出新的明確規定,將對股權的自益權和共益權中的各項權能的限制包含其中,被執行人所持股權各項權能的行使必須經人民法院或債權人審查,利害關系人對審查意見不服的可賦予其向上一級法院的復議的權利,為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審查及復議的期限應當盡可能設置得短一些。
4.股權執行中的幾類問題及建議
①工商登記與公司股東名冊記載不一致的問題。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公司工商檔案中的股東登記與股東名冊的登記不一致的情況,如股份轉讓後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或者雖然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登記一致但股權的真正所有人為第三人的情況,如股東為規避法律進行隱名投資。在這兩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公司股東資格是股權強制執行程序中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此無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各法院的做法也不同,有的法院以工商登記為准,認為隱名投資或股權轉讓協議僅在公司范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有的法院以股東名冊登記為准,認為股東名冊是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工商登記變更只是基於行政管理考慮,不影響股東資格的消滅與取得;還有的法院以實際出資或認購股權的事實為准,認為只有實際出資者才享有股東權,無論股東名冊還是工商部門的變更登記都是公司的責任。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原因如下,首先,公司的工商登記對社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權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即使該登記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認為是真實的,並要求所登記的股東承擔責任,這是商法公示主義與外觀主義的體現。其次,公司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文件,只對內產生約束力,且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的內部資料也很容易被偽造;再次,當事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雖然自簽訂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這些協議也只能約束簽約的雙方當事人,而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穩定,充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股權強制執行中,對公司的股東資格進行確認時應以工商登記為依據。
②分期出資的股權執行問題
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作出了較原公司法寬松的規定,即不要求在設立時一次全部繳清。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公司法》同時授予了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自行約定的權利。這勢必導致大量的尚在出資期限內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權。這類股權的出現,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新的適用難題。解決此類股權的執行問題的關鍵在於對公司章程如何看待的問題,強制執行和公司章程誰應該給對方讓道的問題。筆者認為,公司章程的效力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部分:對內具有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對抗股東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公司章程具有公示的效力,依照公示公信原則,公司章程是相對人據以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公司法規定的必要登記事項的依據。因此,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的約定因登記而具有公信力,並產生對外效力,強制執行應尊重章程的規定。在執行時,應該按其實繳資本佔全部股東的實繳資本的比例確定持股比例,依此持股比例來評估股權價值,待執行完畢後,由股權承受人按照章程的規定承擔分期出資的責任。
四、立法建議
在我國,「執行難」一直是一個大問題,民事執行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中一大原因,關於特殊財產權利(包括股權)的執行更是如此,對很多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實踐操作性較差,無法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當仿效國際上一些國家的作法,制訂一部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將保全和執行的標的予以分門別類,並規定各類標的適用與之相適應的執行措施,特別要注意有關特殊財產權利(包括股權)的保全和執行問題。
(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 中國法院網
❸ 什麼情況下股票交易需要保全
股權可以保全。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保全或執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❹ 什麼是股權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❺ 如何用股權進行財產保全
你的問題表述不明,用股權進行財產保全?
你這樣的說法有歧義,你要表達的真實、准確的意思是什麼呢?
是要凍結被告的股權,還是以自己的股權作為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
❻ 公司股票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訟保全嗎
對公司股票,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訟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❼ 對股權如何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
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 出具提取收據。
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 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條: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 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條: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7)上市公司股票保全方式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❽ 股權可以保全嗎,股權保全有哪些依據
股權可以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❾ 股權保全用什麼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
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 出具提取收據。
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 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條: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 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條: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