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荷蘭皇家殼牌集團的集團結構
母公司皇家荷蘭石油公司和英國殼牌運輸貿易公司是股票公開上市的公司。他們本身並不是集團的成員,不參與經營活動。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擁有集團60%的股權,英國殼牌運輸貿易有限公司擁有集團40%的股權。整個集團由控股公司、服務公司和營業公司組成。兩家母公司下屬的荷蘭殼牌石油有限公司和英國殼牌石油有限公司持有服務公司的全部股權,並且直接或間接地持有集團在營業公司的所有股權。集團控股公司獲得這些股份產生的股息,繼而向母公司支付股息。
B. 購買力平價與一價定律的區別
購買力平價與一價定律的區別:
1、代表含義不同:
(1)購買力平價是根據各國不同的價格水平計算出來的貨幣之間的等值系數。購買力平價匯率與實際匯率可能有很大的差距。在對外貿易平衡的情況下,兩國之間的匯率將會趨向於靠攏購買力平價。
購買力平價分為絕對購買力平價和相對購買力平價。前者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之間的均衡匯率等於本國與外國貨幣購買力或物價水平之間的比率;後者指不同國家的貨幣購買力之間的相對變化,是匯率變動的決定因素。
(2)一價定律認為在沒有運輸費用和官方貿易壁壘的自由競爭市場上,一件相同商品在不同國家出售,如果以同一種貨幣計價,其價格應是相等的。
即是說,通過匯率折算之後的標價是一致的,若在各國間存在價格差異,則會發生商品國際貿易,直到價差被消除,貿易停止,這時達到商品市場的均衡狀態。該定律適用於商品市場,與之相似的適用於資本市場的定律是利息平價理論。
2、目的不同:
(1)購買力平價目的是對各國的國內生產總值進行合理比較。
(2)一價定律揭示了國內商品價格和匯率之間的一個基本聯系。在評價成本和收益以計算凈現值時,可以用任何一個競爭市場的價格來確定它們的現金價值,而不用考慮所有可能的市場價格。
3、針對對象不同:
(1)購買力平價是一個衡量物價的商品的集合。
(2)一價定律只限於一種商品。
(2)皇家荷蘭和殼牌公司股票價格的長期偏離擴展閱讀
一價定律的限制
(1)心理因素
在世界各地,即使商品的品質完全等同,其價值評價也不定相同。因為內在價值體現在買賣雙方對商品的主觀認知,並透過供給價格和需求價格客觀體現出來。主觀認知主要為文化背景所左右,如世界各地對星巴克咖啡的接受程度都不盡相同。
因此這些心理因素會影響購買者的需求,促使供應者使用不同的定價方法,導致現實情況未必吻合理論。
(2)時間差異
本定律不適用於跨時間情況,所以同一市場的價格是會隨著時間而改變。但是,金融市場的情況是例外,這是因為流通性市場的市場莊家制定的價格也會持續移動。然而,每單交易執行的時候,一價定律仍然有效。
最佳的例子便是利差交易(carry trade),利差交易建基於不同貨幣存在不同的利率,這種利率的差異導致兩種貨幣的匯率呈反方向走勢。
投資者一旦發現利率差異,這就明顯存在著套利機會,他只需要借入低利率的貨幣而兌換成高利率的貨幣,從中賺取額外利息然後再歸還以原來貨幣計量的本金便完成一筆利差交易。
在這過程中,利率歷經時間的變化,隨著越來越多投資者把握該無風險的套利機會,而進行外匯買賣賺取高利息,兩種貨幣的利率差異將不復存在,因為外匯市場的匯價已被眾多交易推動而恢復均衡。利率的性質便是借入資金的價格或者時間成本,最終兩種貨幣利率相同也就符合一價定律。
(3)信息不對稱
如果交易發生信息不對稱,買家無法獲知最低價格誰屬,一價定律便不適用。此情況下,賣家需要在交易頻率和利潤性中權衡。企業可能訂立高價或者低價,前者導致交易不活躍,因為消費者總是希望搜尋最低價格者;後者則令企業銷售增加,但利潤所得卻比以前少。
(4)巴拉薩-薩繆爾森效應
巴拉薩-薩繆爾森效應認為一價定律並不一定通用於世界上所有物品,因為某些物品是不能向外交易的。該理論相信某些國家的消費相對其他國家便宜,歸因於欠缺發展的國家非交易物品相對便宜,特別是土地和勞動。
這引致欠缺發展的國家有著典型的一籃子廉價消費品,盡管當中部分物品的價格被國際貿易活動影響所拉平。
(5)違反定律的例子
一個經常被學者引用的例子就是荷蘭皇家石油和殼牌的股票。兩間公司在1907年合並,皇家荷蘭石油的股票在阿姆斯特丹交易,而殼牌的股票則在倫敦上市,原有的業務被允許各自獨立經營,但雙方的總利潤必須按照六四之比分配。
隨著預期收益改變,荷蘭皇家石油的股票價值因而應該按每單位計算相當殼牌股票價值的1.5倍。但是,事後兩者的股票價格卻長期偏離理論預期的差距,偏離百分比高達15%以上[5][6]。這個偏差一直到1999年開始下滑,2005年兩間公司實行最終合並才結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購買力平價
網路-紫外-一價定律
C. 荷蘭皇家殼牌公司的歷史沿革
皇家荷蘭/殼牌公司集團成立於1907年,它是由皇家荷蘭石油公司與殼牌運輸和貿易有限公司聯合組成的一家跨國石油公司集團。
殼牌運輸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英國)正式成立於1897年,此前該公司在遠東各銷售中心建立了儲運點,並同洛希爾集團簽定了長期購油合同。皇家荷蘭石油公司(荷蘭)成立於1890年,此前是一家開設在荷屬東印度的小公司,為了同殼牌運輸和貿易公司競爭,該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船隊和銷售網。
1903年,經過幾年談判後,兩家公司終於達成協議,同洛希爾集團(後來退出)一起組成了亞細亞石油公司,把各自在遠東的銷售網聯合起來,但兩家公司在其它方面的業務仍各自經營。
1907年,殼牌運輸和貿易公司在經營活動出現嚴重困難的情況下被迫同意與皇家荷蘭石油公司合並,並接受了自己在該集團中佔40%股權的條件,正式成立了皇家荷蘭/殼牌公司集團。
1910~1915年,該公司集團相繼在英屬婆羅洲、墨西哥、委內瑞拉找到石油並投入生產,同時從羅馬尼亞、俄羅斯、埃及和特立尼達先後購買了一些油田並建立了銷售業務網,在中東購買了土耳其石油公司(即後來的伊拉克石油公司)25%的股份。其間公司集團相繼在美國成立了洛克薩那石油公司(Roxana Petroleum Co.)和加利福尼亞殼牌公司。到1920年,該集團的儲油點和銷售網擴大到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
1915年殼牌集團在美國的第一座煉廠投產。
1925年在加拿大組建加拿大殼牌公司(SheII Canada)。
1929年在中東伊拉克石油公司成立之際,殼牌集團參與了該公司23.75%的股份。同時,該集團的業務領域逐步從石油上游業務擴展到煉油和化工業,在世界許多國家興建了煉油廠和化工廠。
1928年Mekog公司在荷蘭建成,採用焦爐氣生產氮肥,這是殼牌集團首次對化學品事業進行投資。
1929年在美國殼牌化學公司成立,採用天然氣生產氮肥。
到1938年殼牌集團的原油年產量己達到2750萬噸,比1920年增長了34.8倍,占當年世界原油產量的10%左右。四十年代以來,皇家荷蘭/殼牌公司集團在世界各主要石油消費地區大規模興建煉廠,並積極擴大銷售網點,同時繼續尋找新的油氣資源,業務有了空前發展。
1954年皇家荷蘭石油公司在紐約股票交易所上市。
1959年該公司集團在荷蘭的格羅寧根發現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氣田;
1962年在阿曼發現了具有商業開采價值的石油;
1966年在北海北部發現利曼天然氣田(殼牌佔50%股份);
1970年在北海北部又發現大油田;在澳大利亞西北大陸架發現大型近海氣田。 1969年殼牌國際天然氣公司成立。
1974年,殼牌煤炭國際有限公司成立。
1975年殼牌國際貿易公司成立,與殼牌各公司和第三方進行石油貿易。
自1973年首次實現了汶萊至日本的液化天然氣大型運輸,1983年又開始由馬來西亞至日本船運液化天然氣,1989年澳大利亞至日本的船運液化天然氣也開始運營。
1989年,該公司集團在墨西哥灣1350英尺深海中建成了1615英尺高的鑽井平台;1991年殼牌石油公司運用衛星探測在該地區3100英尺的創記錄水深中,發現了潛在的大油藏。
皇家荷蘭殼牌集團成立於1907年2月通過合並兩個對手的公司-荷蘭皇家石油公司(荷蘭法律名稱:Maatschappij NV荷蘭皇家石油公司)和「殼牌運輸和貿易有限公司,英國,成立馬庫斯·塞繆爾,第1位貴族比爾斯特德。這是一個移動主要由當時佔主導地位的美國石油公司,約翰·D.洛克菲勒的標准石油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競爭的需要,並作為一項戰略,以面對挑戰所帶來的1907年的危機。合並新集團60%的股權,荷蘭的手臂和40%的英國。
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是一家荷蘭公司,成立於1890年8月凱斯勒,讓·巴蒂斯特·隨著亨利Deterding,當荷蘭國王威廉三世的皇家憲章授予一個小的石油勘探和生產公司,被稱為「皇家荷蘭公司工作的石油富國的荷屬東印度群島「 。
「殼」運輸及貿易公司(引號的法律名稱的一部分)是一個英國公司,成立於1897年,由馬庫斯塞繆爾和他的哥哥塞繆爾·塞繆爾·。他們的父親擁有一家公司,進口和銷售海殼,後該公司的「殼」了它的名字。最初委託本公司8油輪運輸石油的目的。1919年,殼牌公司控制了墨西哥鷹石油公司和殼牌-Mex展覽有限公司於1921年成立的「殼」和「鷹」品牌在英國銷售的產品下。部分在困難的經濟條件下的時代,在1932年,殼牌墨西哥合並其在英國的銷售業務與英國石油公司殼牌墨西哥和BP公司,公司的品牌,直到1975年分離交易。
大約在1952年,殼牌公司是第一家在荷蘭購買和使用電子計算機的電腦,費朗蒂的標記1,在阿姆斯特丹的殼牌實驗室的組裝和使用。在1970年,殼牌收購礦業公司和必拓公司,隨後在1994年銷售,並且已經成為必和必拓(BHP Billiton)的一部分 21世紀,皇家荷蘭/殼牌公司集團已經成為世界規模最大的一家跨國石油公司。在2004年11月,經過一段時間的動盪所造成的啟示,,殼牌已被拔高其石油儲量,這是殼牌集團宣布,將移動到一個單一的資本結構,創建一個新的被命名為荷蘭皇家殼牌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其主要上市地倫敦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作第二上市,其總部和稅務居住在海牙,荷蘭和其注冊辦事處設於倫敦。2005年7月20日完成的統一和原來的業主他們的公司從各交易所摘牌。2005年7月20日從倫敦證券交易所除牌,殼牌運輸貿易公司PLC ,一樣,荷蘭皇家石油公司2005年11月18日從紐約證券交易所代碼。該公司的股份在60/40發行股東荷蘭皇家殼牌集團原有的所有權的優勢。
在2009年伊拉克的石油服務合約招標,牽頭的一個財團由殼牌(45%)和馬來西亞國家石油公司(30%) ,其中包括授予生產 合同「馬傑農場」在伊拉克南部,其中包含了大約12.6十億桶(2.00 × 10 米)的油。 「西古爾納1場」的生產合同授予牽頭的一個財團由埃克森美孚公司(60%),其中包括殼牌(15%)。
2010年2月,殼牌與Cosan釀造成立一個50:50的合資企業,雷曾,包括所有的科贊在巴西的乙醇,發電,燃料分布和糖的活動,殼牌巴西的零售燃料和航空分銷業務的。在3月2010年,殼牌宣布出售其部分資產,包括其液化石油氣體(LPG)業務,以滿足成本計劃的280億美元的資本支出計劃。殼牌邀請買家提交指示性投標,由於22年3月,一個計劃,以提高$ 2的30億美元來自出售。在2010年6月,荷蘭皇家殼牌(Royal Dutch Shell)同意,以獲得所有的東方資源業務,現金代價為的47億美元。本次交易包括東資源的緊張氣場。
D. 一價定律的限制
本定律不適用於跨時間情況,所以同一市場的價格是會隨著時間而改變。但是,金融市場的情況是例外,這是因為流通性市場的市場莊家制定的價格也會持續移動。然而,每單交易執行的時候,一價定律仍然有效。
最佳的例子便是利差交易(carry trade),利差交易建基於不同貨幣存在不同的利率,這種利率的差異導致兩種貨幣的匯率呈反方向走勢。投資者一旦發現利率差異,這就明顯存在著套利機會,他只需要借入低利率的貨幣而兌換成高利率的貨幣,從中賺取額外利息然後再歸還以原來貨幣計量的本金便完成一筆利差交易。在這過程中,利率歷經時間的變化,隨著越來越多投資者把握該無風險的套利機會,而進行外匯買賣賺取高利息,兩種貨幣的利率差異將不復存在,因為外匯市場的匯價已被眾多交易推動而恢復均衡。利率的性質便是借入資金的價格或者時間成本,最終兩種貨幣利率相同也就符合一價定律。 一個經常被學者引用的例子就是荷蘭皇家石油和殼牌的股票。兩間公司在1907年合並,皇家荷蘭石油的股票在阿姆斯特丹交易,而殼牌的股票則在倫敦上市,原有的業務被允許各自獨立經營,但雙方的總利潤必須按照六四之比分配。隨著預期收益改變,荷蘭皇家石油的股票價值因而應該按每單位計算相當殼牌股票價值的1.5倍。但是,事後兩者的股票價格卻長期偏離理論預期的差距,偏離百分比高達15%以上[5][6]。這個偏差一直到1999年開始下滑,2005年兩間公司實行最終合並才結束。
E. 皇家荷蘭殼牌公司的結緣地是哪裡
東印度幾百年前發現石油礦苗,當地人早就用少量的「地油」來緩解「四肢僵硬」及其他病痛。1880年的某一天,東印度蘇門答臘煙草公司的經理埃爾科·詹斯·齊吉爾根到蘇門答臘海邊狹長的沼澤地,察看煙草種植場。當地一個監工燃起了一根火炬,吸引住了齊吉爾根。後來他在當地採集了一些黏糊糊的物質進行化驗。結果是:這種物質含有59%~62%的煤油。於是,他從當地獲得石油租借地,取得了石油開采權,1885年鑽出了第一口成功的油井。然後,他在家鄉荷蘭爭取到前荷屬東印度總督和前東印度中央銀行首腦等名人的支持。荷蘭國王威廉三世同意授予這項投機事業在名稱上冠以「皇家」稱號的特權。1890年,皇家荷蘭石油公司成立。公司擴大海外市場,積極建立自己的銷售組織,擺脫中間商。皇家荷蘭石油公司的業務以驚人的步伐向前發展:在1895年到1897年之間,產量增加了5倍。這家公司經過幾年的奮斗,成功地在蘇門答臘的叢林中打開了一條生財之路,開拓了世界上第三個重要產油區。
英國商人馬庫斯·塞繆爾創立的殼牌貿易公司,從事英國和遠東之間的貿易。1890年他參觀巴庫油田後,開始經銷羅思柴爾德家族布尼托公司的俄國石油,參考諾貝爾公司的油輪設計,定製了多條散裝油輪。1892年,第一條「骨螺號」通過了蘇伊士運河。殼牌公司1895年在東印度群島獲得了石油租借地。1879年2月,第一口井出油。1898年打成一口自噴井,建起了煉油廠和管道。塞繆爾把所有的石油業務合並為一家新公司——殼牌運輸和貿易公司。
標准石油公司為了壟斷市場,欲出高價收購殼牌公司。殼牌公司選擇了與皇家荷蘭石油公司聯合,來對付強大的標准石油公司。但由於馬庫斯·塞繆爾1902年11月10日就任倫敦市長,無暇顧及公司的發展。當皇家荷蘭石油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之際,殼牌公司卻每況愈下。殼牌公司不得不把管理權交給皇家荷蘭石油公司。真正的合並在1907年完成,從此誕生了皇家荷蘭殼牌集團。
F. 荷蘭皇家殼牌石油公司(ROYAL DUTCH SHELL)簡介
皇家荷蘭/殼牌公司集團是世界著名的大型跨國石油公司,成立於1907年,一直由皇家荷蘭石油公司佔60%股份,殼牌運輸和貿易公司(英國)佔40%的股份。兩家母公司均為上市公司,皇家荷蘭石油公司的股票在阿姆斯特丹、倫敦、紐約、蘇黎世等9個城市掛牌上市,殼牌運輸和貿易公司在倫敦、紐約、巴黎等5個城市掛牌上市。 1996年皇家荷蘭/殼牌公司集團在全球500家大公司中排名第6位,在全球石油公司中排名第1位。該公司集團主要從事石油上下游及化工業務,在世界 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2000多個子公司,現有員工10.1萬人。
G. 荷蘭皇家殼牌公司的爭議評論
許多環境保護和人權團體多次指責殼牌的一些行為。殼牌曾與奈及利亞的軍人政府進行過石油開采合作,並導致8名異議分子被處死;殼牌還曾經試圖將舊的石油開采設備遺棄在英國北海,但在遭到環境保護主義者抗議後被迫將其拖上岸銷毀。但相對於其他石油公司,殼牌在環保方面的貢獻也比其他石油公司為多。
2004年1月9日,殼牌公司宣布調低公司已探明的石油和天然氣儲備,引起震驚。之後公司承認共誇大了48.5億桶的石油天然氣儲備,公司的3名高層人員離職。4月,標准普爾將殼牌公司的評級從AAA級調低到AA+,該公司之前擁有標准普爾和穆迪兩家國際評級機構AAA的評級,是歐洲兩家得到雙AAA評級的公司之一。4月28日,美國司法機構和英國當局都開始對事件展開調查。
2006年2月24日,奈及利亞南部哈科特港的一家法院判定,殼牌石油公司須賠償尼南部伊角族居民15億美元,以補償石油開采活動對當地環境造成的破壞。
H. 荷蘭皇家殼牌公司的組織機構
皇家荷蘭/殼牌公司集團的兩家母公司皇家荷蘭石油公司和殼牌運輸和貿易有限公司分別在荷蘭和英國注冊。兩家母公司雖然按協議合並股份,但有各自的決策機構,向各自的股東負責。母公司並非集團的組成部分,且不直接參與經營,但有權任命集團各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並從集團各控股公司收取利息。皇家荷蘭石油公司有股東29.5萬,主要來自美國(43%)、荷蘭(41%)和瑞士(9%):殼牌運輸貿易有限公司有股東27.0萬,主要來自英國(96%)和美國(4%)。兩家或其中一家的股票在歐洲的8個國家和美國的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集團由3家控股公司--荷蘭殼牌石油有限公司、英國殼牌石油有限公司和美國殼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它們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的業務或服務公司組成。三家控股公司董事會的所有董事均由上述兩家母公司指定。除美國殼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外,另外兩家集團控股公司共同擁有服務公司的全部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擁有業務公司內的全部集團股。此外,荷蘭殼牌石油有限公司還持有美國殼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票,但不控股,只分紅利。 皇家荷蘭石油公司管理機構董事成員和英國殼牌運輸和貿易公司的董事們同時也是殼牌荷蘭石油公司董事會主席團的成員和殼牌英國石油公司和殼牌美國石油公司(集團控股)的董事。因此他們被統稱為集團董事。同時由殼牌荷蘭石油公司和殼牌英國石油公司董事會任命,組成一個聯合委員會,即常務董事會,負責發展和策劃集團的目標和長遠計劃。該常務董事會的主席是賀詩德(C. A.J.Herketroter)先生,副主席約翰·吉寧斯(John Jennings)先生。 殼牌集團共有11家服務公司承擔著總部的管理和服務職能,主要任務是為集團的各業務公司和關聯公司(指集團持股<50%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包括美國殼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咨詢服務。 這些服務公司既按業務劃分,又按地區與職能進行劃分,用矩陣式管理方法對全球業務進行組織管理。從功能來看,荷蘭海牙的服務公司側重技術性服務,英國倫敦的服務公司側重商業性服務。為了便於地區協調,服務公司還按地區劃分,設立了5個協調局,即亞太、西歐、獨聯體和東歐、西半球和非洲、遠東和南亞。 業務公司共有300餘家,遍布世界100多個國家,經營范圍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化學品、金屬及其它。每家業務公司均為獨立組織,而其中很多是聯營性質,並非完全由殼牌全資擁有,股東包括其它公司、政府或個別投資者。凡由殼牌集團持股51%以上的,稱為集團公司,其餘的稱為關聯公司。各業務公司的管理人員全權負責公司的經營業務和長期發展方針,並吸取服務公司的經驗,通過他們獲得其它業務公司的經驗。 業務公司的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要徵得服務公司的業務部門的意見後,和服務公司中的計劃、財務、人事等部門協商,然後報區域協調局;區域協調局從區域資源和市場條件及集團能提供多少支持等方面進行研究協調,同意後才能上報集團董事局審批。 殼牌公司集團在比利時、法國、德國、荷蘭、英國、日本、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等地設有12個科研和技術支持中心。集團各成員機構都堅持同一套商業操作、會計程序、安全及環境保護標准。集團的運作以經營總則所載的經營方針為基礎。個別業務公司可因其所在地的情況,制定自己的嵌則,?quot;經營總則是殼牌集團成員經營操作的總指導方針,它概括了殼牌各公司的主要目標和責任。 從上述組織機構看,殼牌公司集團過去的管理模式屬綜合型管理。殼牌公司集團為了提高競爭能力,將按殼牌化學、殼牌煉油。勘探開采等專業業務劃分成全球性營業公司,並把研究機構也並入各相應公司。如:殼牌化工公司負責經營管理殼牌公司全球化工業務,從1998年1月1日起也負責美國殼牌原有的化工業務。
殼牌商業原則早在1976年,殼牌就制定了《殼牌商業原則》。 殼牌行為准則殼牌是一家在充滿挑戰的環境中開展業務的全球化公司。
I. AH股溢價的公式是什麼
AH股盡管同股同權,然而不同價。事實上,我們專門有個恆生AH股溢價指數(HK:HSAHP),猶記得本科雙學位研究行為金融學時,讀到「孿生股票之謎」。
皇家荷蘭公司(RoyalDutch)和殼牌運輸(ShellTransport)是兩家分別在荷蘭和英國注冊的公司,1907年兩家公司結成了聯盟,成立了皇家荷蘭/殼牌集團,並同意以60:40比例合並權益資本,所有的現金流也都按此比例進行分割,但兩家公司仍然保持獨立的實體,並分別在不同的國家上市。如果股票市場是有效的,那麼皇家荷蘭的股票價格就應該是殼牌公司股票價格的1.5倍,但事實並非如此。
Froot和Dabora(1999)的研究表明,兩家公司股票價格比率偏離了1.5,市場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並不是有效的,有時比理論值1.5低35%,有時則高10%。兩只股票的流動性大體相當,因此流動性貼水並不能解釋股票價格相差如此懸殊的原因。
但AH股呈現出的同股同權不同價,並不能簡單歸結為有限理性,而是有其他一些客觀原因的。
究竟AH股溢價多少比較合理,每個人恐怕都有不同看法。這幾年來我也初步有一些自己的判斷和標准。拋磚引玉下,不一定對。
一、A長期表現為較H股偏溢價
回顧AH股溢價指數2008年以來的走勢——
我在上圖大概100點的位置畫了條輔助線,高了就代表溢價,低了代表折價。
可以看出:
1、絕大部分時間A股均是較H股溢價(即溢價指數高於100點)。
2、溢價最高時是2008年7月23日的189.74點;港股通開放之後的溢價最高點則是2015年7月8日的154.11點,後來A股就鬧股災了。
3、少數的三次折價發生在——
(1)2010年中到2011年中,在100點上下徘徊震盪,長達1年左右;
(2)2012年底到2013年初,略微低於100點,大概維持2個月左右;
(3)2013年10月到2014年10月,也是1年左右,但期間基本保持低於100點,並在2014年7月24日創下歷史最低的88.72。
4、目測均值大致在115點附近。
J. 皇家荷蘭殼牌集團的成立
1907年,為了與當時最大的石油公司——美國的標准石油公司競爭,皇家荷蘭石油公司與英國的殼牌運輸貿易有限公司合並,成立了皇家荷蘭殼牌集團。皇家荷蘭石油公司佔60%股份,殼牌運輸和貿易公司佔40%的股份。皇家荷蘭殼牌集團是所謂的「七姊妹」之一,至今依然是石油、能源、化工和太陽能領域的重要競爭者,擁有五大核心業務,包括石油勘探和生產、天然氣及電力、煤氣化、化工和可再生能源,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分公司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