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減持股票是什麼如何合理避稅
減持股票就是把手上的股票賣掉;有大小非限售股,這類股票不能在市場上流通,處理方式就是減持。減持股票要合理避稅,就是把企業注冊地遷移到稅收優惠地區,這是國內目前唯一的通用做法,稅收優惠地與企業當地的稅務差別有些好大,他們利用國家優惠政策,在減持股票避稅上很有優勢,詳情網路大昔大渝,減持股票避稅方面口碑好、信用度高。
Ⅱ 上市公司的稅收籌劃如何進行
一、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
最新頒布實施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因此,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暫時不用繳納稅款: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選擇
三、資產與債權、債務等「打包轉讓」的運用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為「免稅收入」,因此,在股權轉讓前,可以先分配股東留存收益。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據最新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從之前部分地區實踐來看,比如,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因此,對於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六、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各地出台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
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七、「過橋資金」的引入
諸如房地產等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行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企業的資產增值過大,相比較而言,賬面的「原值」過小,從而帶來高昂的稅負成本,甚至迫使並購重組交易的終止。
實踐中,為了提高被轉讓股權的「原值」,可以通過引入「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從而實現轉讓收益的的降低,減少稅負成本。
八、分期繳納稅款的爭取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的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個人股東在並購重組過程中存在的納稅金額過大,缺少必要資金的現實問題,實踐中,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採取了與個人簽署協議,分期繳納稅款的做法,並購企業及個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可見,無論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或是價款的支付都會影響納稅義務的產生,需要事先籌劃,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
Ⅲ 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票,稅收是馬上扣除還是等到年終公司財務報表合並納稅
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其納稅主體是股東,而不是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繳責任。
Ⅳ 外資公司減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繳納哪些稅種,稅率多少
股權所得是指通過股權從被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收益。即盈餘部分提取法定公積金以後繳納所得稅
Ⅳ 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限售股減持的基本思路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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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合夥企業所得稅「先分後稅」。即合夥企業不交所得稅,分配給合夥人後交,合夥人是個人,交個人所得稅,是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自然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20%稅率征稅。
自然人普通合夥人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規定存在較大差異。上海、深圳、杭州等地按照5%-35%徵收,而北京則是不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一律按照20%徵收;而天津則要求按照合夥人根據不同收入的性質區分,分別用不同稅務處理方法。不一一列舉。
法人合夥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執行企業所得稅法。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
該文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Ⅶ 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份需要繳納哪些稅
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即盈餘部分提取法定公積金以後繳納企業所得稅
Ⅷ 法人主體機構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如何交稅
法人主體機構
減持
上市公司股份交增值稅和
企業所得稅
。
Ⅸ 大股東減持如何收稅
大小非減持優惠方案(按地稅90%獎勵計算)
(實際個人只交稅20%-20%×40%×90%=12.8%)
(個人限售股減持稅收優惠、大小非減持、原始股減持、拋售員工股、高管離職賣股票)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減稅方案:
一. 按限售股減持徵收個人所得稅總額的36%(地方稅收留存的90%)支付獎勵費用。目前採取如下兩種方式操作:
1)減持成交金額不到一億的投資者可以享受應納稅總額地方留存的90%給予優惠返還。二次征稅不要求強制執行。
2)減持成交金額超過1億以上的投資者可以享受應納稅總額地方留存的100%返還,二次徵收要求執行(有納稅憑證)。
二. 該獎勵政策從2012年3月12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如遇國家財稅政策調整而做相應調整。
三. 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限售股減持獎勵於繳納稅收全部入庫(一般為交易次月15日之前進行納稅申報及清算)後7個工作日內兌現。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原始值+合理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及時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一律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稅費。
證券公司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規定時間上繳當地稅務部門納稅保證金賬戶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稅務部門必須將其60%上繳國庫,40%地方財政留存。
對於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可以90%返回給客戶。高額的稅收優惠,大大降低了客戶的限售股減持成本。
(實際個人只交稅20%-20%×40%×90%=12.8%)
案例:若個人應繳稅款為100萬,則其中60萬上繳中央,40萬歸地方政府所得,地方政府以此作為計提總額獎勵90%,納稅人可獲政府財政獎勵3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