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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頒發股票時間

發布時間: 2021-06-29 05:56:49

⑴ 股票在什麼時候出來的

中國的
1989年,深股開市,中國在1949年之後終於有了第一代股民。
1991年,滬市老八股登場。
外國
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誕生於1602年在荷蘭成立的東印度公司。股份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態出現以後,很快為資本主義國家廣泛利用,成為資本主義國家企業組織的重要形式之一。伴隨著股份公司的誕生和發展,以股票形式集資入股的方式也得到發展,並且產生了買賣交易轉讓股票的需求。這樣,就帶動了股票市場的出現和形成,並促使股票市場完善和發展。1611年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就進行著股票交易,並且後來有了專門的經紀人撮合交易。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個股票市場。

⑵ 股份制改造至股票發行多長時間

一個公司,先要看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這個公司要上市,必須要經過的程序: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輔導、中介機構盡職調查、製做IPO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審批、審批通過後排隊發行、發行成功上市股份公司:除了不用股份制改造,其他都一樣這是最少的程序,每個公司情況不同,有的還要進行治理呢,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原來有一些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地方,還得改,還要費時間。比如業績上,主板上市看三年業績,創業板上市也要看兩年業績。不符合條件就得繼續等。所以,你算算吧,這得多長時間,這么說吧,一個符合一切條件的公司從想要上市到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最快最快最快要3、4個月的時間吧,這是完美的公司。報到證監會裡面,就要看證監會的時間安排了,這可不是我們老百姓來決定的了。快的也要半年的時間才能發出來吧。

⑶ 股份公司是什麼時候開始出現的

中國股票證券市場 起始於
春秋戰國時期,國家的舉貸和王侯的放債,形成了中國最早的債券。明後清前,在一些收益高的高風險行業,採用了「招商集資、合股經營」的經營方式,參與者之間簽訂的契約,成為中國最早的股票雛形。19世紀40年代外國在華企業發行外資證券。1872年,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企業和中國人自己發行的第一張股票誕生。證券的出現促進了證券交易的發展。最早的證券交易也只是外商之間進行,後來才出現華商證券交易。1869年中國第一家從事股票買賣的證券公司成立。1882年9月上海平準股票公司成立,制定了相關章程,使證券交易無序發展變得更加規范。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這兩所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市場的形成。1992年中國開始向境外發行股票,2月,第一支B股(上海真空電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1996年12月,股票交易實行漲跌停製度(即指漲跌幅一旦超過前日收市價的10%,該股票將於當天停止交易)。

從2005年夏天開始,中國股市開始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簡稱"股改"。其目標是消除各類股權分置的結構,從而解決中國股市的頑疾。在股改過程中,已經完成股改的股票被添加「G」標記。2006年10月9日起,原股改完成的股票的G標記取消,未股改股票加上S標記.這標志著大陸A股的股改工作基本完成.

然而,相當數量的經濟學家認為,中國股市的弊病並不在於股權分置的問題,而在於中國股市缺乏誠信,以及監管不得力造成上市公司質地過差且投資人無法獲得合理的賠償。同時,由於此次股權分置改革以「速度」為目標,忽略了改革方案的合理性,從而引發了巨大的爭論。

[編輯] 股票的分類

[編輯] 中國大陸分類
按票面形式,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
按上市交易所和買賣主體,可分為 A股 (上海和深圳)、B股(上海和深圳)、H股(香港)、N股(紐約)、S股
按持股主體,在2005-2006年的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可分為國家股,單位(法人)股和個人股。

中國股票市場的歷史可謂「淵遠流長」。據專家考證,中國最早出現股票,可以一直追溯到唐朝。而股份制度真正在中國出現,則是始於19世紀中葉李鴻章等人倡導的「洋務運動」時期。1872年,李鴻章籌建招商局,發行了中國歷史上真正稱得上股票的憑證。

至20世紀上半葉,隨著民族資產階級的出現和日益壯大,股份公司也不斷地建立,上海成為股票交易的中心,在抗戰時期,上海灘已有多家股票交易所存在。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政府於1946年5月發布命令,在上海重建證券交易所,並於同年9月開業。

對於國民黨統治時期中國的股票市場,現在只能從影視或文學作品中找到回憶,茅盾的小說《子夜》給了我們太多的「股票市場人吃人」的記憶。以至於現代的年青人由於看不到因炒股票而跳樓的例子而感慨萬千:難道一夜之間小小的股票突然變得溫柔起來了?

1949年5月,在上海解放的時候,上海證券交易所被關閉。

網路歷史回答

⑷ 股份公司成立後什麼時候對外發行股票呢

賄賂個券商 券商可以賣到10元一股 發行2000萬股 當然有一堆傻子會買的
這2000萬股是8000萬股另外的 一共10000萬股
然後2000萬股可以上市 開盤價可能是15元一股 當然這和你的8000萬股沒有關系
你的8000萬股要好像是1年以後可以賣 一年以後可能是50元一股 也可能是5塊一股 你就可以賣了
公司總資產=所有的資產 -- 負債
(我是按你們入股的時候1元1股算的)
所有的資產包括發行新股募集的2000萬股×10元=2億 承銷費可能1000萬 實際募集1.9個億
我是這么理解的 我是業余的

⑸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發行股票呢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編輯本段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⑹ 股份有限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法律有哪些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其實質是一種增資。根據我國股票股利發放通常同時作為新股發行的實際情況。股份有限公司確定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按該次發行價格(沒有發行價格的按公司法規定的方法確定價格)確定其價值。按確定的股票股利價值減少留存受益。在履行了注冊資本變更手續後,按發放的股票股利面值轉為股本。股票股利的價值如果超過股票面值,兩者的差額轉為股本溢價---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⑺ 中國最早的股票是什麼時間發行的

1920年7月1日。

1920年7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採用股份公司形式,交易標的分為有價證券、棉花等7類。這就是近代中國最早的股票。

中國股票發行經歷了清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中間還隔有汪偽政府),新中國人民政府。使用購買股票的幣種有銀兩、銀元、法幣、中儲券、關金券、金元券、人民幣。

如今,收藏界把這百餘年發行的股票進行分組:分為清代、民國、解放區、新中國、新時期、上市公司股票再加股票認購證。

2014-12-05訊:兩市巨幅震盪,上證指數收報2937.65點,上漲38.19點,漲幅1.32%;深成指收報10067.28點,上漲37.45點,漲幅0.37%;中小板指數收報5697.71點。

下跌115.38點,跌幅1.98%;創業板指數收報1581.91點,下跌39.94點,跌幅2.46%。兩市合計成交10740億,與上一個交易日放大二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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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開戶流程:

辦理上海、深圳證券賬戶卡

投資者可以通過所在地的證券營業部或證券登記機構辦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證券營業部開戶

(1)所需證件:投資者提供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深、滬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2)填寫開戶資料並與證券營業部簽訂《證券買賣委託合同》(或《證券委託交易協議書》),同時簽訂有關滬市的《指定交易協議書》;

(3)證券營業部為投資者開設資金賬戶;

(4)需開通證券營業部銀證轉賬業務功能的投資者,注意查閱證券營業部有關此類業務功能的使用說明。

銀證通開戶

(1)銀行網點辦理開戶手續:持本人有效身份證、銀行同名儲蓄存摺(如無,可當場開立)及深滬股東代碼卡到已開通「銀證通」業務的銀行網點辦理開戶手續;

(2)填寫表格:填寫《證券委託交易協議書》和《銀券委託協議書》;

(3)設置密碼:表格經過校驗無誤後,當場輸入交易密碼,並領取協議書客戶聯,即可查詢和委託交易。

⑻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上市前,上市後,發行股票的問題

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概念,那就是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叫上市,沒有掛牌的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其次要弄清楚公開募集資金和私募資金。

一般股份公司沒有上市以前的設立都是通過私募資金。就是一幫人各出點錢,每人拿點股份。(上市以前是不允許公開發行股票的)

一個股份公司要上市,就是要對大眾投資者公開募集資金。公司原來的股東就是發起人了,一般發起人最少要佔到35%的股份,其他的公開募集,至多佔到75%。規定至少要對外發行25%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份少於4億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指第一次上市,在發行市場發行股票公開募集資金。發行的股票允許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