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法里規定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權。那為什麼經營者可以買自己公司股票
其實你所謂的經營者應當是指的股東,無論是經營者還是股東都和公司不是等同的,是不同的法律上的主體
⑵ 請問《公司法》中關於股權的部分主要是哪些章節
有限責任公司稱為股權,主要在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稱為股份,主要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你順便問一下的應當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記託管,這個在公司法里沒有明確的表述。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2種情況:一是非上市公眾公司,這類公司請參閱《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85號發布);二是非上市的股東在200人以內且股份不公開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些地方為了規范第二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文件要求這類公司的股東將其股份委託產權交易所(或股份登記託管中心)等機構代管。
⑶ 企業原始股的定義
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已經沒有原始股這個概念。投資者對公司股票感興趣可以仔細閱讀 《招股說明書》。
公司股份可以轉讓,轉讓給第三人之前需經其它股東同意或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原始股」在法律上沒有準確定義,一般指在《公司法》實施前,某些股份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而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所謂「原始股」,通常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或股份公司設立後的原始股權轉讓及增發。由投資者對即將上市公司的股權進行投資形成了原始股權市場,也叫購買原始股。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如果所購買的股票是未經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而公開發行股票,那麼買賣這些股票不受法律保護,同時由於這個公司私自發行股票是違法的,其股票是不可能上市交易的。如果這個公司是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股份公司,可作為其發起人而取得股票,如果將來公司上市,手中的股票應該是發起人股,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可以要求查看非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發行股票的相關批准文件。投資者查看了正式文件後,還可以向出具文件的相關主管部門求證,這樣才能更好維護自身的權益。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應該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投資者在辦理股權轉讓後應該盡快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
2 、在交納款項的同時要求履行相關的手續,開具相關的證明。
3 、協議中註明承諾內容,如果公司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公開上市」等,那麼一定要在協議中註明。
原始股,沒有準確定義。一般指公司發行是通過中簽等方式直接買到的股票。一般來講,股票發行價較低,而上市以後,市場價較高。持有原始股一般會賺錢,2004年上半年及以前基本是這樣,例外很少。以後曾經有上市後馬上跌破發行價的,不過還是少數。股票上市以後,價格就完全按市場價算了,不管是不是原始股。原始股是只漲不跌不管從哪個角度講都是錯誤的。
⑷ 什麼是股票!
我來寫個簡單的回答
股票——簡單來說就是 有價值的票券
展開來說就是 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
讓我們來舉個栗子🌰: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⑹ 公司法 定義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質
(一)公司法的涵義和調整對象
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以及公司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規,如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狹義上的公司法,專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國,即由立法機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為: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變更、解散、股東權利與義務和其他公司內部、外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公司法制定於1993年12月,1999年12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進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進行了第三次修訂。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設立、組織、運營或解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具體有:(1)公司內部財產關系。如公司發起人之間、發起人與其他股東之間、股東相互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在設立、變更、破產、解散和清算過程中所形成的帶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2)公司外部財產關系。主要指公司從事與公司組織特徵密切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與其他公司、企業或個人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如發行公司債券或公司股票。(3)公司內部組織管理與協作關系。主要指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互之間,公司同公司職員之間發生的管理或合同關系。(4)公司外部組織管理關系。主要指公司在設立、變更、經營活動和解散過程中與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之間形成的縱向經濟管理關系。如公司的設立審批、登記,股份與公司債的發行審批、交易管理,公司財務會計的檢查監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質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商法與民法一樣同屬於私法的范疇,故公司法屬於私法,是關於私的權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於維護股東的意思自治和權利自由,如股東設立何種類型公司、選擇何種行業投資、聘請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轉讓等,都是建立在股東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的。私法自治和權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時,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為確保社會交易安全和公眾利益,帶有公法色彩的強制性規定越來越多地滲透到公司法領域。如公司法中關於法定事項的公示主義、公司登記的要式主義、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名稱的要求、股份轉讓的規則、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等規定,無不反映國家公權對公司法中股東私權的限制和干預。這表明,盡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較多的強行性規范,這些強行性規范是公司和公司股東必須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強行性規范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法的性質由此發生了改變,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領域的法律規范。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充分體現了公司法的私法屬性,體現了放鬆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例如,公司法強調公司私權利的保護,刪除了原公司法關於「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的表述,國家宏觀調控不應當對公司本身直接發生影響,不應當干擾公司的正常經營。又如,新修改的公司法強調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事項中的地位,取消了對公司轉投資的比例限制,將公司轉投資的決定權交給了股東,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再如,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作為自治法在調整公司內部關系中的地位與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10處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規定的規則,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類似的修改還有很多,如公司對外擔保方面的放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等。這些修改彰顯了公司法的私法自治理念。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內容的實體法。我國公司法著重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和范圍,這屬於實體法規定。如關於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監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方面的規定,確定了公司中各方當事人在實施公司行為時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同時,公司法為確保這些實體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還規定了取得、行使實體權利,履行實體義務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當然,公司法以實體法內容規定為主,程序法的內容是第二位的。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為法的商事組織法。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種商事組織法,它通過對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機關和代表機關的確立、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的規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組織,使其具有了獨立於公司股東的人格,以便自主地進行經營活動。同時,公司法也規定了與公司組織具有直接關系的公司行為,如公司設立行為、募集資本行為、股份轉讓行為、對外交易行為等。所以,公司法又具有行為法的特徵,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