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成為私募基金經理,我炒股技術挺好的
私募基金經理是管理和經營私募基金的主要負責人。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資金量比較大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當然了,做私募經理的酬勞也是很誘人的,以上海一家知名私募為例,該公司的產品組合規模約為20億美元,若賺1個點便是2000萬美元,公司拿20%就是400萬美元,投研團隊則將獲得其中的80萬美元,由於研究團隊與投資團隊的提成基本等比例,所以研究團隊實際可拿到40萬美元。即便同是研究員,最後拿到手的獎金也千差萬別,同一家公司同一個崗位的收入可能差十倍。
其次炒股技術好並不能成為一個私募經理人,為什麼?我來告訴你,私募團隊里是又詳細的分工責任的,每個崗位上有許多不同的人,就好比有人是專門負責買的,有人是專門負責賣的,有人是專門負責給資金的,有人是專門負責和炒作的股票公司對接的。並且做私募,給你的投資時間和金額都是有明確規定的,達不到客戶的要求達不到盈利目標,就會被拋棄,導致基金金額損失。
如果只是炒股比較厲害的人去應聘,他們只是會做一個考量標准,但是不是唯一標准,你要知道,做一個私募經理考慮的和普通投資是完全不同的區別。他們要做的是如何操縱一直股票,而普通投資者做的是如何埋伏一隻股票等待機構來炒作,裡面的差別是非常巨大的,可以說是兩個世界!
㈡ 你周圍有沒有私募基金基金經理。
什麼樣的私募才是我心目中的好私募。首先合法合規,公司必須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登記牌照,基金產品要在證監會備案,基金經理有從業資格,基金產品有正規的託管和凈值核算機構,定期披露基金相關信息。優秀的私募基金經理必須具備的幾個特點,第一就是熱愛,比如每天看K線圖12個小時不覺得累,那我可能覺得你真心對投資熱愛,這個可能是有成為一名中國好私募的潛質。我曾遇到一個私募基金經理,連續看股票行情三天三夜,吃喝都在電腦前,對股票沒有熱情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熱愛是一切的基礎。
第二是勤奮,天天打高爾夫唱KTV就能賺大錢,是純屬扯淡。我見過優秀的基金經理,每天花在股票上的時間都超過12個小時,低於這個時間,很難說能把業績做好。我見過一個曾覺得自己很聰明的基金經理,很年輕很帥未婚,有一年產品業績排在行業前三,年少成名,前兩年的業績很好,成名後首先就把自己的座駕換了,一輛豪華版路虎車,每天晚上在酒吧泡吧,夜夜笙歌換來的是業績直線下滑,兩年後所有產品全部清盤,公司關門大吉。
第三點就是有堅韌的性格,想當牆頭草,就不要來當私募經理,敢於堅持自己的觀點,不人雲亦雲。我認識的一家廣東的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在2013年極度看空的年初,他就建倉成長股,最後實現了業績大翻身,事實證明他是對的,可他建倉成長股的前半年沒有人知道他承受了多大壓力。
第四個特質是果斷,對於瞬息萬變的市場,投資就是一瞬間的事情。這幾年我見了500多名基金經理,成功的私募基金經理,都是敢於果斷抓住市場機會。有個私募公司很好玩,董事長,總經理,投資總監,各占公司三分之一股權,什麼投資決策都要開會,誰也說服不了誰,誰也否決不了誰。過幾年市場上再也沒有聽到這個公司的聲音了。
第五個特質是擁抱變化,資本市場無時無刻不在變化,唯一的確定性就是不確定性。所以市場環境在變化,投資工具在變化,管理規模在變化,私募的投資策略和操作手法也要應時的調整。這么多年在跟私募基金經理交流的過程中,看到很多優秀的交易型選手,在遇到管理規模即我剛說的15億的上限,流動性和時效性都遇到問題,因沒有及時調整策略,導致業績滑鐵盧。
第六個特質是講紀律。真正牛B的私募是最講紀律的。風控意識是貫穿在血液之中,在私募這種大江湖裡是不相信眼淚的,更沒有借口。不管你過去光環如何,在公募做得如何,獲取了多麼耀眼的成績,在私募江湖裡半年不能幫投資人賺錢,就會沉淪下去。因為私募拼的就是絕對收益,既然收了投資人20%這么高的投資提成,就需要給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大盤暴跌,跌了40%,你的基金虧了20%,相對收益很好,對一個公募基金經理來說可能是成功的,但對私募來說卻是失敗的。我也見過太多私募,在去年股災暴跌之後,發出一封封致歉書,羅列一堆華麗的理由,說明沒有止損的原因,為凈值大幅回撤找借口。但這些理由是無效的,也是不可以接受的。
㈢ 怎樣成為私募基金經理
說一千,道一萬。你本身實力不行,再怎麼說都是空。
私募基金經理,必須能夠對接項目、包裝產品、了解市場。
你對接的項目要包裝的好,風險控制要能夠很好的把握。著一些必須要有專業的知識積累。
現在市場上的私募基金經理,大多數都是在銀行、券商、信託、保險公司從業經驗豐富的風控人員或者項目經理。跳出金融機構進入私募公司。專業性是考核的最重要的一點。
㈣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所謂申請私募基金牌照類似於企業經營的營業執照,按照投資規模來劃分的。
1、私募管理型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於 3000 萬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
2、私募基金型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於 5 億元,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 1 億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根據你的投資額來確定你的經營范圍,投資額越高的獲得業務范圍越高。
(4)私募基金公司股票投資經理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
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㈤ 私募基金投資經理的職責是什麼
運作基金,讓基金凈值不斷創新高,為投資人帶來收益的同時,實現私募公司的盈利。
㈥ 如何才能進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個風險投資經理需要那些知識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私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投資還是要到一些正規的平台,像騰訊眾創空間
(一)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在我國新的《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實施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由於它並不存在一個合法的實體,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確的,但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樣一種以非公開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的投資方式則是完全合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也曾明確表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未上市的企業股權,用現有的民事、公司和證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約束其法律關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確無疑的。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為,並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並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前些年關於私募基金坐莊炒作的新聞報道,使人們對私募基金有了一個最初的認識,但卻並不明白這里的「私募基金」僅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關於這二者的區別我們一定要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迎來新的發展機遇之初就應十分明確。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范仍然不足,為了吸引客戶,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夥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秘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嚴格而言不屬於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產業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沖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則應該注意該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雇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了保證專有性秘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注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注冊證明、省的注冊證明和國外注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n.所有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僱傭發明轉讓或者其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五)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確定目標企業之後,就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調查。因為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法律調查的作用在於,使投資方在投資開始前盡可能多地了解目標企業各方面的真實情況,發現有關目標企業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確認他們己經掌握的重要資料是否准確的反映了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避免對投資造成損害。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為非上市企業,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資者想要掌握目標企業的詳細資料就必須進行法律調查,來平衡雙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確該並購行為存在那些風險和法律問題。這樣,雙方就可以對相關風險和法律問題進行談判。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引起的法律風險是作為中介的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與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共同面對的法律風險。盡職調查不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資機構可能蒙受相應損失;而創業企業則可能因其提供資料的不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1.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合同風險、不規范經營風險、債權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
2.管理引起的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缺陷帶來的決策風險、員工意外傷害風險、規章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員工道德風險、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帶來的債務風險。
3.資金運用引起法律風險:投資合作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借貸風險、擔保風險。
(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權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止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巨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上市,另一種是買殼上市。直接上市的標准對企業而言還相對過高,因此我國企業上市熱衷於買殼上市。表面上看,買殼上市可以不必經過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上市目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務公開和補交欠稅等監管,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殼資源大多數「不幹凈」,債務或擔保陷阱多,職工安置包袱重,如果買殼方沒有對「殼」公司歷史做出充分了解,沒有對債權人的索債請求、償還日期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而產生的一些負債等債務問題做出充分調查,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資產或分割買殼方己經取得的股權,企業從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管理層回購)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目標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企業管理層受讓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和管理層的回購方式的退出,對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是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投資方投資後對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管理層或原股東方面獲得債權的保障。回購不能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的投資協議中回購條款設計不合法或者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對於失敗的投資項目來說,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於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但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審查不實、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