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適合擔任擬上市公司股東的四類情況分別是什麼
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應當對以下單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擔任公司股東的條件進行重點排查:
一、黨政機關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軍隊、武警部隊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如××省委講師團、××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學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區縣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經市民政局出具非黨政機關主辦證明的;國務院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該社團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
2.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後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也不得成為股東,除非其屬於以下性質:屬於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的,或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企業投資者。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可作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後勤服務類企業的投資者,但其所辦企業不得再投資興辦企業。
二、自然人
從一般意義來講,絕大多數人都可以做股東。但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東的。自然人不能做股東的有:
1.公務員(禁止)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因此,國家公務員(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雖然公務員不能因個人營利目的擔任企業董事、監事、經理,但是可以根據上級的決定,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包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職務)。
2.黨政機關的幹部和職工(禁止)
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因此,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10年2月23日),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a)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b)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c)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d)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e)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f)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中紀發[2001]2號),區、縣黨政機關局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投資興辦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企業。
4.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禁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禁止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的(離)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因此,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幹部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
5.國有企業領導人(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7.國有企業職工(有條件禁止)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規定,(3)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4)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8.現役軍人(禁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3章第3節27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9.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
目前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禁止銀行工作人員投資其他企業,但各商業銀行對其員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
10.在職教師(允許)
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沒有規定教師不可以做股東。教師也不是公務員,他們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務員或者不低於公務員對待。所以,他們可以投資做股東。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職員,也不可以利用教師的權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許)
自然人作為股東一般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取得而成為公司股東的,其權利和義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和履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7年6月25日《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的答復》(工商企字131號):《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但是要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2.家庭成員(有條件允許)
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共同設立公司,由於涉及到財產的獨立性問題,存在公司性質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權利處置(夫妻離婚後的股權分置)的問題。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三、法人、合夥企業
1.社會團體法人(允許)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必須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法人,也可以設立非法人的經營機構,但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一人公司(有條件允許)
一人有限公司原則上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業銀行(有條件允許)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能成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司法判決或抵押質押等不屬於主動投資行為。
4.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允許)
擬上市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其法人資格並未就此消亡,營業執照的吊銷只說明其喪失了經營資格,其法人資格依舊存在,因此不影響其對股份的持有。但因為營業執照被吊銷,可能存在法人資格喪失的風險,由此導致股權的不確定性。因此擬上市鑒於股權的穩定性考慮,若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股東,還是建議轉給他人。
5.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有條件允許)
總體上來說,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等非企業法人都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但是一般來說,國家政府性質的非盈利性的非企業法人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
6.個人獨資企業(允許)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並可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
7.外商投資企業(允許)
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8.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禁止)
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設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資產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職工持股會(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辦函[2000]110號《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中特別規定,"由於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不應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各地民政部暫不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此前已登記的職工持股會在這次社團清理中暫不換發社團法人證書"。據此,職工持股會不具有社團法人的主體資格,其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缺乏法律依據。2000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亦在其《復函》中指出:"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2.村民委員會(允許)
目前沒有禁止性規定。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2011年3月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全面推動全民創業加快推進城鎮化跨越發展的意見》,中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投資能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會作為發起人應該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實際控制人江陰市周庄鎮三房巷村村民委員會持有控股股東三房巷集團95%的股權,同時擁有第二大股東100%的權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公司制企業、集團所有制企業投資,但其所設立的分公司不能對外投資。
4.事業單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各部門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資金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投資。
5.高校(禁止)
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科發[2005]2號文),該文對部屬高校做出了如下規定: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根據〔2008〕15號《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㈡ 哪些人不能持有股票
證券從業者不能以自己的名字開立帳戶買賣股票
同時不準以自己親屬朋友的名字或者自己實際操作的帳戶買賣和自己工作上直接接觸的上市公司股票,否則發現了就查處
㈢ 國內的銀行可以持有股票嗎如果沒有,哪裡有規定
銀行不能持有自己的股票。不能買非金融機構的股票。被動持有的(例如抵債)不算。
㈣ 課本上說銀行不能持有股票,有那位大蝦能解釋一下為什麼
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穩定性相當差,流動性強,加之股權分散,一般股東不可能聯合起來對公司的經營者施加影響,導致股東對公司經營者的直接監控作用相當有限。這樣公司的控制權就掌握在公司經營者的手中,但是銀行在一國經濟中占金融主導地位,為了防止銀行資產進入股市,防範相關的風險,按照中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持股。
㈤ 銀行上市對股金持有者有風險嗎
農村信用社辦股金有風險的:
第一,股金違規分紅放大了信貸風險。我辦在檢查中發現信用社股金違規分紅主要採取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少提呆賬准備或將損失掛賬等方式,將當年虧損做成盈利,從而進行分紅。二是在一般准備計提不足的情況下違規分紅。與一般商業銀行相比,信用社資產基礎薄、管理落後,加之貸款業務多面向「三農」,本身已累積了較高的信貸風險。每年高比例分紅,削弱了信用社自我積累的能力,放大了信貸風險,尤其對虧損的信用社而言,還有可能進一步導致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第二,股金違規分紅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幾乎每一個信用社正式員工都是信用社股東,而且級別越高持有股份越多,股金分紅已經成為很多信用社重要的職工福利。逐利需求使部分信用社趨向於隱瞞其真實財務狀況和風險水平,通過種種手段「扭虧為盈」進行股金分紅。同時,來年分紅政策易受上一年分紅政策影響而脫離當年實際經營業績。股金違規分紅實際上是個人利益最大化而無視集體利益風險的突出表現,潛藏了個人道德風險,為少數人以權謀私提供了機會。
第三,違規分紅妨礙了信用社的長期發展。自農村信用社改革以來,人民銀行實施票據兌付政策對信用社給予資金扶持。其中,資本充足率是央行專項票據兌付的一項硬指標。為迅速提高資本充足率,部分信用社不惜違規宣傳,承諾每年高分紅來吸引自然人入股。只為分紅承諾而來的入股農戶和經濟組織往往重視短期的回報,並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關心信用社經營狀況,由此容易導致經營者控制公司,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而且一旦分紅達不到預期,一部分社員必然要求退股,不利於信用社的長期穩定發展。
㈥ 哪些人不可以進行股票開戶
一、個人投資者A股證券開戶需攜帶的資料:
1、證券開戶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原件;
2、證券賬戶卡百原件(新開證券賬戶者不需提供)。
二、個人投資者A股證券開戶須知:
1、16周歲以下自然人不得辦理證券開戶,16-18周歲自然人申請辦理證券開戶應提供收入證明;
2、辦理證券開戶,需由本人度親自到證券公司櫃台辦理,若委託他人代辦證券開戶的,還須提知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如果委託人身份證為二代證需提供正反兩道面的身份證復印件);
3、證券開戶時需填寫《證券交易開戶文件簽署表》和《證券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問卷》;回
4、如果客戶從未辦理過證券開戶的,需填寫《自然人證券答賬戶注冊申請表》;如果客戶是投資代辦股份市場的,需填寫《股份轉讓風險揭示書》;
5、辦理銀行三方存管,需填寫《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同時證券開戶本人攜帶本人銀行借記卡去銀行網點櫃台確認,沒有該銀行借記卡者僅需在銀行櫃台另新辦借記卡即可。
㈦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有以下幾類人員不能炒股: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㈧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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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為什麼不能買銀行股
這是我轉載的,比較有權威的,我們是散戶,經不起莊家折騰,你看看吧,我感覺分析的很有道理。
清議:二十年不買銀行股
(這是我10月16日為今天出版的《理財周報》撰寫的一篇文章,其中也反映了我對近期大盤走勢的部分憂慮)
不經意間,A股市場在銀行股上市道路上犯下一個大錯誤。如不及時糾正,必將釀成重大長期性風險
我在8月底撰寫並發表在《理財周報》上的一篇題為「銀行股的軟肋」的文章,事後遭到一些人的抨擊。大致的意思是說我不了解銀行的運作,對國內上市銀行業績過度依賴央行及政府的判斷存在重大失誤等。
沒錯,論及商業銀行如何內部控制信貸風險,以及為什麼長期向儲蓄客戶支付微薄利息卻在他們有朝一日成為住宅按揭貸款客戶後收取高額利息,還有像是如何對待違規客戶等一系列事關內部運作的問題上,我的確知之甚少。但是,我一向關注會計標准,也熟悉銀行業所遵循的資本標准,後者實際上是區別於一般企業的會計標准。
國內商業銀行業績過度依賴政府信用毋庸置疑
批評者說,雖然來自國債、央行票據以及其他歸根結底具有政府信用的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占國內商業銀行營業利潤的比例平均高達七成以上,但是,該等資產佔用並非沒有成本,在扣減相應的付息成本後,其凈利息收益占營業利潤的比例就會大大降低,以至於所謂的國內商業銀行業績過度依賴政府信用的說法不能成立。
面對以上批評,我倒是對批評者所具備的銀行業常識持懷疑態度。依據巴塞爾協議,銀行的資產是按照風險權數劃分的。其中,國債、央行票據以及其他歸根結底具有政府信用的資產,其風險權數為0,而一切商業貸款的風險權數為100%。在會計上,這意味著前者無需壞賬撥備,而後者必須按照五級分類法確認相應的壞賬撥備。
推而論之,鑒於國內商業銀行平均不良貸款比例遠超過5%,而壞賬撥備比率(已建立的壞賬撥備對不良貸款的比率)正常情況下應達到100%;鑒於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大多將四成以上的付息債務用於上述具有政府信用的資產佔用,而對這一部分資產不予壞賬撥備或做其他減值准備;鑒於國內商業銀行從上述具有政府信用資產當中獲得的凈收益率大大高於撥備後的存貸款利差收益率,因此,一旦失去政府信用的支持,出於資產風險權數以及壞賬撥備的考慮,商業銀行業的盈利能力必然受到沉重打擊,不誇張地說可能會出現虧損。
資本充足率同樣依賴政府信用
所謂銀行資本充足率,是按照不同定義下的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合計的比率。顯然,分子數值越大,分母數值越小,所得出的資本充足率就越高。
在這一情況下,拋開分子不談,如果低風險權數資產(更不必說0風險權數的資產)佔加權風險權數資產合計的比例越高,加權風險權數資產合計或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當中的分母就越小,結果必然導致資本充足率上升。
於是,當我們必須承認目前國內商業銀行業績過度依賴政府信用的同時,也必須注意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也存在過度依賴政府信用的問題。
在很大程度上,近幾年國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之所以快速提升,除銀行股上市募集資金極大地擴張了商業銀行核心資本規模以至於分子數值迅速擴大之外,越來越多的資產被投入到具有政府信用的資產當中以至於分母相對變小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無證據表明後工業化經濟需要一個龐大的銀行體系
為什麼經濟總量只要美國九分之一的中國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出現三個以股票市值計算的世界銀行業巨無霸呢?這個在別人眼中的好事在我眼裡卻不是什麼好事。
說到底,後工業化經濟並不需要一個龐大的銀行體系,或者說擁有龐大銀行體系只是初級工業化經濟的特徵。眾所周知,美國目前的銀行體系是由中小商業銀行構成的,至少相對於非銀行業企業所具有的規模而言是如此。國際經驗表明,伴隨企業資金籌措逐漸由間接融資為主向直接融資為主轉變,銀行業在全社會金融服務當中所扮演的角色將趨於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發達的資本市場。想想看,這是否意味著現有過度龐大的國內銀行體系不會與GDP同比增長,以至於需要長期看淡銀行股業績成長性呢?
或許有人以為,放寬商業銀行對外投資限制,允許商業銀行將過剩的流動性投入股市,可以避免其業績增速鈍化,當然也足以實現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近日的確有報道說,工商銀行已開始進入IPO市場。在我看來,沒有什麼比這更壞的消息了。
耐人尋味的是,金融監管機構一向強調負債投資股票是最最危險的金融活動,可偏偏在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股市的時候忘記了這一警告。無論如何,銀行是負債率最高的經營體,高到即使一個客戶的貸款出現壞賬,就可能吞嗤全部凈資產。無論如何,股市的風險遠遠大於信貸市場,允許商業銀行投資股票,等同於放大其資本風險。無論如何,日本股市泡沫的基本教訓就是銀行業大量持有股票。
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晚些時候開始,為增強銀行業盈利水平,不允許銀行業持有國債的禁令被打破,結果是國內銀行業大量持有國債,由此形成嚴重的銀行對財政透支。從長計議,這是國內金融體系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要害是加大了長期財政預算平衡壓力。如今,已到了防止出現為顧及銀行業盈利水平而忽視金融業交叉風險的時候了。打算透過允許商業銀行投資股票的途徑而消化其過剩流動性嗎?這未免太短視了吧。
最大的風險在於銀行股集中度已嚴重透支
實際上,即使目前尚未明確允許商業銀行投資股票,但銀行業與股票市場之間的交叉風險已經形成,而且非常之高。
近日身體不適,隨拜託我的老朋友《創富志》雜志主編張信東幫我收集一項有關目前銀行股合計佔A股上市公司股本合計比例的數據。結果不出預料,截至9月底,14家A股上市銀行股本合計佔全部A股上市公司股本合計的比例已接近50%。
國內金融業的銀行本位主義思想,或者說成是自私自利的行為導向,在此暴露無遺。眾所周知,銀行業監管條例當中有一項不可逾越的規定:針對單一客戶的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貸款的10%。其目的是為了防止那種因一個客戶的貸款損失而吞嗤全部凈資產的至高無上的風險,也就是所謂貸款集中度風險,或者是將太多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的風險。那麼,在銀行股上市為商業銀行募集了巨額資金並由此大大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的同時,對股市構成的股本集中度風險可以避而不談嗎?這已使得中國股市看上去是一個銀行業主導的市場,其他上市公司不過是上市銀行的陪襯罷了。
令人更加不安的是,幾乎人人都知道,未來銀行股上市的步伐還將加快,不僅有另一個巨無霸――農業銀行,還有數十家城市商業銀行,甚至還可能包括更多的農信社等。照此走下去,銀行股合計佔全部上市公司股本合計的比例註定要進一步提升。這太不可思議了!
綜合以上因素,我不得不認真地建議:應當盡快暫停銀行股上市進程,拿出足夠多的時間和精力去重新審視銀行股上市風險。千萬不要忘記陳雲講過的那句話:我們要用90%以上的時間去弄清情況,用不到10%的時間去決策。
鑒於銀行股的問題十分復雜,我相信不可避免地要對A股市場構成一連串影響,包括股指期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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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議
現任經濟觀察研究院院長,中國國情與發展研究所經濟學研究員,曾任《新財富》學術顧問、《中國證券期貨》雜志執行社長、CCTV「中國證券」欄目上市公司年報財務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