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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期協議轉上市公司股票附條件生效

發布時間: 2021-07-06 10:27:06

Ⅰ 上市公司期權的窗口期能賣嗎還是非窗口期才能賣

您問的主題是 獲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變現條件嗎? 獲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般會設定一定的條件, 在生效期之後的窗口期內 才可以行權,在窗口期內 公司不受理行權申請 。 在海外的上市公司內部激勵中 比較常見

Ⅱ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 能否協議轉讓 股票

完全可以。但是你要明白,所謂實際控制人很多時候都是間接持股的。
在這里解釋一下:就比如說,A是B公司的時機控制人,但是A直接持有B公司的股份是比其他股東要低的,他可能是C公司的控股股東,然後C公司也持有了B公司大量的股票,然後呢,當B公司要做決策的時候,A就可以聯合C一起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定,這是時機控制人的一種表現形式。
那現在說到協議轉讓了,實際控制人可以轉讓自己直接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也可以在C公司里做出表決,要求C公司協議減持B公司的股票。
在這兩種情況裡面,前一種方案,A可以得到全數的資金,然而後一種的話,最多也只能按比例分紅了,更多的時候,這筆資金是作為C公司的流動資金。

Ⅲ 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是什麼有哪些要求

1、股權轉讓定義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2、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附屬條件,根據條件是否成就來判斷合同生效與否。

二、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的要求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在將來是否會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應由當事人議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股權轉讓協議附合法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該協議未生效或未解除。

Ⅳ 協議轉讓轉出方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轉入方何時可賣出股票,是否受證券法6個月內不得賣出的規定限制

1、為保護眾多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對大股東在法定期限內買賣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監管。由於大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問題上有較多的表決權,是證券法所規定的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內幕知情人。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優勢地位,通過頻繁地買賣本公司的股票而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損害其他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發行,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2、股權轉讓點價值完股權轉讓手續需要間(工商章程變更等)實際完股權交割兩都點價值價值內涵同。

Ⅳ 合同法45條、46條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約定附條件及附期限的條款本身何時生效

您要知道合同整體的生效和部分條款的生效或失效是兩回事。
合同的整體的失效和個別條款的失效時間並不同,比如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中的違約金條款是繼續有效的。
同理,合同整體的生效和其中個別條款的生效時間也可以不同。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就是這樣,您可以認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未成就前合同沒有生效,但所附條件的這個條款是在合同成立的同時就生效了。

Ⅵ 附條件生效的財產份額轉讓協議 是否有法律效力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
至於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合同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應的合同即有效力。

Ⅶ 上市公司股東都有哪些窗口期

不需要。

年度報告需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含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季度報告需披露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季度報告不需要披露。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於規定時間編制並公布的反映公司業績的報告稱為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是公司會計年度經營狀況的全面總結。

中期總結是公司半年度經營狀況的總結。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對某些可能給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予以披露的報告稱為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購公告。

(7)窗口期協議轉上市公司股票附條件生效擴展閱讀: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Ⅷ 附條件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況下,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公司實踐中當事人約定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附加形式條件,以合同履行某種形式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如約定合同須經過公證、加蓋公章等;第二種是批准條件,如經過股東會批准或國有股權轉讓中經主管部門批准等;第三種是以某一合同義務的履行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如受讓人支付轉讓款、轉讓人交付公司帳薄和文件資料或公章、轉讓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作為合同生效條件。但有些當事人在條件尚未成就合同尚未發生效力時就實際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合同,如受讓人支付轉讓款或實際行使了股權,轉讓人交付了公司資料等,轉讓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引發合同的效力爭議。
對當事人訂立的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應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所附條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當實際履行情況發生時,則應維護公司交易安全和秩序,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並運用適當的法律解釋和合同解釋方法認定合同效力。
對於合同附加的形式要件條件。我們認為,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形式之前,開始實際履行的,應根據履行意思表示優於締約意思表示原則,認定為當事人以實際行為修改合同生效條件,如無證據證明「實際行為」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有效,當事人不得事後反悔。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訂立合同,在簽字獲蓋章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附生效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經由實際履行行為修改獲廢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對於合同附加的以股東會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的,我們認為,由於該條件本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要求,法定條件能由當事人約定設立或排除,不能將其作為合同所附生效條件,不能簡單以當事人實際履行作為變更該條件的理由,認定合同生效。但如果合同當事人故意製造人為障礙使合同生效條件沒有成就的,當事人只能追究責任方的締約過失責任。
以合同某一義務的履行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如該條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以合同義務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實際上是當事人賦予履行該義務一方當事人決定合同生效的權利。但如該條件對當事人實現合同目的影響不大,如前面所述賬本、公章的移交等,而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的,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視為條件已成就,認定合同生效。由當事人依照合同追究違約方責任。

Ⅸ 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嗎

在一般情況下,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公司實踐中當事人約定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附加形式條件,以合同履行某種形式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如約定合同須經過公正、加蓋公章等;
第二種是批准條件,如經過股東會批准或國有股權轉讓中經主管部門批准等;
第三種是以某一合同義務的履行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如受讓人支付轉讓款、轉讓人交付公司賬薄和文件資料或公章、轉讓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作為合同生效條件。但有些當事人在條件尚未成就合同尚未發生效力時就實際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合同,如受讓人支付轉讓款或實際行使了股權,轉讓人交付了公司資料等。轉讓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引發合同的效力爭議。
我認為,對當事人訂立的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應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所附條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當實際履行情況發生時,則應維護公司交易安全和秩序,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並運用適當的法律解釋和合同解釋方法認定合同效力。

Ⅹ 附條件合同的生效條件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由,可以。
但需要前序合同的違約條件有明確的表述。在此情況下,違約情況發生則後一合同生效。
《物權法》禁止設定流押條款,所以買賣改租賃可以,反之不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違約的設定,應考慮到買賣合同的完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