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監會發布有關新三板市場的七項配套規則,有哪些內容
七項配套規則主要適用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等情形。對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證監會豁免核准,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將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布。
這些配套規則的發布,標志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至全國工作正式啟動,凡是在境內注冊的、符合掛牌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不再受高新園區的地域范圍限制。
在這些配套規則的制定過程中,證監會始終堅持以「簡便、透明、快捷、高效」為原則,力求制度設計適合公司和投資者的實際需求。這些配套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決定》發布後,需要按照《國務院決定》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必要的調整和補充。12月16日證監會已就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57條意見和建議,主要包括歷史上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公司的處理建議、公眾公司加強並購重組監管的建議等,其中一些意見和建議,已經在7項配套規則中吸收採納,其他一些不涉及本次修改內容的意見和建議,證監會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待積累一定經驗後,再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據此,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主要是按照《國務院決定》對公開轉讓、登記託管、定期報告披露時間、行政許可時限等內容進行准確界定和表述,並相應調整修改了有關條款。
二是明確審核要求,解決歷史遺留事項。在我國改革開放和股份制企業探索的歷史演進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簡稱200人公司),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時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環境,類型多樣,情況不一。為了推動這類公司規范後依法進入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證監會制定了《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將200人公司問題的解決與證監會現有行政許可項目結合,在審核標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請的公司,應當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不違反當時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股權結構清晰;經營規范;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申請IPO的公司,股份確權數量應當達到90%,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份確權數量應達到80%。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持股、職工持股會持股、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應當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這不僅是探索合理解決我國企業股份制改革遺留事項的一項必要舉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是明確行政許可流程。按照《國務院決定》關於「證監會應當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許可方式,簡化審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的要求,對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等行政許可事項,證監會制定了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公告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工作流程、行政許可項目說明等相關文件,明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行政許可工作安排:一是簡化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二是減少審核環節,不設發審委或發審委性質的專門委員會;三是內部審核會議安排視具體情況而定,不把反饋會、初審會等設定為必經程序;四是明確了行政許可名稱、依據、條件等。在實際工作中,證監會將簡化「事前」審核,提高審核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和申報文件。按照適度披露、客觀披露和彈性披露的原則,證監會制定了《公開轉讓說明書》、《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等4個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明確了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披露要求,以及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要求,在滿足投資者基本需求的基礎上,突出重點信息的披露要求,強調客觀信息的披露,盡可能降低公司納入監管的成本,並設置一些自願性要求,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2.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的第四章 股票轉讓
第三十二條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提交申請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
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公開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三十四條 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3. 新三板定向發行在什麼情況下豁免核准或需要核准
第一路演小編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得知,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定向發行後股東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
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定向發行股票都需要中國證監會核准。
需要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定向發行流程一般是:1.確定發行對象,簽訂認購協議;2.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通過;3.證監會審核並核准;4.發行;5.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發行後股東不超過200人或者1年內股票融資總額低於凈資產20%的公司可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這種情況下的流程如下:
1)決議:董事會就定向發行方案及方案的重大調整等事項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2)發行與認購:包括發行方式、披露認購公告、認購與繳款。
3)驗資:認購完成後,掛牌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驗資手續。
4)提交申請備案文件:掛牌公司應當在股票發行驗資完成後的10個轉讓日內,向全國股轉系統提交登記表和相關文件。
5)形式審查:全國股轉系統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發送與回復問題清單等。
6)出具股份登記函:全國股轉系統對文件形式審查後出具股份登記函,送達公司並送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主辦券商。
7)登記與公告:掛牌公司持《股份登記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登記後,披露相關公告。
8)備案:掛牌公司將股權登記證明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備案材料一起提交中國證監會歸檔。
9)公開轉讓:本次股票發行中無限售條件和無鎖定承諾的股份按照掛牌轉讓公告中安排的時間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轉讓。
4. 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就是新三板或者說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嗎
新三板掛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眾公司(轉板的不算),非上市的公眾公司僅有一部分會在新三板掛牌。 顧名思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不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等交易所上市但是會面對不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只有一部分會在新三板申請掛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定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另,《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准入條件、小額融資豁免標准等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並明確《辦法》實施前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將納入監管范圍,標志著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5.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第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第五條 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第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保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一條 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
第十二條 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第十五條 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並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並與定期報告同時披露。公眾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公眾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備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二十六條 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並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
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在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二十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並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
第二十八條 除監事會公告外,公眾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第三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配合為其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不得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礙其工作。 第三十二條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提交申請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
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公開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三十四條 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對發行對象的身份進行確認,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對象符合本辦法和公司的相關規定。
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第四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股票發行結束後,公眾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申請分期發行的公眾公司應在每期發行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並在全部發行結束或者超過核准文件有效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在發行結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十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公眾公司定向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對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監管,防範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定向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從事公司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督促其勤勉盡責地履行盡職調查和督導職責。發現證券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並要求公司提供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並調閱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公司的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的主體資格、股本情況、規范運作、財務狀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的核查和驗證,並保證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於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七條 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核準的,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終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採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該機構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公司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投資者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可以自確認之日起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三條 公眾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對公眾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股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 公眾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遵守《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公眾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稱公司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的具體內容
【生效日期】2013-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12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3年12月26日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二、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九、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將修改後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表述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2年9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7. 新三板的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豁免核准公開轉讓是什麼意思
就是不用上證監會審核了,直接股轉公司自己審核。也就是說沒有那麼嚴格,比上主板和創業板的標准會寬一點。
8. 「豁免其受讓股份而產生的要約收購義務」是什麼意思請講通俗一點。
首先必須知道什麼是「要約收購」,按照證券法要約收購是指:公司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然後公司退市。
豁免要約就是讓證監會特批不需要要約全盤收購公司的流通股,為大股東增持創造出法律條件。
通過資料顯示,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總公司在收購第三大股東常州市新發展實業公司的8689萬股之前,他的持股比例是44.9%,滿足30%的條件,就應該收購所有股東的股份,這樣顯然不符合大股東增持的意圖,所以需要申請豁免。
對於定向增發價,一般來說是低於當時的股票價格的,當市場在較長時間內處於一個低價格水平,定向增發實施的可能性較小。當然定向增發價也說明了被增發方對增發價格的認可,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你可以看看600720的定向增發歷程,大概可以看到一些端倪,600720在2006年宣布向海螺水泥等公司定向增發,股價3.9左右,增發價為3.21左右,該計劃尚未實施,就遇到2007年的大牛市,股價一下子上了10元,該計劃自然流產;到了2008年股市跌回4000點附近,該公司的定向增發對象修訂為中國建材,增發價變為9.86,由於市場一瀉千里,該計劃進一步夭折,到汶川地震前後,定向增發價格調整為5.61。受地震影響,水泥股短期價格幾乎全部翻番,但是,對敲出貨的結果使它回到4元,後來由於業績大增,2009年600720自4元起很快回到12元上方,之前的5.61再次作廢,新入主的中國中材以9.11修成正果!
多數情況下增發價是增發方和被增發方博弈的一個相對平衡點,所以也不必太在意這個價格,在比較快速的市場裡面,實施起來還真不好說呢!不過這次情況有所不同的是,本輪的下跌更多的是股指期貨監管漏洞引起的人為操縱,說不定市場會在下半年起來,那樣的話,實施成功的可能性還是有的。
9. 非上市公司在哪裡發行股票別人怎麼認購該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採用定向轉讓的方法發行股票,認購該公司的股票的對象只能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股東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對入股資金的經濟支配權,擁有的只是股權以及與股權相關的公益權和收益權。股份轉讓,是股東根據自身利益和預期心理決定對持有股份轉讓與否的權利。
通常理解股權數額和股份數額在意義上是一樣的,只不過股權數額一般是用百分數表明。
(9)豁免核准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擴展閱讀:
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登記問題:
在託管制度建立後,工商機關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的股權託管機構。工商機關對公司設立後的股東和股份的登記、變更等事項均進行詳細記載並具備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且股東名冊保存於工商機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應在工商機關辦理,即股份出質記載於保存在工商機關的公司股東名冊後,股份質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現行股份出質記載方式,而是逕行規定股份出質應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
在工商機關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有詳細的、具有法律意義上登記備案的基礎上,該規定同樣達到解決問題的效果。
10.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二、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九、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將修改後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表述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