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該在會議召開( )前公
A:二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九十日 2、 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股東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 A: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記日期 C: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D:公司注冊資本 3、 以下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的職權有: A: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C: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B.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證明書與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何不同
先了解一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股票與出資證明書的區別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投資者作為入股的憑證,是持有者有權取得股息、紅利和公司經營權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
出資證明書有以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非股權證券。即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是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因此,它與設定權利的股權證券不同。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即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是股東享有股東權的重要憑證。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出資證明書則為不流通的有價證券或者是稱為流通受到嚴格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該特有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現股東權益的憑證稱為股票,而不稱為出資證明書。
第五,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東簽發。
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載明股東的權益。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才能進行。出資證明書是代表股東權益的書面憑證。而股東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公司不存在,也就沒有公司股東的存在。而股東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證明,該證明即為「出資證明書」。如果允許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許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從法理上講不通。或者如果簽發也不能稱其為「出資證明書」。同時,如果允許公司成立前簽發,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亂,容易造成詐騙行為的出現,給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出資證明書所載事項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不僅僅是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是何種公司的證明,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所以,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有利於公司對股東的管理。
(2)公司登記日期。公司登記日期即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的日期,從公司的登記日期起,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沒有公司登記日期,就難以表明股東的行使股東權的日期。會給股東行使股東權造成一定的困難。
(3)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注冊資本,股東便可清楚其出資額所佔公司注冊資本比例,便於掌握其在公司權益分配中所應享有的份額。以便於行使自己的股東權。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日期。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無記名股票則無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出資證明書則必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出資證明書之上。出資證明書主要作用就在於表明股東權的大小,同時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一種資合和人合相結合的公司,但是,更重於人的因素,如果一旦產生糾紛,出資證明書上沒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就可能引起訴訟的困難,不利於保護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因而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則為出資證明書的最主要的內容。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事實,從出資證明書的核發之日起股東便可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第三,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沒有加蓋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護。《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出資證明書加蓋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了出資,公司的股東權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也證明公司收到了股東所繳納的財產,這就要求公司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保證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因此,公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C. 公司的股東怎麼組成的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並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D. 什麼是股東
股東就是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個人或者機構。比如我們兩個人開一家公司,我出60萬,你出40萬,一塊錢為一股,那麼公司總共100萬股,我和你都是股東,我持有60萬股,你持有40萬股。
E. 股東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說,你與人一起辦一個公司,公司成立之初要錢,比如100萬,你出錢10萬,那麼你占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你就是股東。
F. 股東是什麼
什麼是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並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享有股東權。即指股東依其所持股份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或持有的股份,對公司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2、股東一律平等。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按所持股份的性質、數額享受平等待遇
G. 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區別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利於公司了解、掌握股東的人數及股票的流向,但發行和流通手續相對復雜,一般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目前A股市場發行的為不記名股票。
H.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多少
公司法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於二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於公司決策和經營。
拓展資料:
1、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
2、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後,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有限責任公司——網路
I. 原始股是不是都是記名股票
這個東西不一定,很難講的,
1 現在網路很發達,沒必要記名,自己賬戶不就相當於記名了么?
2 占股本總數前十名的人的名單都有,
3 原始股票的成本相對較低,相對二級市場風險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