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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7-09 07:21:36

① 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領的股份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股份發行總額的一定比例是多少

35%。

《公司法》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即在向社會公開募股前,發起人確定其所認定的股份額必須占總股份的35%以上,發起人須填寫有關書面文件,確認股份數和股款,達到法定要求。

《公司法》第77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必須先獲得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發起人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指定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經過批准,才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1)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募集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至少有1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3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3年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2、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3、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4、有公司名稱、發起人制定並經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②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公開發行股票嗎

凡是向社會公開幕集的均為股票,

只不過需要經過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也就是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③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不是用於炒股

要上市了才能炒,公司要成立三年之後才可以上市

④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幾

擬發行股本4億以下的,25%,以上的10%

⑤ 哪位知道首次公開發行(IPO)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募集設立對吧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一定都會上市么

理論上說,公開募集設立是ipo的一種形式。按照證監會的規定,ipo條件之一是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存續,也就是無法在成立前公開募集,但是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留了一個活口:國務院批準的除外,也就是說,在國務院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通過ipo募集設立股份公司。但實踐中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公開募集設立只是個理論。
無論是哪種設立方式,股票性質都沒有區別。
交易所是歸證監會管的,所以上市條件相當於也是證監會定的。向證監會申請IPO的時候,公司提出的申請全稱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也就是IPO並上市,證監會也是按發行並上市的標准核準的。證監會核准公開發行以後,向交易所的上市申請只是個程序性的。但實踐中存在IPO後沒上市的情況,比如勝景山河,在IPO募資完成以後掛牌上市以前被曝出了問題,最後沒能上市,IPO募集資金返還給投資者。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我國證券市場上,IPO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一種形式,相對於買殼上市而言。一般老百姓的理解,IPO就是上市。其實嚴格意義上說,IPO只是股票發行,發行和上市是兩個環節。現在企業向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文件也寫的是「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所以理論上存在發行後不能上市的可能。實踐中也有公司已經公開發行股票了但出現了問題不能上市並且最後將募集資金退還給投資者的情況

⑥ 根據新公司法,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要召開創立大會

以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的在第四十八條中已經明確:「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申請設立登記」。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可見,以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是不需要提供創立大會記錄的。

⑦ 論述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必須完成什麼法定義務

《公司法》對發起人的義務已經做了明確規定。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四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⑧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發行股票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⑨ 關於公司的募集設立和上市。我一直不明白公開募集設立和上市的關系,還有就是公開募集和定向募集設立區別

公開募集設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一種方式,還一種是發起設立。公開募集設立股份公司,需要經證監會核准,設立之後其股票不必然上市,需要上市交易還需要經證券交易所審核。

公開募集就是向社會公開募集。即,向不特定對象募集,或向超過200個特定對象募集,均為公開募集。如前所言,不管你是否上市,只要是公開募集,都需要經證監會核准。定向募集,就是向不超過200個特定對象募集。如果超過200個,則成為公開募集。

公開募集與定向募集的股票並無區別,都需要符合公司法中關於股票的規定。

IPO,意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公開募集,其並無特別含義。從理論上來說,IPO之後也並不必然上市交易。但是實踐中則是,IPO的目的就是股票上市交易。所以現實中IPO與申請上市交易是同時緊密進行的。

上市交易的條件當然比公開募集的條件嚴苛,所以為准備上市的公開募集,就會依照證券法對上市的要求,安排好股本總額和股權結構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等。

(9)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我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方式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

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我國的規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低於200人的,屬於非公開發行的募集設立,不包括發起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綜合以上條款,可見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設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