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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房地產公司股票是否犯法

發布時間: 2021-07-09 14:19:20

㈠ 名為股權轉讓實為房地產轉讓,是否合法有效

您好!

通過最高法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當事人通過民事行為實現另一後果本身,並不構成「非法目的「,名為股權轉讓實為房地產轉讓合法有效。

如能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㈡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㈢ 轉讓公司股權相關問題,公司財產中包括土地、房產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㈣ 房地產開發公司部分股權轉讓問題

你好,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㈤ 股權轉讓下房產轉讓應規避哪些風險

公司股權轉讓下的房地產轉讓,受讓方必須分別考慮房地產項目風險和公司股權並購風險(來源於目標公司或有債務的轉移)。
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受讓方需要防範以下一些風險:
一是目標公司或有負債,包括未披露的對外擔保、潛在的合同違約、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一般性債務等;
二是股權和股權並購的合法性風險;
三是因房地產項目尚未取得四證或四證不全的,或是尚在申報中的預期項目,均存在不可避免的政策風險;四是前期規劃和前期施工的瑕疵風險等;五是股權並購協議的履行風險。
公司股權轉讓下的房地產轉讓,受讓方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進行風險管理。第一,成立專門的項目並購小組,包括法律、財務和房地產等核心小組。第二,前期的審慎調查與風險評估。審查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對外合同簽訂與履行狀況、項目規劃與執行狀況等。審查文件包括:公司的注冊成立文件、財務報告、稅務資料、轉讓前的專項審計報告等,審查目標公司對外合同記錄和用印記錄報告等。第三,收購方案的確定與談判。第四,股權協議的簽訂與監督執行。

㈥ 是合法轉讓股權 還是涉嫌倒賣土地

1、股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不能混淆。
股權是股東財產,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屬於公司財產,不能非法轉讓。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兩種財產。
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公司股權。
作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的土地使用權,在本案中始終處於公司的控制之下,從未被轉讓或倒賣;部分股東轉讓部分股權之前和之後,享有該土地使土地使用權用權的合法主體都是該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沒有發生轉讓和倒賣,更談不上「非法轉讓、倒賣」。
3、股權轉讓不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法也沒有針對特定標的的股權轉讓的限制。刑法第228條也沒有「以股權轉讓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禁止性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基石,必須得到遵守。
4、如果將股權轉讓認定為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將會導致十分荒謬的結論。
如果認為轉讓股份就是轉讓土地使用權,那麼房地產整個行業都將不能轉讓股權,亦不能上市,因為轉股和上市都是股權的轉讓和買賣,那勢必造成參與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產公司都應退市出局,其荒謬性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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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房地產企業購買股票是否合法.如果是但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中沒有,又怎麼解釋

購買股票屬於投資行為,而不是經營行為,所以不涉及到營業執照.

任何一個企業都可以進行投資,只要合法.

㈧ 公司名下房產 在公司轉讓股權的時候 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是對權利的轉讓,不是對房產的轉讓,股權轉讓後,房產還是公司的。不需要繳納針對房產的稅負。但需要基於股權轉讓產生的契稅和個人所得稅。

㈨ 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資產,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作為股權的轉讓方來說轉讓公司的目的僅僅是轉讓公司的房地產資產為了避稅,而不涉及其他資產(如標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固定資產、知識產權等)。然而,在實際股權轉讓中,作為股權轉讓方往往只會注意公司的債權、固定資產,對於公司的知識產權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作為股權轉讓方來說,在完成股權轉讓後即喪失標的公司的股東權利,同時也喪失對標的公司的管理權,若在股權轉讓的同時沒有對標的公司所有的債權、固定資產、知識產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利等專有技術)作出合理的安排,則這些財產權利仍然歸標的公司所享有。
以受讓標的公司股權的方式受讓房地產,作為股權受讓方應該聘請專業的律師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評估標的公司潛在的債權債務及商業風險,但是無論是何等專業的律師,何等專業的盡職調查,都不可避免的是在轉讓方在不實陳述的背後對外擔保問題,這些擔保責任無論怎樣都會由標的公司首先來對外承擔責任,而作為只想收購房地產資產的企業來說,在受讓標的公司的股權後不得不對外承擔法律風險,因此,作為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受讓標的公司房地產資產,作為買受方來說應該合理的評估和認識股權轉讓帶來的風險。對此,新設項目公司,以目標房地產作價投資到項目公司,在完成房地產資產出資到位後,再轉入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新設項目公司的交易方式對受讓方來說交易最為安全,因為新設的項目公司無其他或有債務,同時這種交易方式,從現實操作中來說稅收成本僅涉及契稅及房地產辦理變更登記時的登記費、交易手續費,至於企業所得稅應按照企業的經營狀況,確定是否需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