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股票 » 上市公司股票回顧以股抵債
擴展閱讀
一次買多少股票才能賺錢 2025-06-29 12:43:51
股票盤買賣價格 2025-06-29 12:42:36
賣掉股票的錢可能買新股 2025-06-29 12:36:09

上市公司股票回顧以股抵債

發布時間: 2021-07-11 14:23:25

Ⅰ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散戶能按回購價,把手中股票賣給上市公司嗎

不可以,散戶手中的股票屬於二級市場,不是股東那種

Ⅱ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有什麼目的

公司回購股票的目的如下:

1、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

2、股票回購還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回購一部分股份後,公司的資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

3、穩定公司股價。股價過低會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回購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

(2)上市公司股票回顧以股抵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Ⅲ 上市公司回購並注銷股票中是何意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並注銷,主要是減少流通股本,提升每股凈資產,提振股價。

Ⅳ 一家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自己的股票,有什麼意義

上市公司回購自己公司的股票,可以用來抬高股價,在企業有大量現金或留存收益,且股票價格低於企業內在價值,可以通過回購股票太高股價的方式提升公司的價值。回購股票也說明企業認同自己的內在價值,同時表明企業的經營良好,有較多現金和較高的盈利能力對自己股票進行回購,向市場發出企業管理良好的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4)上市公司股票回顧以股抵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Ⅳ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是以當時買入股票的價格回購嗎那以什麼價格回購

回購,以公告為准。以格力電器最新回購方案為例子。
4月12日晚間,格力電器宣布擬以30億元到60億元回購最多不超過8571.43萬股公司股份,回購價格不超過70元/股;回購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具體回購數量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為准。
寫的很清楚,用30億到60億回購,價格不超過70一股,時間不超過12個月。 滿足這三個條件,怎麼回購都可以。

Ⅵ 以股抵債的內容

「以股抵債」其實包括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的內容。一者回購,既上市公司以特定的價格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定向回購股份,並將回購的股份依法注銷;一者抵消,既以上市公司應付的回購價款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因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而形成的對上市公司的負債相抵消。 以回購來說,因其關涉到資本的變動和股權平等的原則,所以要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並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而定向回購的關聯股東則應迴避表決。並且回購是雙 方法 律行為,所以還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回購的是國有股,又還需得到國資委的批准。
以抵消來說,依據債因抵消而消滅的原理,因應付的回購價款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是同一性質的債務,並均已到期,只需一方為意思表示,便可實現。
所以,「以股抵債」的關鍵就在於回購,而回購的關鍵則在於定價。只要定價合理,就可以避免「以股逃債」、「以股賴債」,就是公平的。

Ⅶ 以股抵債的目的

以股抵債的目的,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 「以股抵債」(這里主要是指「股份回購抵債」)的正當性,就在於其目的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所以,其「不同於上市公司控制權轉讓或者一般股權轉讓,應當考慮糾正侵佔過錯的特殊性,充分體現保護 社會公眾投資者及其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所以,任何「以股賴債」、「以股逃債」、或者「高價套現」的企圖,都是與「以股抵債」的目的相背的,均屬非法;所以,如果控股股東沒有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則雖然其因正常的關聯交易而對上市公司有所負債;或者控股股東雖然侵佔了上市公司的資金,但能及時歸還的,也不適用「以股抵債」。
為了實現「以股抵債」的目的,確保「以股抵債」的正當性,要求實施「以股抵債」的上市公司,在實施「以股抵債」中,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完整、准確披露相關信息,執行《公司法》有關對債權人告知義務,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自願行使權利。」;要求凡以「以股抵債」方式所抵之債,必須是2003年8月, 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文)之前,控股股東及其它關聯方通過非經營性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包括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違規擔保,因上市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而形成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負債)。這里的負債,不僅包括本金,還應包括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