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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股票有協議嗎

發布時間: 2021-07-11 22:17:54

⑴ 公司內部股份協議如何規定

你提出的問題太粗了,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公司內部股份肯定不是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股份,而是公司內部約定的股份,這樣約定股份肯定與工商部門登記的股份不一致,實際股份與登記股份不一致的部分在法律上屬於代持股份,內部股份協議首先要解決好這種代持關系,對實際持股人與代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有明確的約定。

⑵ 員工內部股 沒有協議書,只有一張收據,可以要求退股金嗎

你往單位是從銀行轉賬(用途是股本金還是往來金),還是現金?從法律上講如果沒有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單位就是違反規定。

⑶ 股東內部協議有效嗎

公司股東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作為最基本的商事主體,其本身的狀態-----包括股東結構、運營模式、資產構成等----不僅關繫到公司自身以及公司股東的利益,同時,還對與之發生法律關系的其他單位及個人產生影響。因此,對於公司是否可以以承包的方式發包給股東進行經營,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沒有統一認識。
公司內部承包經營是指公司或股東與承包股東通過訂立承包合同,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股東,由承包股東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承包股東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向發包方支付承包金,並承擔承包期內相應經營風險的一種經營方式。在公司承包經營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承包股東交納的承包金額、承包范圍、責任承擔、承包期限等內容,簡而言之,就是發包方旱澇保收地收取承包股東的承包金,承包期內公司的債權債務由承包股東最終承擔責任。
從法律性質上來分析,內部承包合同的約定實際上是變更了公司的治理結構,將本應由股東會和董事會、監事會分別行使的職權集中給承包股東一人行使。
而我國《公司法》倡導現代公司治理模式,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的前提下,尊重公司自治原則,公司可以自由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經營模式。而在內部承包經營模式下,卻不可避免出現「三權合一」以及股東承擔一定程度上無限責任的現象。
筆者認為:從實務角度出發,對此類承包合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予以維持。
第一、公司是企業法人之一,在我國企業是允許承包的。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則,應肯定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二、公司內部承包經營,並不違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指在公司對外法律關系中,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承包股東對承包期內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屬於公司或其他股東與承包股東的依據承包合同的內部約定,其實質是基於承包合同而產生的,而非基於公司經營產生。同時,對於公司外部而言,仍然是公司股東對外承擔有限責任,而不是單個股東。因此,公司內部承包經營,並不違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第三、《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由此規定可知,公司的紅利分配是可以由公司股東進行自由約定的。而公司內部承包關於承包費及經營利潤的約定,完全可以視為公司股東就紅利分配達成的合意,在本質上是符合該條規定的,該約定合法有效;
第四、「三權合一「現象」可以「概括授權」予以規避
由於公司內部承包合同是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與承包股東訂立的,完全體現了公司的意志或者其他股東的意志,因此,對於出現的一些「三權合一」現象,可以認為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對承包股東進行了授權;
第五、認可公司內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有助於防止發包方或承包方罔顧誠信、根據公司業務狀況提起否決合同效力的訴訟,維持商事活動穩定;
第六、涉及公司重大事項的約定應為無效。比如應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等情形、公司處分重大資產、公司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會討論決定,承包合同如果對此進行授權,應視為無效。從防止承包人惡意損害公司利益、保證公司穩定發展角度出發,應認為承包人擁有的權利限於與公司業務經營直接相關的范疇。超過此限的應為無效;
第七、違反法律效力性規定的承包合同條款應屬無效。如承包合同約定承包股東將承包金上交後,剩餘盈利全歸個人所有即屬無效,因為該約定違反了公司應提取法定公積金的規定。當然,這種認識應該是一個常識,在此不再贅述。
同時,還應注意到:公司內部承包應僅限於有限公司,而不應擴大到股份公司。 這是因為有限公司相對閉合,公司治理往往更多涉及的是公司股東利益;而股份公司由於其開放性,公司治理往往牽涉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於公司內部承包是否合法,還應考慮公司類型因素。

⑷ 關於某公司內部股票

公司內部股票就是公司職工股,是本公司職工在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時按發行價格所認購的股份。按照《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司職工股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職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個月後、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所謂內部職工股,是國內上市公司股本結構中又一頗具中國特色的「遺留問題」。目前關於股權分置改革的總體安排中,對內部職工股應屬何種性質、具有何種權利與義務(是作出補償的主體還是接受補償的對象),並沒有明確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