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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長春高新股票價格 2025-07-05 16:57:40

有限公司違法發行股票強制回購

發布時間: 2021-07-12 15:49:08

⑴ 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如果堅持持有不予轉讓不接受強行收購或回購會有什麼後果,會不會被沒收

你如果是公司股東並被記入公司股東名冊,且取得股份的方式合法沒有糾紛,那麼你的股東身份是合法的,該部分股權是屬於你個人的財產,從某種意義上說你就是公司的投資人是公司的主人,你自己有權決定持有或者轉讓,公司沒有權利沒收或者強制回購。

⑵ 法律問題:公司能強行回購我所持有的股份嗎

你作為合法的股東,當然享有股權;修改後的章程與公司法不符,即使要生效也只能對修改後的章程頒布之日起之後的入股職工發生約束效力。因此,你可以向醫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要做好證據搜集工作,例如你的入股證明(時間)、辭職證明,當時及現在的《股東持股會章程》等。

⑶ 法律問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權嗎

不合法。股權屬於股東個人財產,公司無權強制收購股東個人財產,即使股東會通過章程也不行。
沒有變通做法,必須持股股東自己同意轉讓才行。

⑷ 公司有內部職工股,在公司上市前必須要清理回購內部職工股嗎

有內部職工股是不能上市的,所以在上市前要把職工手裡的股份都買過來,集中到少數幾個股東手裡。是賣還是不賣看自己決定了,如果覺得公司很有上市的希望,可以想辦法要求公司將內部股轉為正式股,這樣上市後收益就大了。如果覺得上市沒希望,那就高價賣掉。

在我國進行股份制試點初期,出現了一批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對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稱為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作為投資者所持有的公司發行的股份被稱為內部職工股。1993年,國務院正式發文明確規定停止內部職工股的審批和發行。
公司職工股,是本公司職工在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時按發行價格所認購的股份。按照《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司職工股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職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個月後、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⑸ 公司股權回購有哪些法律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風險

1、基於協議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或公司與股東往往約定在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股權的問題,實際上是股權的內部轉讓問題。因為法律禁止股東抽回出資,而有些投資人的出資投機性較強,其他股東也只是出於資金上的不足,才與其合作,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特別需要信任的支持,因此,往往會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約定在滿足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部分股權的問題,股東的出資並未抽回,只是在股東之間發生了變動,這並不違背法律規定。針對以上問題,股權內部轉讓的特別約定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體現。一方面,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充分體現股東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於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經過嚴格的程序,對股東權益的確認和保護具有積極的作用。

2、基於法律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僅指公司回購異議股東的股權,而且這種回購是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結果,是法律對中小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公司必須收購有關股東的股權。所謂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會議決議事項與股東有重大利害關系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收購其股權,也即退股,它是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異議股東若強制性回購股權,意味著企業對中小股東利益造成了損害,其根本原因股東權利無法保障,而且如果不退出的話,將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

根據法律規定,異議股東股權回購權的發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提出主體的特殊:必須是在股東會上對上述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的股東,其他股東則無權行使該項權利,包括未參加股東會而事後稱欲投反對票的。投反對票必須有書面記載,如股東會會議記錄。

(2)回購前提的特殊:可以概括為應分配利潤而不分配、應解散而不解散、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等三種情形。可以看出,股份回購有著嚴格的前提條件,不具備法定實體條件,不能主張回購權。

(3)程序上的特點:異議股東應當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達成收購協議,否則,可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提起訴訟。可以看出,異議股東可以提起股權回購之訴,增加了股權回購的可能性。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具有積極的經濟和法律意義。在股份回購中,公司或是利用現金或還是以債權換股權或是優先股換普通股的方式購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這樣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變化,由於公司股本回縮,而控股股東的股權沒有發生變化,因而原有大股東的控股地位得到強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通過股本的回縮(減資),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減少,從而提高了每股盈餘,降低其市盈率,導致股價上漲。雖然如此,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權表現為股票形式,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如果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導致公司違反資本充實原則的公司運行機理,侵害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影響股票市場的交易。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制。

法律主要對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條件、回購數量及回購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回購條件不具備的法律風險。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將本公司股份獎勵本公司職工、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條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購股份。如果不具備條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回購程序瑕疵的法律風險。除股東對公司股東大會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否則,將會導致股份回購的無效。同時,必須明確的是,在作出相關決議外,如為減資而收購或股東要求收購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注銷股份,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回購數量限制的法律風險。對回購數量,法律不作強制性的規定,但公司股東會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議,必須考慮到現金流量和債務承擔能力問題。但必須注意的是,法律有一個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屬於給予職工股份獎勵原因的回購,其回購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而且所收購的股份必須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4、回購涉及內幕交易的法律風險。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如果沒有相應的信息批露規范,容易導致少數內幕人士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炒作,獲取非法利益,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

⑹ 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按公司法143條回購公司股份

你是不是搞錯了,143條適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可以按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一百四十三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⑺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須發行股票這個問題網上各種回答太多。真心請業內人士指點一下O(∩_∩)O~

你所指的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嗎?股份制公司不一定都會上市
有的是想上市上不了,例如神舟電腦,兩次過會被否了
有的是不想上市的,例如華為,華為的股權就比較分散了,基本都集中在員工手中,要是上市的話,公司要回購股份,集中起來才可以

像兩個人看一個公司,各佔50%的股份,股份制只是為了說明股東的股權是一人一半,不一定就得發行

⑻ 有限責任公司能否主動回購本公司股權

公司在經營中基於特定需求或法律規定,有時需要將本公司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購回,此即為股份回購。股份回購包括股份的強制回購和公司主動回購。 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問題僅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的規定。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隨後採用但書方式規定了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對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是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從第一百四十三條在公司法中的章節位置看,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是非常明確的,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購自身股權的規定。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由於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禁止性規定,應視為有限責任公司可自行回購股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非純粹私法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回購涉及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等,應體現更多的強制性。我國繼受大陸法系的立法傳統,對於股份回購問題採取了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就表明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推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主動回購股權持否定態度。 股份回購制度與傳統公司法理論存在矛盾,在公司制度的發展初期,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恪守公司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嚴格禁止公司回購股份,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出於優化資本結構、推動現代激勵機制等需要,股份回購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產生,後又為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借鑒引進。但在立法體例上,英美國家多採用原則允許,例外禁止,而大陸法系國家多採用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我國的現代公司制度相對西方國家起步較晚,現階段公司在資本方面的平均誠信度不高,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規范,故筆者認為,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目前應持謹慎態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除法定條件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這一條款未出現在公司法第一章「總則」部分,而出現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部分,這使得該法條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能夠主動回購股權的法律依據。但是,資本維持原則是公司三大基本原則之一,無論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向股東支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份均會造成公司與股東身份混同,故除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外,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應予禁止。

⑼ 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條件回購股份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除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外,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應堅決禁止。
公司在經營中基於特定需求或法律規定,有時需要將本公司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購回,此即為股份回購。
股份回購包括股份的強制回購和公司主動回購,本案舊章程的約定屬公司主動回購股份的情形。
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問題僅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的規定。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隨後採用但書方式規定了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⑽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東股權嗎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盤,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對適合中小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適合大型企業。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論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見的有限公司類型。在美國一般稱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的概念較晚出現,一些地方的法律沒有關於有限公司的界定。

首先,《公司法》明確了三種可以回購的情形,如果出現下列三種情況,股東不同意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除了這三種情況以外,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嗎?根據相關案例,可以發現公司法並不絕對禁止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股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的規定,也可以表明這種態度: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最高法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與股東約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回購情形。公司《章程》可將股東離職(辭職、被辭退、除名、退休、死亡或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作為約定股權回購的條件,這類約定在不違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強行性規范的情形下,應屬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