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增發新股的條件
為完善對上市公司增發新股行為的約束機制,現對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有關條件作出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不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發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率不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完工進度不低於70%。五、增發新股的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0%的,其增發提案還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份總數以董事會增發提案的決議公告日的股份總數為計算依據。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近12個月內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佔用的情況。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近12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不存在會計政策不穩健(如資產減值准備計提比例過低等)、或有負債數額過大、潛在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為其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整改已滿12個月。
十、符合《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完成後首次申請增發新股的,其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且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計算;其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條的限制。
⑵ 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對象需要什麼條件
你好,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目前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只有少數資金雄厚的機構或個人才能參與,其一個資產包一般需動用資金幾千萬甚至幾億元。
價格打折,由於從公告日到發行開始日一般要經過3個月左右,所以,有的股票在發行時,其定價(底價)會比市價甚至低 30%以上。
鎖定期12個月。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購並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⑶ 增發配股的條件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再融資的基本方式有配股和增發兩種,其中配股在1999年7月以前是主要方式。為推進發行機制市場化的改革,從1999年下半年起,中國證監會開始進行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試點,2000年以前,實施增發的企業主要局限於高科技、已發行外資股(B股及H股)、社會公眾股不足25%及重大資產重組等四種類型的上市公司。2001年3月28日,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了《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及《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取消了增發公司范圍的限制,並明確實行主承銷商推薦制度,這樣就加大了主承銷商的責任,讓真正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有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再次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將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引入到資本市場。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申請配股,除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外,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除應符合《辦法》的規定外,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如不能達到6%的標准而仍要求增發,公司與主承銷商則應充分說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在發行時由主承銷商向投資者提供分析報告;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並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析論證;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理層關於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
⑷ 購買增發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公開增發也叫增發新股:所謂增發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個理由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上市公司「圈錢」,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進行優先配售,(如果你不參加配售,你的損失更大.)其餘網上發售。增發新股的股價一般是停牌前二十個交易日算術平均數的90%,對股價肯定有變動 .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股份全流通,推出的一項新政。
在本周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只要有人購買也可私募 .
⑸ 股票 增發 或者 再融資 需要什麼條件
增發的條件(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配股的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⑹ 股票增發的增發條件
增發股票的必備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3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不存在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不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不存在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驀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③上市公司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增發的條件
(1)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⑺ 企業或個人關於上市公司股票增發的購買如何操作,需要什麼條件,急求
分2種情況增發股票: 一般配股 在交易軟體中 會顯示配股數量 根據這個數量你申購交款(在公司分紅 關注公告 關注F10信息)
像定向增發一般就是比較有實力的機構才能買到 ,你足夠有實力可以與他們上市公司聯系 F10 里有專門證券部接待電話
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
(以下簡稱增發)的條件 增發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二)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
(以下簡稱配股)的條件 配股除了應當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