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其股權出質未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已辦理質權登記。質權是否成
如果第三人為善意(不知情),那麼質權成立,適用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第三人為惡意(知情),那麼質權合同就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由於我國認為物權行為有因性,所以質權也不成立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根據後法優於先法,擔保法關於質權合同自在公司股東名冊登記時起生效的條款已經無效,合同應當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質權自在工商局登記時成立。
❷ 什麼是股權出質
股權出質,一種現已可行的融資擔保方式,作為一種可以進行質押擔保的權利,13年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就作了股權可以出質實體法規定;但因股權出質需辦理出質登記,並且質權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於沒有全國性的股權出質登記的管理辦法,除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質外,其他的股權出質可操作性不強或無法操作。
拓展資料: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條: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❸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如何適用公司法的求解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和股份的增益。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股份出質後,原則上也不得轉讓,同股票不得轉讓的道理一樣。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也可以轉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時應當適用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股份,因此,股東的股份也可以出質。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份,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份,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還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股份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非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股份都可以用於質押,依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不得轉讓即失去質押的目的,因此也不能質押。
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❹ 對於以股票權利出質的,有什麼特別規定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
❺ 股權出質的登記辦法
(試行)解讀:
一、《試行辦法》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內容:
一是可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是本市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二是登記機關是形式審,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三是登記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是股權出質登記的登記事項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質股權數額、質押期限。五是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六是質押合同約定質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其約定登記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約定的質押期限表述為無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其約定登記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約定的質押期限表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一)關於目標公司的范圍
首先,股權是指股東因向公司直接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在我國,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股權出質登記中的「目標公司」指公司,排除了非公司企業。其次,根據《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目標公司」中的公司僅指有限責任公司和非公開發行的股東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非公開發行的但股東在200人以上的公司。但是,鑒於非公開發行的股東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方式國務院目前沒有規定,在試點期間,暫不將其納入本辦法調整范圍,對其出質登記辦法另行制定。第三,根據外經貿部1997年《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質押備案。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納入本辦法「目標公司」范圍。
(二)關於股權質押期限
股權質押合同能否約定擔保期限,《物權法》和《擔保法》都未作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物權有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之分。意定物權區別於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就在於: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擔保物權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而設定的意定物權。《擔保法》對擔保期限沒有強制性規定,擔保期限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時,才導致無效。所以,我們允許出質人和質權人約定質押的期限,到期後質權自動解除。質押合同約定的質押期限表述為無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表述為「無固定期限」。
(三)關於登記審查及登記機關的審查責任
股權出質登記的法律屬性是行政確認而不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為確認民事財產權利關系而為的登記,與《行政許可法》所稱之行政許可是有本質區別的。登記的作用在於設立質權,對抗第三人,並通過加強公示效果,提高社會公信力。在股權出質登記中,登記機關只能依當事人申請,對其登記申請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是否准予登記,取決於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在形式上是否合法。至於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在實質上是否合法有效,則不在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范圍內。
❻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作抵押,是否需要登記
執質權合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及其出資額的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等相關表格和材料,向股權所在的登記機關申請股權出質。
❼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能接受本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物嗎
原則上經營范圍中沒有金融類事業許可范圍的企事業單位是不能夠直接作為抵押權人或者質押權人的
如果要貸款給別的單位,只能通過銀行作為中間人然後作委託貸款
抵質押物質押給銀行才可以
❽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怎麼填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登記事項
股權所在公司名稱
注冊號
出質人姓名(名稱)及證照號碼:
質權人姓名(名稱)及證照號碼:
出質股權數額
萬元/萬股
申報事項
被擔保債權數額
萬元
股權類型
□有限公司股權 □股份公司股權
出質人類型
□公司 □非公司企業法人 □合夥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
質權人類型
□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金融業企業 □自然人 □其他
申請人聲明
質權人已對上述股權作必要審查,並自願接受其作為出質標的。
申請人申請股權出質登記,已閱知下列內容:
1.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權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質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且權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
4.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6.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因提交材料實質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產生的經濟糾紛和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負責。
出質人簽字(蓋章) 質權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領取通知人簽字: 通知書文號:
年 月 日
(註: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多人時,應復印本表填寫並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