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會計分錄
㈡ 簡述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
有以下情況的,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2)經股東大會批准該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公司回購股票,資產負債表上怎麼表示
股份有限公司由於經營規模的縮小、資本過剩和其他原因,經股東大會批准,可以採取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形式減少股本.對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帳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按注銷股票的面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依次減少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
㈣ DH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設計該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操作流程
對於我國公司而言,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途徑有兩個:IPO和反向收購(借殼上市)。而在IPO中,一般是採取曲線IPO的形式。也就是說,境內企業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或購買殼公司,然後通過資本安排和契約設計將境內資產或權益注入殼公司,然後以殼公司的名義在海外證券市場上市籌資的方式。通常,離岸公司注冊在英屬維京島、巴哈馬、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巴拿馬等世界著名的避稅島上,這樣能夠享受稅收優惠,同時能夠規避我國政府對於企業海外上市的嚴格規制。納斯達克市場上的新浪、網易、搜狐等就是採用這種方式上市的。 除了IPO上市之外,我國的企業還可以通過反向收購(借殼上市)在納斯達克上市。所謂反向收購上市,就是指國內企業在海外購買一家上市公司作為「殼」,然後由上市公司反向兼並中國大陸或大陸之外的企業法人,然後由殼公司實現再融資功能。反向收購上市盡管規避了國內審批程序,但資產業務注入難度、風險較大,而且在短期內很難實現再融資目標。如我國西安的生物技術公司楊凌博迪森就是採用這種方式成功登陸納斯達克,並於2005年8月25日成功升板全美證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 這樣,一旦一家「中國概念」公司根據自身實力確定了納斯達克上市方式,它就可以按部就班實現上市計劃。一般而言,如果一家中國公司想要實現納斯達克上市,需要經歷如下步驟:提出申請、等待答復、取得法律認可、招股書的Redherring(紅鯡魚)階段、路演與定價,然後就是招股與上市階段。只要公司符合納斯達克上市要求,並且能夠吸引到國際投資者的關注,那麼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難度不大。因為納斯達克是一個成熟的市場,只要投資者預期上市公司能夠給他們帶來回報,他們必然會熱烈地追捧這家公司的股票。只要獲得投資者熱烈認購,上市公司也就能夠在納斯達克以很高的市盈率融得資金。 如果一家公司希望通過反向收購的方式在納斯達克上市,那麼,想要獲得融資資格將是「萬里長征」。首先,如何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保證公司能夠購買一個高質量的「殼」資源是對公司的一個挑戰。其次,如何注入新的業務?如何保證新的業務能夠獲得投資者的認同?實際上,經歷買入上司公司的「殼」資源,注入資產,然後提升公司業績,實現融資的效果將是買殼上市的中國公司需要面的的挑戰。 從納斯達克目前已有的「中國概念」公司而言,大部分選擇了IPO上市,這些上市公司上市方式選擇本身就說明了中國企業對於納斯達克上市的偏好:與投入的成本和獲得的資金的數量、風險相比,IPO是比反向回購更加理性的選擇。中國企業在納斯達克的上市條件(一)先決條件:經營生化、醫葯、寬頻、信息、光纖、通信、製造(含傳統行業)等公司經濟活躍期滿1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長性的發展潛力。(二)消極條件:有形資產凈值須達到1500萬美元以上。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近兩年的稅前收入達100萬美元以上。 IPO股票發行須超過110萬股。 上市證券掛牌市值須在800萬美元至1800萬美元之間。 每股最低掛牌價5美元。 (三)積極條件:SEC及NASD審查通過後,需有400人以上的公眾持股人才能掛牌,所謂的公眾持股依美國證管會手冊(SEC Manual)指出,公眾持股人的持有股數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國的整股即為基本的流通單位100股。(四)誠信原則: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流行一句俚語:「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時間會證明一切)。意思是說,只要申請的公司秉承誠信的原則,上市是遲早的事。
㈤ 解釋下經濟法的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份的4個法定條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不知道為什麼需要解釋,都是比較淺顯的條款
舉例來說,一是說 一個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後來股東大會決定減資到800萬,這時候公司可以以公司名義回購200萬的股份,然後注銷這部分股份來達到減少注冊資本目的。
二舉例來說B公司持有A公司30%股份,這時候A公司要收購B公司的全部股份來兼並它,而B又持有A公司股份,就相當於A公司花錢收購了自己的股份。
三舉例來說由公司自己回購本公司1%或其他比例的股份,然後分配給員工作為股權激勵的方式。
四舉例來說王某持有A公司股份,A公司股東大會決定分立,而王某投了反對票,這時候可以根據《公司法》規定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從而退出公司,這時候A公司掏錢買了王某持有的自己公司的股份,就是這個意思。
上面都是臨時舉的例子,以作參考。
㈥ 某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以現金回購並注銷本公司股票1000萬股,每股1🈶️元
公明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股本為20000萬股,面值1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4000萬元,盈餘公積5000萬元。經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以現金回購本公司股票3000萬股並注銷,假定股票回購價為2元/股,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2)若股票回購價為3元/股,其他條件不變,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3)若該公司按0.90元/股回購股票,其他條件不變,編制該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㈦ 做會計分錄的題
1、回購股票的時候:
借:庫存股 4000 (2000*2)
貸:銀行存款 4000
2、注銷股本的時候:
借:股本 2000(2000*1)
資本公積 -股本溢價 2000
貸:庫存股 4000
注銷股本及庫存股,因為庫存股是4000萬,股本是2000萬,其差額首先沖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如果不夠沖再從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本例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的余額為3000萬,夠沖,沖之後還有1000萬余額,所以就不動盈餘公積了。
特此回答!
㈧ 回購股票
公明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股本為20000萬股,面值1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4000萬元,盈餘公積5000萬元。經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以現金回購本公司股票3000萬股並注銷,假定股票回購價為2元/股,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2)若股票回購價為3元/股,其他條件不變,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3)若該公司按0.90元/股回購股票,其他條件不變,編制該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㈨ 為什麼公司要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樣做對公司和投資者有什麼樣的影響!
發布單位及時間等
《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現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為補充規定如下:
規定徵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股份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三)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期限;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六、上市公司應當在下列情形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四)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公告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支付的總金額。
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時間進行股份回購:
(一)開盤集合競價;
(二)收盤前半小時內。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30日內不得公布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十一、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