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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長股票非法集資

發布時間: 2021-07-20 23:10:43

㈠ 江西銀行行長非法集資涉案7876萬被判15年嗎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集資詐騙案,判決被告人李明(化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李明原系某銀行支行行長,2014年至案發前,李明在無實際經營、明知自己不可能償還的情況下,利用其銀行行長的身份,以幫銀行客戶「過橋」、銀行攬儲、資金周轉等名義,承諾高息騙取社會不特定人員資金。

萍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明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明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犯罪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被告人提起上訴,案件尚未生效。

㈡ 銀行支行行長涉嫌集資詐騙約6000萬元,批捕後,怎麼判刑

問:銀行支行行長涉嫌集資詐騙約6000萬元,批捕後,怎麼判刑?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你好!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司財物行為。鑒於你朋友目前的情況可以委託律師前去會見,一來了解一下案件具體情況、而來可以了解一下其自身的身體情況。另外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㈢ 地方上農業銀行行長利用職務之便非法集資詐騙農行有責任嗎

地方上的農業銀行行長利用職務之便非法集資詐騙一旦事發農行就會開除他,銀行會說他是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抵制高息誘惑以防血本無歸。

㈣ 商業銀行負責人非法集資案例

你說的這個負責人,是什麼程度的?
主行,還是分行,還是營業點的
是主負責人啊還是科室主任啊還是什麼什麼的

㈤ 有銀行參與的非法集資罪立案標准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1、主體要件: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
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一般來說,企業的集資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㈥ 為什麼銀行不屬於非法集資非法吸儲的一個機構呢

1】國家批準的合法機構,以前都是國有化,後來才有相應的商業銀行
2】銀行上面有人管著,名叫銀行監督管理局,這個你聽說過嗎

㈦ 江西萍鄉銀行行長非法集資被判多少年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集資詐騙案,判決被告人馬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40萬元。

隨著借款越來越多,到後期,馬某借款時實際上已無能力償還,所集資金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歸還前期借款、支付高額利息等,致使數額特別巨大的集資款無法償還。

由於長期「借新還舊」,馬某迫於催收壓力到公安機關投案。截至案發,馬某共造成23名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7876萬元。

萍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馬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馬某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犯罪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被告人提起上訴,案件尚未生效。

㈧ 銀行主任非法集資准承擔責任

銀行的法人代表為行長,主任是業余部門領導,不能代表銀行,所以由主任個人承擔責任!

㈨ 中紀委監察部能舉報銀行行長非法集資嗎

可以舉報,但是要把握,也就是有證據。一般這樣的舉報非常難,銀行很有可能反訴你誣告。三思而行!

㈩ 為什麼會有吳英案非法集資是怎麼回事,銀行行長捲款而逃

吳英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吳英所借資金究竟系用於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將成為判決的關鍵。
至於錢的主人拿回自己的錢,要看追繳回來的多少來覺得拿回多少了,政府應該是不會給予補貼的。
網路有集資的介紹和各種案例你可以了解下http://ke..com/view/193623.htm#sub193623
銀行的是可以取出來的,銀行應屬於政府管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