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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拍賣上市公司凍結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7-21 04:17:06

① 人民法院在凍結、拍賣股權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股權的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保全、執行過程中依據權利人的申請,依法向相關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發出凍結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義務人對該公司享有的股權的一種執法行為。特別要強調的是如果義務人有其他財產可以查封的,不宜凍結其股權,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股權凍結中特別應該注意的問題是對於一般公司的股權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依法將凍結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有關企業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可。但對於一些特殊公司,如三資企業、保險公司等,因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這類公司的設立、變更、股權的轉讓等行為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人民法院就必須同時向這些對公司享有審批權的主管部門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從而避免因工作中的疏漏給日後的執行工作帶來障礙,使執行中的拍賣程序變得被動。另外,法院在凍結股權中應該和相關公司作好筆錄,以明確被凍結的股權上是否存在它項權利,以防止被執行人與公司之間惡意串通,給股權的強制執行設置障礙,損害權利人的利益。
股權的拍賣是人民法院依法委託相關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被執行人的股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需要強調的是最後成交價應高於法院對該股權設定的保留價。
股權的拍賣中應注意的是:
(1)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規定中提到的《公司法》是2005年修訂前的,該法第35條、第36條主要是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2006年實施的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此則有更明確的規定,該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但筆者認為,因為股權的價格在拍賣程序啟動前及拍賣過程中均會發生變化,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不僅在拍賣前享有,另外在每次拍賣中,法院均應該通知股東參加,拍賣進行中,有最高出價時,股東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接受,如無更高出價,則拍歸該股東所有。
(2)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對其他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股權的轉讓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特殊公司,同樣應徵得審批部門的批准後才能開始拍賣程序。

② 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票被凍結的後續處理方法

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 追問: 談一下你對 綠大地 這個企業本次大股東 股票 被凍結的看法好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您簡單介紹一下對於st大地的看法,謝謝。 回答: 綠大地 這 家公 司因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 潤正 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原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 發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這在近年來屬於定性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例。 丑聞被披露後公司股價從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業績來看,目前市場價格仍然太高。有許多機構深套其中。每有反彈,都是機構出逃的機會。 公司財務 問題嚴重, 注冊會計師 的 審計意見 為:無法表示意見。公司發展前景堪憂。現在該公司是帶*的公司,隨時有 退市風險 。 市場上有傳聞公司將「賣殼」,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與以往 上市公司 經營不善,尋求 資產重組 不同,它是以「欺詐」發行的 股票 ,證監會很難批准其重組;原因之二:公司股價還很高,沒人願意以高成本接手一個爛攤子。原因之三:公司還處在證監會的查處之中,公司的真實 資產 到底如何,尚無結論。至於原董事長手中被凍結的 股票如何 處理尚無法預計,因董事長的罪行與股票有關,如何處理至今尚無先例。 綜上所述,建議不管現在已經如何虧損,還得遠離該股,如果想搏個賣殼,也得當股價跌到5元以下。

③ 法院強制執行凍結名下財產,股票是凍結對象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五十二條、《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決定》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企業法人中的股權或投資權益。凍結應經合議庭合議後作出裁定,送達被執行人,並向有關企業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股東名冊或者其他記載股權的文件上進行凍結登記。

④ 法院對於已凍結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能否通過非交易過戶先過戶至債權人名下後,再予以賣出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執行股權必須經過拍賣程序,首先應當委託評估,其次待評估報告出來後送達債權,債務人。然後委託拍賣,拍賣前進行公告,拍賣後在證券市場和券商登記股權變更。

⑤ 被法院查封的上市公司可流通股份怎麼變現。

可流通的股票質押以後,到期可以解凍。債務人沒有能力還錢,銀行就有權利把流通的股票在2級市場平倉變現,沖抵債款。銀行此時也可以用股權換債權。很多公司的股改也是這么做的,很多債權經過計算之後便成股權,此時銀行可以套現也可以持有。不一定非要賣出的。銀行看好這家公司的話,公司將來發展起來了,股權會在將來帶來更高的收益,不僅僅能沖抵壞賬,還能獲得超額的收益,雙贏的政策!不看好的話,銀行就會賣出股票。

⑥ 怎樣對債務人持有的上市股票進行凍結查封

法院到開戶的證券公司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

⑦ 原告凍結了被告的股票,怎樣要求法院把股票賣掉

對於大家通常在涉及到一些法律官司的時候都會看到這樣的情況,如果是原告把被告的這樣的一些股票都凍結住了。這個時候也可以去要求法官把這樣的一些股票賣掉,畢竟對於這樣的一個賠償來說,也是需要通過股票來解決的。那麼面對這樣一個事情的話,如果自己再申請法官進行把這樣一些股票賣的時候,法官認為不同意的話,也可以進行一些暫緩的審理。

而且對於這樣的一個原因來說,如果達到成立的這樣的一個標準的話,也是可以去進行這樣的一個做法的。畢竟對於這樣的股票來說,所屬權還是在原告或者是被告的手上,只要他們兩個人可以同意這樣的一個做法的話,也是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⑧ 法院執行程序中,怎樣對債務人持有的上市股票進行凍結查封怎樣對股票價值進行估值

法院到開戶的證券公司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
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

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股權怎麼規定的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

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由自益權和共益權構成。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調整)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9)怎樣拍賣上市公司凍結的股票擴展閱讀:

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