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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軟體為啥不能登錄 2025-07-08 07:15:50

公司股票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發布時間: 2021-07-21 08:46:11

❶ 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於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范圍內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述,婚前財產、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取得且確定只歸屬於一方個人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那麼,這里公司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公司股權的取得時間、方式以及有無婚內財產定。 對公司的股權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後取得的,在結婚時也沒有做過婚內財產約定,所以,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後取得的股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❷ 員工努力工作所獲得的公司股票獎勵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❸ 股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向社會大眾明確規定,夫妻在離婚時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最高法層面已經初步的達成共識。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明確無誤的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1、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實施。其中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也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當事人主張因股東的配偶與股東之間的夫妻關系,故轉讓的案涉股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沒有法律依據。

三、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

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綜上,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成立公司,但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知識就是對「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❹ 開的公司,請問老公在公司的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入的股,這些股份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離婚,就要與妻子均分所入股的股份。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❺ 老公公司分給他的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算。
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❻ 股票算不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❼ 夫妻公司的收益股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大多數已婚或已登記的家庭伴侶關系的人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留給其尚存的配偶或伴侶。對他們來說,婚姻財產法的細微差別並不重要,因為倖存者無論如何都能得到財產。如果你的伴侶或伴侶的計劃變得更復雜,或者說你的伴侶更復雜了。根據你所在州的法律,你的配偶或伴侶可能擁有一些你認為是你的財產。如果你不擁有它,你現在或死後都不能把它送走。如果你的配偶或伴侶不同意你的財產處置計劃,那麼關於哪個配偶或伴侶擁有什麼財產的問題很重要。

❽ 股權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從婚姻法相關條例中可知婚後獲得的股權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依據取得股權的時間而定,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般為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