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有何限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又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如果按現行的證券法規,只允許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報價系統交易,而不開辦 發行申請人的股票上市,即使證監會批准了股票發行申請,其股票亦不得發行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 比例必須在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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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國內上市公司的哪些人限制購買自家公司股票
《證券法》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該法第68條規定: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對於知情人員參與證券交易的問題,《證券法》第67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又第70條規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㈢ 上市公司股票可不可以轉讓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轉讓,轉讓方法: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類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二類。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如是發起人的股票,還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二)記名股票的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違反上述程序規定的股票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辦理股東變更記載手續,公司股東一切應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仍以原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人為有效,股票受讓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里所說有記名股票還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這主要是針對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實現了無紙化的股票交易的現實情況,無紙化記名股票的轉讓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
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同時為了保證股利分配的順利進行,避免發生權益糾紛,《公司法》還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轉讓引起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股權轉讓頻繁,並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並不具備置備股東名冊的信息優勢和便利條件。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關規定應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轉讓、股票質押等交易必須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證券法》第160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市公司按照委託合同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獲得的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換句話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置備的股東名冊是正本,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是副本。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三)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依法律的原則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現代電子技術的廣泛應用,目前深、滬兩地交易所均實現了股票交易的無紙化、電子化,投資者進入股市必須先到當地證券登記機構分別開立上海、深圳股票帳戶,才能進行股票交易。開立股票帳戶時,投資者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般為身份證),並提供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礎資料。投資者辦理了股票帳戶後還需在證券公司(券商)辦理相應的資金帳戶。投資者在辦妥股票帳戶及資金帳戶後方可進入市場,委託券商買賣股票。目前在我國券商提供的委託方式有填單委託、自助委託、電話委託、可視電話委託、委託機委託、網上委託等,券商受理客戶委託並審查無誤後,直接進入交易所內計算機主機進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即在一定價格範圍內(昨收盤價的上下10%之間),優先撮合最高買入價或最低賣出價。客戶在委託買賣的次交易日應到券商處辦理交割,券商向客戶提供的交割單需列出客戶本次買賣交易的詳細資料。
㈣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什麼交易限制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以下兩種規定:
1.個人或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2.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㈤ 持股5%以上股東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是哪些時候,並請給出法律條文規定
以下同樣適用5%以上股東。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高管轉讓股份作出規定 高管每年可轉讓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上年末持股的25%;對於高管多次買賣的,以最後買賣日計算交易禁止期 。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對上市公司高管每年可轉讓的股份數量計算方法、短線交易禁止期、禁止交易窗口期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規則》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上市公司高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規則》明確,上市公司高管可轉讓股份的數量,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高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
㈥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什麼交易限制
您好,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以下兩種規定:
1.個人或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2.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㈦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和標準是什麼
達到一定的注冊資金,連續三年贏利。
㈧ 買進上市公司2% 的股票,但是是前10大股東,買賣有什麼規定嗎
沒有特別的規定,只要不超過5%,就按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正常買賣,如果買入後持股超過5%需要發公告且暫停買入兩天,同樣如果持股超過5%的賣出後低於5%也要發公告且暫停賣出兩天。
㈨ 公司可以持有並買賣自己公司發行的股票嗎
可以,但是要審批並且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由於其地位、職務等便利,在獲取有關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內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資者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很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內幕消息來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股款、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發行股票資格: (一)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的; (二)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准發行股票或者獲准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 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方式、范圍發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說明書失效後銷售股票的; (四)未經批准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的。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 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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