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存托憑證 是什麼意思啊
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丁具。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上市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國內有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所簽發的一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1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你要了解關於存托憑證 的更詳細知識請點:
http://www.nationfinance.org/chinese/gerenlicai/docc/fin01d-01-01-01-11.htm
Ⅱ 如何交易存托憑證
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三章 存托憑證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條依法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申請存托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上市的相關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存托憑證的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
第十二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存托憑證的其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減持其持有的存托憑證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三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十四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存 托憑證購買資產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重組上市。
第十五條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集中登記、存管和結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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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意義
首先,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資源配置和引導實物資源配置中有著基礎性的作用,其中最為主要的則是股票市場。
我國股票市場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建立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投資者市場投資信心不足等。要想改變現存的狀態,CDR的發行可作為實現的途徑之一。
一方面,CDR的發行者一般是業績相對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場上的「紅籌股」公司,將代表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國的股票市場,並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監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業績及管理等相對較差的公司自加壓力,借鑒先進的管理思維及方法,這樣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
另一方面,中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將是必然的趨勢,其中包括機構、交易品種、交易制度、市場監管等多方面的國際化。CDR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通過它的發行可以加強中國資本市場與境外市場的交流與合作,提高中國資本市場監管水平及國際知名度,並使之逐步與國際接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托憑證
Ⅲ 怎麼在國內購買國外上市的股票,如谷歌之類的。
購買國外上市的股票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直接去美國開
你可以選擇在旅遊途中抽出一點點時間來開戶,會不會講英文其實並不重要,因為少數美國券商能提供中文服務(中文網站及專門的中文客服人員)。而且最好的一點是,提供中文服務的都是規模比較大的券商,你可以避開那些小型券商。即便你沒有多少錢,也可以找花旗這樣的大公司開戶,額外的好處是你可以要求他們給你個人支票。
開戶文件:護照和駕照或者你出入美國的證件。
通過美股券商的網站開戶
網上美股券商的總部一般都設在美國本土大城市(紐約居多),其交易傭金也比一些傳統券商低很多,開戶手續也非常簡單,只要在網上填妥相關表格,寄到它們的美國總部就可以了,有些券商甚至支持無紙化開戶,就跟注冊一個論壇用戶名一樣容易。
網路開戶還有一個好處,美國方面會對你「外國人」的身份很清楚,這樣就可以少繳納不少稅。
通過國內券商的香港子公司或者香港券商復委託下單
基本上國內各大券商的香港子公司都有這項業務,所謂「復委託」顧名思義就是你下單給這家子公司(或香港券商),該券商再轉到美國本土和它有合作關系的另一家券商。
復委託的最大好處就是開一次戶就可以買賣十幾個國家而非單個國家的股票,缺點則是無法精確掌控交易時效、手續費偏高(傭金為美國網上券商的兩三倍)和無法進行做空交易,可以說缺陷相當明顯。
直接開戶購買國外公司的股票期權
通過開立富祥期權的賬戶,可以在二元期權平台直接購買全球各地熱門的股票期權,而不需要實際持有該股票,但同樣能夠通過股票的漲跌趨勢中獲利。如阿里巴巴股票、網路股票、谷歌股票、雅虎股票、臉譜股票等等。
股票二元期權最大的好處就在於其沒有任何手續費,也不需要實際持有你想要購買的股票,風險固定容易控制,購買的門檻、成本都非常低,適合大眾化投資。
Ⅳ 什麼是境外存股憑證形式還有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謝謝!!
是的,境外存股憑證有主要有兩種形式,美國的ADR(美國證券存托憑證)和全球GDR。這種金融產品的產生是為了方便當地(比如美國)的投資機構購買某種股票而設計的。在美國由於證券法規的限制,不少投資基金不能夠直接購買海外上市的或者注冊的公司,只能購買美國國內的股票或者金融產品。這樣以來就失去不少機會。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的一些金融機構(主要是紐約銀行BANK OF NEW YORK等)專門發行一種存托憑證,比如中國聯通的股票(在香港上市)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交易,每手交易為1000股,紐約銀行於是就發行一種中國聯通的美國存托憑證,比如一共發行10萬張存托憑證,每張憑證代表2000股(香港上市交易的股票),所以一般來說,美國紐約銀行需要在香港交易所買進1000股X10萬張=1億股的香港交易的聯通股票,然後賣給美國當地的金融機構。這樣一來,美國的金融機構的投資行為合法了,紐約銀行其間賺取了部分傭金(有時是差價)。所以ADR是可以在美國甚至國際資本市場上自由轉讓的。
Ⅳ 阿里巴巴股票在美國上市是託管憑證嗎
在美國上市的都是 外國公司都是存托憑證 。
某國的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國內有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所發的幾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到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不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阿里巴巴當然也是存托憑證
Ⅵ 存托憑證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1、從本質上說,存托憑證是一種由存托銀行和保管機構作為共同受託人,外國發行公司作為委託人,存托銀行取得基礎證券的所有權後發行的證券化的受益憑證。
2、存托憑證是將已經上市的股票,以憑證的方式在另外的交易所上市流通。
3、存托憑證持有人盡管可以實質上享受基礎股票的分紅、投票等基本權利,但因為不是在冊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必須通過存託人代為行使
4、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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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憑證是基於一般信託制度演變而成的作為一種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蓬勃發展的投資工具,存托憑證是基於一般信託制度演變而成的。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為受益人管理信託財產的法律行為。信託的基本構造是:由委託人通過提供信託財產設立或因法院推定設立,受託人執行即管理信託財產與處理信託事務,受益人獲得信託利益即在信託之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
Ⅶ 存托憑證是什麼意思啊
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一家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
(7)花旗銀行股票存托憑證業務擴展閱讀
符合規定的境內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的,應委託一家境內託管人負責資產託管業務。境內轉換機構可持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跨境證券交易登記:
(一)書面申請,詳細說明購買證券的種類、規模、金額、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投資者委託資金)、境內託管人信息、已登記跨境證券交易情況(追加登記時提供)等;
(二)境內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