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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主板發行股票應具備什麼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7-22 20:49:49

① 企業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發行股票

(一)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各個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條件。《公司法》和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於1998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7月1日正式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對於股票上市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條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條件規定如下: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達到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法》對與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未作規定,應依據《公司法》的上述規定。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的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上市條件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於公司上市採取分部上市的方法進行交易。對第一部與第二部申請上市的公司規定了不同的條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條件為:有限責任公司實收股本額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額占實收股本額的比例不低於25%;記名股東不少於500個;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至少獲得一位交易所會員的指名推薦;已在上海市區設立過戶機構;至少在一份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定期公開公司經營狀況。
(2)在第二部上市的條件為:申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股本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占實收股本額的比例不少於10%;記名股東不少於300名。
2、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上市條件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營業記錄、資本數額、股票市價、資本結構、獲利能力、股權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動性等指標的不同,將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為三類。三類股票上市條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規定。
(1)一類股票上市的條件:該股份有限公司的主體企業設立或者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即實足營業記錄)應在3年以上,且具有連續盈利的營業記錄;實際發行的普通股總面值應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資產凈值與有限資產總值的比例應達到38%以上,且無累計虧損(特殊行業另行規定);稅後利潤與年度決算的實收資本額的比率(即資本利潤率)要求在前兩年均應達到8%以上,最後一年達到10%以上;股權適度分散,其標准為: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的0.5%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當占實收股本總額的25%以上。
(2)二類股票上市應當具備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發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的比率不低於20%,普通股實際發行面值應在1500萬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的比率不低於30%,且累計無虧損,資本利潤率前兩年均在8%以上;最後一年在9%以上;股東人數不少於800人,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的0.5%以下的股東持有股份之和,應占實收股本總額的25%以上;企業連續營業時間在兩年以上。
(3)三類股票上市的條件:實發股本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潤率達到10%以上;記名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

② 公司要怎麼發行股票公司發行股票要什麼要求就是有什麼資格可以發行股票

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的程序

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提出發行申請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2.地主政府審批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3.證監會復審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將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③ 公司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

二、申請上市公司,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並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三、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

四、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3000萬以上;

2、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

4、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資金用途,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

(3)公司在主板發行股票應具備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狹義的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在中國環境下,上市分為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或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國公司直接到境外證券交易所(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國公司間接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並以該離岸公司的名義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紅籌股)三種方式。

廣義的上市除了公司公開(不定向)發行股票,還包括新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發布/推出。

參考資料;上市 網路

④ 誰知道一個企業能夠發行股票的條件

全球各交易所上市基本條件

2006-1-16 文章來源:財富指數

紐約證交所

對美國以外公司上市的考察內容

1.社會公眾持有股票數不少於250萬股;

2.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里連續盈利,且盈利在最後1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2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1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有多項要求;

7.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的行業地位、產品市場情況、公司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美國證交所

1.最少要有50萬股的股票為自然人流通股;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萬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4.上個會計年度稅前收入至少為75萬美元。

NASDAQ

非美國公司可選擇的上市標准

■選擇1:

1.最近3個財年稅前總盈利超過1100萬美元,最近2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超過220萬美元,並且最近3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大於0;

2.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3.有3名證券經紀人;

4.有公司監管。

■選擇2:

1.最近3個財年總現金流超過275萬美元並且每一財年現金流大於0;

2.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5.5億美元;

3.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1.1億美元;

4.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5.有3名證券經紀人;

6.有公司監管。

■選擇3:

1.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8.5億美元;

2.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9000萬美元;

3.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4.有4名證券經紀人;

5.有公司監管。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條件

1.財務最低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被分為如下3類:工業(綜合)、礦業、石油和天然氣。這3類公司中的每一類都有特定的最低上市條件;

2.管理層要求:無具體要求,但交易所有權根據遞交給交易所的文件,評定管理者、董事、推廣者、大股東或任何其他人或公司(這些人持有公司大量股票,足可以影響公司的控股權),以確保他們能夠公正地保護股東和投資者的最大權益,指導公司的業務發展;

3.保薦人要求:所有申請上市的公司都需要交易所的參與機構提供的保薦人,保薦人將作為交易所評估時的一個重大因素。

香港主板

對中國公司上市的要求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3年合計盈利5000萬港元(最近1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2年合計);

4.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5.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管理層、公司擁有權:3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7.信息披露:1年兩度披露財務報告;

8.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9.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香港創業板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記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記錄」減至12個月);

4.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到該等目標;

5.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7.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記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8.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10.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倫敦證交所

1.公司一般須有3年經營記錄,並須呈報最近3年的總審計賬目。如沒有3年經營記錄,某些科技產業公司、投資實體、礦產公司以及承擔重大基建項目的公司,只要能滿足倫敦證交所《上市細則》中的有關標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應顯示出為其公司經營記錄所承擔的責任;

3.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一般須按國際或英美現行的會計及審計標准編制,並按上述標准獨立審計;

4.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資本應超過70萬英鎊,已至少有25%的社會公眾股。實際上,通過倫敦證交所進行國際募股,其總股本一般要求不少於2500萬英鎊;

5.公司須按倫敦證券交易所規范要求(包括歐共體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制上市說明書,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信息。

倫敦高增長市場(AIM)

AIM對上市公司不做3年業績的要求,這不單單是指盈利水平,而是企業不需要有3年業績,沒有規模限制。AIM對上市公司也沒有公眾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

1.任命一名經許可的任命保薦人;

2.任命一名指定經紀人;

3.對其股票的自由轉讓不設任何限制;

4.注冊為公共有限公司或同類公司,並且依照其注冊地的法律合法成立;

5.編制一份上市文件——該文件包括投資者所需要的、有關該公司和其業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如財務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的詳細情況。該文件應提供給所有預期投資者,從而讓他們決定是否投資於該公司的股票。該公司的董事則負責上市文件的准確性,並且確保這些文件無重大遺漏。倫敦證券交易所也需要以下事項的資料,如主要股東、所有股東的以往記錄和流動資金;

6.根據當前收費標准向倫敦證券交易所付費,公司再次增發不需另繳費。

新加坡交易所

1.公司要在主板上市首先需通過稅前盈利要求,近3年累積稅前盈利需要超過新幣750萬元,並在這3年裡每年稅前盈利不低於新幣100萬元。如果近2年累積稅前盈利超過新幣1000萬元也可以達到盈利要求;

2.公司在新加坡創業板(SESDAQ)上市,沒有盈利要求,但有盈利會有助於上市申請;

3.在計算稅前盈利時,特殊收益將不會考慮在內。如果有特殊損失,而這些特殊損失不會再發生,交易所可以給以適當的調整,但需是與公司直接有關的因素,像美國「9·11」事件或洪水帶來的損失,就不會考慮;

4.申請上市盈利來源需要穩定,帶來盈利的業務要繼續,已轉移走或終止的業務所帶來的利潤可能不會被考慮,並從累積盈利上扣除;

5.財務要求:公司要在新加坡上市(主板或SESDAQ)財務要健全,流動資金不能有困難。公司如果向股東或董事借錢,需先還清或以股抵債;

6.管理層需基本穩定,也就是說近幾年為公司帶來利潤的管理層基本不變,如有要員離開,公司需證明其離開不影響公司的管理。

東京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標準的特點是:在交易所內分設第一部和第二部,其中,第二部的上市標准低於第一部。也就是說,第一部上市的都是收益好的一流企業,而新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要先在第二部掛牌,然後才有可能進入第一部。反之,如果第一部上市的公司股票指標下降到低於第一部的上市標准,則有可能降至第二部。

外國公司到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條件為:

1.公司提出上市申請日前1年的公司凈資產必須達到100億日元以上;

2.公司最近3年的稅前利潤每年都要達到20億日元以上;

3.公司提出上市的前1年必須進行紅利分配,而且要能顯示公司今後具有良好的紅利分配前景;

4.至公司提出上市申請的前1年度最後1天為止,該公司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年,但若是民營企業,則需有5年經營業績,且提交了東京證交所認為合適的財務文件,才可申請上市;

5.公司的上市股數須按超過以下標准交易單位區分的股數標准進行交易:2000萬股的交易單位為l000(餘下類推),1000萬股為500,200萬股為100,100萬股為50,20萬股為10,2萬股為1;

6.公司股票如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狀況良好,上市時的公司股東人數須達到l000人以上;如僅在東京證交所上市,在日本國內的股東人數須達到2000人以上;

7.公司必須提供近3年每年的年度和中期財務報告,且要有注冊會計師簽字的審計報告,所有財務報告不能有虛假的記載;

8.公司必須承諾,對公司股票的轉讓不作任何限制;

9.公司須制定符合東京證交所規定的股票樣式;

10.公司須提交經認可的各種有重要影響的合並、收購和分離的財務文件。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⑤ 主板和創業板發行新股的條件,要求及程序的區別

達到主板上市門檻的創業板在審企業,是否到上證所上市這要看企業自身的考慮。他表示,因為創業板企業更改上市地,要面臨重新申報、重新排隊,企業需要自己衡量成本。
目前業內流傳的一種說法是:中小板在審企業轉到主板申請上市,僅需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不用撤材料,原則上不用更換預審員;創業板在審企業轉到主板申請上市,需要先撤回材料,再按主板規則修改材料並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重新申報,重新排隊,原則上重新安排預審員。企業撤回材料、重新決策、重新申報大約需一個月時間完成,發行審核程序各環節以受理時間為先後順序排隊。
監管層對主板排隊企業到創業板上市的流程規定:「已申請在主板(包括中小板)發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創業板發行條件和創業板市場定位的前提下,可自主選擇轉申請到創業板發行上市,但應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先撤回主板發行申請,再按照創業板的有關規定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完善申請材料後,履行創業板發行申請材料的申報程序。」證監會同時提示,對轉申請企業與新申請企業同等對待,沒有受理和審核上的特殊安排。
滬深均衡審核」原則,證監會並未公開更多細節安排。業內對所謂「均衡」的一種解讀是:在每個審核節點(主要包括見面會、反饋會、初審會和發審會)均以交易所為審核通道,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上會審核。即在每個首發審核節點的排會計劃中,主板企業排會家數=中小板企業排會家數+創業板企業排會家數。以交易所為審核通道的均衡審核機制(主板審核通道=中小板審核通道+創業板審核通道)將建立,取代此前以板塊為審核通道(上海0.5個、深圳1.5個)的不均衡審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