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監會有規定2016年1月8號以後。上市公司的高管,股東只要有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就可以任意減持的規定
大股東減持限售令到期:
今年股災期間,證監會2015年7月8日發布[2015]18號公告表示,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限售令2016年1月8日到期,上市公司減持潮或將重現。
❷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公司股份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都減持股份可能導致人心慌慌,以為公司要倒閉,然後就是股民大部分拋售,股價降低,越來越不值錢,所以人們都在覽視著持有股的動向
❸ 高管股減持要求或條件
股票減持即減少股票持量,直接目的是套取現金,管理層減持,因其對自身企業的了解,通常肯定會在價格高位進行減持行為。另一個角度說,即不看好企業的後續成長,所以屬於利空消息。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管理規定:
1、每年賣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25%;
2、禁止短線交易,即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六個月內不得買入;
3、禁止敏感期買賣股票,即定期報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項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
❹ 有關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轉讓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轉讓規則: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比本規則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違反本規則,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❺ 請問高管減持股票意味著什麼
高管減持意味著不看好公司發展前景,公司要走下坡路,但有些時候也不都是這樣,總之對於上市公司是個利空消息
高管減持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管在二級市場賣出自己公司股票的行為。
大批量高管的離職減持,不利於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也違背了我國創業市場的設立初衷。創業板市場的推出主要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並加速創新技術向產業化的轉變以及加速我國經濟的穩定增長。然而,創業板企業接連不斷出現高管減持的問題,使其成為以上市、達到解禁日為目的的「短視」公司。更有甚者,高管通過內部消息或者粉飾業績等手段拉高股價,再進行減持。對創業板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造成危機,甚至對資本和社會的穩定性造成破壞。
❻ 上市公司高管對自己公司的股票增持和減持,如何區別於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違法交易
內部人買賣這個問題沒辦法杜絕,股市是一個信息能兌換成價值的地方,這種交易很難區別——買賣你能看見,但為什麼你永遠不知道(事後你能明白原因)。2015年那波牛市,內部內部人提前一個月甚至十幾天大量買入,之後出重組,股價翻個3倍的事太多了,曝光出來的只是很小一部分而已!內部人肯定比散戶更加了解公司,他們買賣股票肯定占優勢,這個避免不了的。
你之所以想區別,本質上是想跟庄獲利,實戰中這個非常非常難!從技術上說,你根本無法從上億交易中發覺出故意隱藏起來的內部交易,再加上內部人一般都是用「馬甲」號,你怎麼分辨?我個人認為更靠譜的方式還是深入研究,具體的很多細節說不完,簡單點說吧——你找個十家八家重組前後的企業,從盤面,財報,公告再結合當時的市場熱點去分析,相信你會找到點很有趣的東西!
說了很多口水話,希望能幫到你,就這吧!
❼ 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管理規定
1、每年賣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25%;
2、禁止短線交易,即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六個月內不得買入;
3、禁止敏感期買賣股票,即定期報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項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