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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農商銀行股票發行情況

發布時間: 2021-07-24 05:04:27

⑴ 請問某農村商業銀行的原始股1.9元/股可以(值得)買嗎

度量股票價值的尺不是每股的單價,所以無法通過單股的價格來衡量是否有意義。可參考市盈率、市凈率等指標。

⑵ 青島農商銀行是國企還是私企

青島農商銀行應該是屬於國企的
因為現在中國還不允許私人開設銀行

⑶ 求青島農商銀行股票現在的價格

沒有價格。比如有人1塊5能轉出去。有人兩塊錢,能轉出去。。現在還沒上市呢。。。你手裡的股票就等它上市以後說不定能翻個三四倍。。像這樣的銀行上市困難。。。慢慢等吧

⑷ 青島農商銀行的前身是農村信用社,它的資格股股東都是怎麼處置的

農村信用社改制農商行以後,原來的原始股股東基本上都是折價換成新股的

⑸ 農商銀行什麼時候上市

全國有幾百家農商行,每一家都是獨立的法人機構,已上市農商銀行有重慶農商行、九台農商行、常熟農商銀行、無錫農商銀行、江陰農商銀行、張家港農商銀行、吳江農商銀行。農商銀行上市需要財務數據達標之後,走整個上市流程完之後,沒有準確時間。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原始股」一向是贏利和發財的代名詞。原始股都是一塊錢一股, 只有公司內部員工或者高層領導的親戚才有機會可以買的。

在公司謀劃上市的時候有一個發行價,發行價格一般是大於或者等於原始股價,這是為了保護股東的權益。一般情況下原始股的價格比較低,公司上市後原始股進入市場,剛進入的股票價格低,如果剛上市的公司發展潛力重足,股票上漲速度就快,原始股就會翻很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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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上市的要求和其他上市公司一樣,成為上市公司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⑹ 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青島農商銀行)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銀監會批准,在青島市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的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組建而成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本行成立於2012年6月26日,成立時的名稱為「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仲生
成立時間:2012-06-26
注冊資本:5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0200020002506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東路109號

⑺ 農村商業銀行還是信用社時入了六萬元股金,聽說現在馬上要上市了,我現在的股金經過分紅已變成了三十二萬

是三十二萬原始股的。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內部,原始股一般是一元錢一股的。股份制公司成立時發行股票,股票面值都是1元,這就是所謂的原始股。但是原始股的每股價格因為股份制公司實行股份制時間的長短不同,價格也會不同。

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投資者若購得數百股,日後上市,漲至數十元,可發一筆小財,若購得數千股,可發一筆大財,若是資金實力雄厚,購得數萬股,數十萬股,日後上市,利潤便是數以百萬計了。這便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桶金。

(7)青島農商銀行股票發行情況擴展閱讀:

原始股的風險

一、在購買原始股之前,需要了解承銷商是否具備銷售這只原始股資格,只有國家授權銷售原始股的機構才能對外銷售原始股,這類原始股都是經過篩選和調研後才公開銷售的,相對來說上市成功的幾率會比較大,如果推銷原始股的人或機構不具備國家授權的承銷資格,無論如何都不要去買,否則就會上當;

二、投資原始股風險是很大的,因此在投資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原始股企業目前以前過往往的經營狀況,主要是從銷售收入、利潤總額以及納稅情況來看,這些數據原始股發售說明書中都可以看到;

三、一般情況下,企業發行股票的目的是為了融資擴大再生產,這樣的企業值得投資,但是如果公司發行股票是為了償還債務或是填補以前的資金漏洞,那這樣的原始股也不會帶來什麼收益,公司上市成功的幾率將會很小,會將投資的風險最大化。

⑻ 農商銀行原始股是怎麼回事

原始股就是未上市前已經參股,價格比發行價低

⑼ 青農商行股票2020年股權登記日哪一天

要等股東大會開完確定

⑽ 青島農商銀行的誕生歷史背景

萌芽:恢復中規劃萌動(1949年—1951年)
1949年,新中國成立的聲音如同春雷般響徹古老的中國大地,中國歷史迎來了嶄新的一頁。中國信用合作事業在舊時代被壓抑的熱情開始萌動。
1951年3月,全國信用合作匯報會議召開,會議認為:「已經土改的地區,由於生產的恢復,農民逐漸富裕,要求積儲余糧,擴大再生產;少數農民因翻身不久,家底薄弱,一旦遇到意外,便會借貸無門。有計劃地開展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已成為廣大農民的迫切要求。」
誕生:前進中明確身份(1951年—1957年)
1951年5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上,作出了「全面開展農村金融工作,大力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決定,頒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則(草案)》、《農村信用互助小組公約(草案)》,對推動信用社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1953年以後,青島市其他區縣相繼完成了農信社的組建工作,一場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熱潮在青島迅速蔓延開來。
1954年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名稱按共同綱領規定稱為「信用合作社」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名稱上有『信用合作社』與『信貸合作社』之稱,從『信用』與『信貸』的意義上來說沒有什麼大的區別,但卻容易引起基層工作同志的誤解。因此,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名稱有統一的必要。今後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的名稱,應按共同綱領規定統稱為『信用合作社』。」
195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對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和任務從規章制度上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至此,在中國已經誕生多年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終於明確了自己的身份:有了自己統一的名稱,有了統一的組織章程,有了發展的任務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