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如何平倉
從融資人來看股票質押平倉怎麼辦:一般而言,在股價跌破股權質押警戒線後,融資人如果不願意被平倉,一般有以下四種選擇,
1、追加抵押證券;
2、追加抵押現金;
3、贖回質押股權;
4、除此之外,部分上市公司還會選擇一種「擦邊球」自救路線,也就是讓自家公司股票進行緊急停牌,使其能夠在賬面價值止跌回升後,能夠減小補倉壓力。
② 股權質押融資新規有哪些
股權質押融資的定義:也稱股票質押融資,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通常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股票質押融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2008年10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以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減少其拋售股票的動力。
《規定》明確發債主體限於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
此外,為保持用於交換的股票作為擔保物的信用,《規定》還對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並且明確了用於交換股票的安全保證措施,防範債券的違約風險。
《規定》要求: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在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時,如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③ 股票質押新規影響,對誰影響大
新規要點歸納為7大點及對散戶的影響單列分析總結如下:
新規徵求意見稿中有7大要點
1、融入方主體受限,不能是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
2、融入資金用途受限,要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
3、初始質押標的范圍縮小,基金、債券不能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4、融資規模門檻提高,首次不低於500萬,後續不低於50萬。
5、股票質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過60%。
6、質押集中度降低,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
7、新老劃斷,存量業務不受影響,可以延期。
市場各方已經從融入方、融出方、質押標的、資金流向、證券公司多個角度對其進行了解釋,但對廣大散戶朋友的短期及長期影響很有有單列出來的。但其實該新規不論是從散戶個人進行股票質押角度,還是從市場短期影響來對散戶會產生許多方面影響。
首先,散戶的資金體量不大,單筆融資的需求也較小。但此次新規規定了首次參與的交易者,交易金額需要達到500萬人民幣,這個規定的要求遠高於個人投資者開通融資融券50萬人民幣資產的要求,而基本達到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要求(個人投資者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需持有5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市值)。而此後的每次股票質押式回購的交易金額不能低於50萬元人民幣,這也同樣限制了散戶每次的融資最低下限,也就是說小型的融資就不能通過這個通道去獲得資金了。
其次,資金的使用方面,不得進行新股申購、通過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買入上市交易股票,也就是說,散戶無法用股票質押的資金再進行股票交易,追加自己的資金入市。
再次,不可用基金、債券進行初始股票質押,對持有基金、債券的散戶,這部分市值就損失了這一種變現的通道。
④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新規頒布之後,場內質押融入資金能否用於參與定增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於其在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下列用途:
(一)投資於被列入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或者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
(二)進行新股申購;
(三)通過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資金違反前款規定使用的,《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改正措施和相應後果。」
場內質押中,融入方將融入資金用於認購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不屬於上述規定中列明的禁止投向的用途,不違反上述規定。
⑤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相關流程;1.股權質押合規性審查;1.1出質人如為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固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相關流程;1.股權質押合規性審查;1.1出質人如為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規范、;2)有良好的信譽,企業及實際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員;1.2出質人如為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1)擁有中國國籍,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擁有一定個人財產;;3)有良好的個人信譽,近三年無違法或其他不良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相關流程
1.股權質押合規性審查
1.1 出質人如為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規范、資本結構合理,財務制度健全,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2)有良好的信譽,企業及實際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員近2年無違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記錄。
1.2 出質人如為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擁有中國國籍,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擁有一定個人財產;
3)有良好的個人信譽,近三年無違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1.3 質押標的股票的條件:
1)標的股票為限售流通股的,信託期限至少要覆蓋標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標的股票解禁後根據有關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體管理規定可實現完全變現的時間;標的股票為有減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託期限的設置要覆蓋根據減持有關規定可實現完全變現的時間。 2)下列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
i. 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業績披露預虧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處理或ST摘帽6個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內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譴責、證監會處罰或有任何不利於正常持續經營的重大訴訟事項發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潛在風險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業風險或政策風險較大的個股等。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質押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質押。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質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2.風險控制措施具體要求:
2.1 目標股權質押擔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對手追加抵押變現能力強的資產。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的,出質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報告,上市公司應當進行信息披露。
3. 簽署相關合同
3.1股權質押合同,並辦理完畢相關的強制執行公證及質押登記手續。(注意約定質押期間因
出質人行使配股權所獲得的股份是否質押)
4.股權質押相關手續
4.1股權質押所需材料
1)證券質押登記申請,申請中應列明出質人姓名(全稱)、出質人證券賬戶號碼、質權人姓名(全稱)、質押合同編號、擬質押證券簡稱、證券代碼、證券數量等內容;
2)經公證的質押合同原件(應對質押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
3)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授權委託書、授權人有權授權的證明文件、授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自然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香港和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台灣同胞台胞證等,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出質人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5)質押股份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質押備案表。 4.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股份質押的受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對質押雙方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根據受理日日終對證券持有數據的核查結果進行質押登記,並於下一交易日向質權人出具證券質押登記證明。質押登記的生效日以證券質押登記證明上載明的質押登記日為准。
5. 到期融資方不能還款時質權實現方式
如果到期融資方未能如期還款,則質權人將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將質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託拍賣和協議轉讓等方式實現質權。
5.1 大宗交易
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
5.2 委託拍賣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5.3 協議轉讓 參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
6.相關法律法規
6.1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2 《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6.4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雙方應共同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出具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貸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將股票質押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退還給借款人。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於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 用於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定的經營場所;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規范、;2)有良好的信譽,企業及實際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員;1.2出質人如為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1)擁有中國國籍,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擁有一定個人財產;;3)有良好的個人信譽,近三年無違法或其他不良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相關流程
1.股權質押合規性審查
1.1 出質人如為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規范、資本結構合理,財務制度健全,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2)有良好的信譽,企業及實際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員近2年無違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記錄。
1.2 出質人如為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擁有中國國籍,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擁有一定個人財產;
3)有良好的個人信譽,近三年無違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1.3 質押標的股票的條件:
1)標的股票為限售流通股的,信託期限至少要覆蓋標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標的股票解禁後根據有關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體管理規定可實現完全變現的時間;標的股票為有減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託期限的設置要覆蓋根據減持有關規定可實現完全變現的時間。 2)下列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
i. 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業績披露預虧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處理或ST摘帽6個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內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譴責、證監會處罰或有任何不利於正常持續經營的重大訴訟事項發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潛在風險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業風險或政策風險較大的個股等。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質押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質押。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質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2.風險控制措施具體要求:
2.1 目標股權質押擔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對手追加抵押變現能力強的資產。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的,出質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報告,上市公司應當進行信息披露。
3. 簽署相關合同
3.1股權質押合同,並辦理完畢相關的強制執行公證及質押登記手續。(注意約定質押期間因
出質人行使配股權所獲得的股份是否質押)
4.股權質押相關手續
4.1股權質押所需材料
1)證券質押登記申請,申請中應列明出質人姓名(全稱)、出質人證券賬戶號碼、質權人姓名(全稱)、質押合同編號、擬質押證券簡稱、證券代碼、證券數量等內容;
2)經公證的質押合同原件(應對質押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
3)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授權委託書、授權人有權授權的證明文件、授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自然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香港和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台灣同胞台胞證等,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出質人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5)質押股份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質押備案表。 4.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股份質押的受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對質押雙方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根據受理日日終對證券持有數據的核查結果進行質押登記,並於下一交易日向質權人出具證券質押登記證明。質押登記的生效日以證券質押登記證明上載明的質押登記日為准。
5. 到期融資方不能還款時質權實現方式
如果到期融資方未能如期還款,則質權人將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將質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託拍賣和協議轉讓等方式實現質權。
5.1 大宗交易
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
5.2 委託拍賣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5.3 協議轉讓 參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
6.相關法律法規
6.1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2 《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6.4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雙方應共同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出具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貸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將股票質押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退還給借款人。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於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 用於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⑥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⑦ 上市公司股東做股權質押超過多少需要發公告
以5%為標准,達到5%或以上的是必須公告的,主要的參考政策是《上交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其中相關條款如下:
第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甲乙雙方應當具有合法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主體資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情形;
(二) 甲乙雙方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空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質押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
(三) 甲方承諾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乙方應監管部門、上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方相關信息;
(四) 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和損失;
(五) 甲方承諾遵守股票質押回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規則等規定;
(六) 甲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眾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創造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
(七) 甲方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 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甲方承諾已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了相應手續,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而迅速產生騰達的風險;
⑧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何規定
財政部2001年有個文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條款:一是用於質押股權不得超過股東持有的股權總額50%;二是須經董事會批准;三是報上級主管財政(現為國資)部門備案;四是辦理質押登記。
另外,公司法、擔保法對股權質押亦有所規定,但相對寬泛,對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質押按照上面財政部的文件辦理,就不會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