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權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有什麼不同
這個沒有什麼不同的,只是文字上的差別而已,沒有實質的區別\n如果您還有什麼想咨詢,歡迎來電~\n華泰證券武漢民族大道營業部-----一切只為了客戶\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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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民在證券公司與他人爭吵猝死,證券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承擔責任。
比如股民在證券公司看行情,股票大跌激動而死,也要歸咎於證券公司責任么?進而追究國家監管部門的責任?
C. 證券公司的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買股票嗎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可以用個人名義購買股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3)證券公司對股票投資人的義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零九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D. 在證券承銷法律關系中承銷商和發行人的義務是什麼
1、材料核查義務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2、禁止預留義務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證券經營機構以包銷方式承銷股票,不得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為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1)故意囤積或截留;2)縮短承銷期;3)減少銷售網點;4)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5)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3、備案義務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的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後的1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4、保安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公告前的發行方案以及承銷過程中認購數量、預計中簽率等非公開信息。5、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具體來講,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1)不當許諾;2)詆毀同行;3)藉助行政干預;4)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6、禁止承銷業務證券經營機構持有企業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東之一,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購買股票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認購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發行股票義務股票發行價格或配股價由承銷商與發行企業共同商定。承銷商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價發行股票。9、不得虛假承銷義務證券經營機構不得進行虛假承銷。所謂虛假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名義上是承銷團成員,實際上並沒有從事承銷股票的活動和承擔承銷股票應盡的責任。10、其他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和在承銷結束後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參與所承銷股票及其認購證的私下交易,並不得為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註: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同時承銷4隻或4隻以上的股票。
E. 證券開戶人死亡,證券公司是否有權利或者義務凍結其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一般不會凍結賬戶。
證券經紀商的權利
(1)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託要求的權利,即投資者的委託要求應符合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2)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如交易傭金等。
(3)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同時,證券經紀商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體現了為委託人服務和公平買賣的原則。
證券經紀商的法律義務:
1、認真與客戶簽訂買賣證券的委託契約,即"開戶"。
2、堅持了解客戶原則,經紀商應認真審查委託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託。
3、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辦理受託業務。
4、經紀商對委託人的一切委託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託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答復主管機構與交易所查詢者不在此限。
5、經紀商若接受委託,代客買賣證券,在成交時應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
F. 證券公司,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在證券融資中為什麼自身不充當權利義務的主體
我感覺它們沒有放棄它們的權利和義務。
例如證券公司,它有向客戶收取傭金的權利,同時也有提供上市公司資訊、提供交易平台、准時上傳客戶報價......的義務。這些事,看樣子他們還是做了的。
又如投資公司,它也有向客戶收取傭金的權利,同時提供投資標的的基本情況,制定資金安全的相關措施,風險提示......這些事也是做了的。
可是最後,你的錢扔進去卻越來越少,有的乾脆就不見了。
我認為,問題不完全在於他們「不充當權利義務的主體」,而是我們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有些不太關心!一筆錢,也是辛辛苦苦掙來的,當你准備投資時,對所投的標的(股票、期貨、基金、理財產品)有沒有作過周到詳細的調查?你為什麼要相信代理人(券商、基金公司、P2P)?一旦感覺投資錯誤或有風險可能時,你的措施是什麼?......要知道,這都是投資人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應盡的義務。出了事,在別人身上找原因那是必須的,但也不要忽視自身的因素,否則永遠也長不大。
G. 股票投資人應具有哪些知識
投資分紅保險劃算么?重疾分紅險,投資保障兩不誤。 1、求償權居後 普通股對企業資產和盈利的求償權均居於最後。企業破產時,股東原來的投資可能得不到全額補償 甚至一無所有。 2、價格不穩定 普通股的價格受眾多因素影響很不穩定。政治因素、經濟因素、投資人心理因素、企業的盈利情況、風險情況 都會影響股票價格 這也使股票投資具有較高的風險。 3、收入不穩定 普通股股利的多少,視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而定。其有無、多寡均無法律上的保證 其收入的風險也遠遠大於固定收益證券。 慧擇提示:以上就是現階段我國股票投資的缺點,希望能夠提高廣大投資者的警惕性。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股票投資風險太大很難讓人放心,投資者可以改變自己的投資方向,將目光放到保險理財產品中來,這類理財產品風險低、收益高,是您理財投資的正確選擇。
H. 投資者根據證劵公司提供的指令買入和賣出股票發生虧損,證券公司有承擔責任的義務嗎
證券公司提供的所謂指令,實際是股市信息,買賣股票是股民自己決定的,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
至於基金,其經理是散戶的代理人,進行買賣交易,有責任判斷信息的真偽,保護散戶的利益。。。
I. 為什麼證券公司的人不允許炒股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禁止炒股,因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9)證券公司對股票投資人的義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J. 證券經紀商的證券經紀商的法律義務
1、認真與客戶簽訂買賣證券的委託契約,即開戶。
2、堅持了解客戶原則,經紀商應認真審查委託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託。
3、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辦理受託業務。
4、經紀商對委託人的一切委託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託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答復主管機構與交易所查詢者不在此限。
5、經紀商若接受委託,代客買賣證券,在成交時應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
6、經紀商對委託人的委託買賣內容及交納保證金和證券庫存的變化必須有真實的憑證和詳實的記錄;接受客戶交納的保證金及交存的證券後應該給委託人合法的憑證。
7、按中國現行的法規規定,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託,也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價證券委託;同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託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託買入和委託賣出時,不得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8、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經紀商在接收客戶委託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必須履行上述義務,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託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因證券經營機構過失,造成委託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或請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按其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的解釋為: 證券經紀商 英語為:stock brokerage。為投資者提供股票、債券交易服務的機構。基本職能是接受投資者委託,代理買賣證券,賺取交易傭金。證券經紀商進行的交易大多數都是代理業務。分為全方位經紀人(full-service broker)和折扣經紀(discount broker)兩種,不同服務收取不等的傭金。參見:股票經紀人stock broker
據國外媒體11月1日援引未具名知情人士消息稱,工商銀行(行情,資訊,評論)出資1美元收購由法國巴黎銀行控股的富通證券的一級交易商服務部Prime Dealer Services。
報道援引該知情人士話稱,富通證券這個部門規模不大,現有客戶僅75家,但工行希望以它為基地擴大自己在美國市場的證券承銷業務。
但該知情人士還表示,這筆交易不會使工行成為一家一級交易商,至少在短時間內不會。
報道稱,原富通證券CEO、現為工行新部門「ICBC Financial Services」(工行金融服務公司)CEO的斯皮蘭上周六在美國華(行情,資訊,評論)人金融協會舉辦的一次論壇上透露,工行金融服務公司首先將著重於債券購買的清算業務,然後再考量其他擴張機會。
第一財經就此事向工行新聞發言人求證,該人士稱:「目前對此事尚不知情,如有該事項將以公司公告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