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叫掛牌公司上市公司
掛牌公司即注冊地在境內、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相對。公眾公司的一類。掛牌條件是:
(一)為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公司組織結構;
(三)登記託管的股份比例不低於可代辦轉讓股份的50%;
(四)中國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第十條)
截至2006年8月30日,我國有掛牌公司52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1)掛牌公司股票發行事項的有關規定擴展閱讀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網路-掛牌公司 網路-上市公司
❷ 證監會發布有關新三板市場的七項配套規則,有哪些內容
七項配套規則主要適用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等情形。對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證監會豁免核准,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將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布。
這些配套規則的發布,標志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至全國工作正式啟動,凡是在境內注冊的、符合掛牌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不再受高新園區的地域范圍限制。
在這些配套規則的制定過程中,證監會始終堅持以「簡便、透明、快捷、高效」為原則,力求制度設計適合公司和投資者的實際需求。這些配套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決定》發布後,需要按照《國務院決定》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必要的調整和補充。12月16日證監會已就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57條意見和建議,主要包括歷史上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公司的處理建議、公眾公司加強並購重組監管的建議等,其中一些意見和建議,已經在7項配套規則中吸收採納,其他一些不涉及本次修改內容的意見和建議,證監會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待積累一定經驗後,再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據此,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主要是按照《國務院決定》對公開轉讓、登記託管、定期報告披露時間、行政許可時限等內容進行准確界定和表述,並相應調整修改了有關條款。
二是明確審核要求,解決歷史遺留事項。在我國改革開放和股份制企業探索的歷史演進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簡稱200人公司),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時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環境,類型多樣,情況不一。為了推動這類公司規范後依法進入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證監會制定了《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將200人公司問題的解決與證監會現有行政許可項目結合,在審核標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請的公司,應當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不違反當時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股權結構清晰;經營規范;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申請IPO的公司,股份確權數量應當達到90%,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份確權數量應達到80%。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持股、職工持股會持股、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應當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這不僅是探索合理解決我國企業股份制改革遺留事項的一項必要舉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是明確行政許可流程。按照《國務院決定》關於「證監會應當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許可方式,簡化審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的要求,對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等行政許可事項,證監會制定了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公告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工作流程、行政許可項目說明等相關文件,明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行政許可工作安排:一是簡化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二是減少審核環節,不設發審委或發審委性質的專門委員會;三是內部審核會議安排視具體情況而定,不把反饋會、初審會等設定為必經程序;四是明確了行政許可名稱、依據、條件等。在實際工作中,證監會將簡化「事前」審核,提高審核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和申報文件。按照適度披露、客觀披露和彈性披露的原則,證監會制定了《公開轉讓說明書》、《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等4個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明確了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披露要求,以及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要求,在滿足投資者基本需求的基礎上,突出重點信息的披露要求,強調客觀信息的披露,盡可能降低公司納入監管的成本,並設置一些自願性要求,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❸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❹ 公司股票發行期限聽說證監會批准上市後3天內必須發行有這樣的明文規定么
沒有硬性要求。
第二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中《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進一步縮短新股發行結束後到上市的時間。
同時《證券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第四十六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條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❺ 新三板定向增發信息披露和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4、什麼是新三板定增? 有什麼特點?
新三板定增,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新三板定向發行具有以下特點:
(1)企業可以在掛牌前、掛牌時、掛牌後定向發行融資,發行後再備案;
(2)企業符合豁免條件則可進行定向發行,無須審核;
(3)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針對特定投資者,不超過35人;
(4)投資者可以與企業協商談判確定發行價格;
(5)定向發行新增的股份不設立鎖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麼情況下可豁免核准?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確定發行對象,簽訂認購協議;(2)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通過;(3)證監會審核並核准;(4)儲架發行,發行後向證監會備案;(5)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發行後股東不超過200人或者一年內股票融資總額低於凈資產20%的企業可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新三板定增由於屬於非公開發行,企業一般要在找到投資者後方可進行公告,因此投資信息相對封閉。
6、投資者為什麼要參與新三板定增?
(1)目前協議轉讓方式下,新三板市場整體交易量稀少,投資者很難獲得買入的機會。定向發行是未來新三板企業股票融資的主要方式,投資者通過參與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提前獲取籌碼,享受將來流動性迅速放開帶來的溢價。
(2)新三板定向發行融資規模相對較小,規定定向增發對象人數不超過35人,因此單筆投資金額最少只需十幾萬元即可參與;
(3)新三板定向發行不設鎖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後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鎖定風險;
(4)新三板定向發行價格可協商談判來確定,避免買入價格過高的風險。
二、定增的詳細流程:
1、董事會對定增進行決議,發行方案公告:
主要內容:
(一)發行目的
(二)發行對象范圍及現有股東的優先認購安排
(三)發行價格及定價方法
(四)發行股份數量
(五)公司除息除權、分紅派息及轉增股本情況
(六)本次股票發行限售安排及自願鎖定承諾
(七)募集資金用途
(八)本次股票發行前滾存未分配利潤的處置方案
(九)本次股票發行前擬提交股東大會批准和授權的相關事項
2、召開股東大會,公告會議決議
內容與董事會會議基本一致。
3、發行期開始,公告股票發行認購程序
公告主要內容:
(一)普通投資者認購及配售原則
(二)外部投資者認購程序
(三)認購的時間和資金到賬要求
4、股票發行完成後,公告股票發行情況報告
公告主要內容:
(一) 本次發行股票的數量
( 二) 發行價格及定價依據
( 三) 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
( 四) 發行對象情況
5、定增並掛牌並發布公開轉讓的公告
公告主要內容:
本公司此次發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工作,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
❻ 簡述股票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股票上市申請。上市申請。發行人在股票發行完畢,召開股東大會,完成公司注冊登記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2、審查批准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符合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6)掛牌公司股票發行事項的有關規定擴展閱讀:
流動性增強:
私人公司的所有權通常不具備流動性而且很難出售,對小股東而言更是如此。上市為公司的股票創造了一個流動性遠好於私人企業股權的公開市場。投資者、機構、建立者和所有者的股權都獲得了流動性,股權的買賣變得更加方便了。
盡管流動性可以提升公司的價值,但是這取決於諸多因素,包括注冊權、鎖定限制和持有期等。例如,典型的經營者和建立者會面對各種限制。
不允許他們在公司上市後的若干個月內將股權兌現。流動性還為公司將增發股份賣給投資者進行再融資提供了更大的機會,幫助公司的負責人排除個人擔保,為投資者或所有者提供了退出戰略、投資組合多樣性和資產配置靈活性。
薪酬和人力資本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股票和股票期權來吸引並留住有才乾的員工。股票持有權提高員工的忠誠度並阻止員工離開公司而成為競爭者。如去年上市的阿里巴巴、巨人網路等中國企業,因員工持股而創造了數千名百萬富翁、千萬富翁,還有數名億萬富翁。
❼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新股發行條件及關注事項
第八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一)最近3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擅自改變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重組中進入公司的有關資產的財務會計資料及重組後的財務會計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五)存在為股東及股東的附屬公司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並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一)存在對公司經營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
(二)與同行業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財務指標如應收帳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異常,可能存在重大風險;
(三)公司現金流量凈增加額為負,且經營性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可能出現支付困難;
(四)公司曾發生募集資金的實施進度與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諾不符,募集資金投向變更頻繁,使用效果未達到公司披露的水平;
(五)公司本次發行籌資計劃與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及實施周期相互不匹配,投資項目缺乏充分的論證;
(六)上市公司前次發行完成後,效益顯著下降;或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
(七)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紅派息,董事會對於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釋;
(八)公司缺乏穩健的會計政策;
(九)公司資金大量閑置,資金存放缺乏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或者大量資金用於委託理財;
(十)公司資產負債率過低,通過股本融資會導致公司財務結構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確的投資方向,資金可能出現剩餘;
(十一)公司或有負債數額巨大,且存在較大風險;
(十二)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或訴訟;
(十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較大缺陷;
(十四)公司可能不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十五)公司最近1年內因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及未履行報告義務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十六)公司董事會未履行其向全體股東所作出的承諾;
(十七)公司未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出的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