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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公司章程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8-03 02:03:21

Ⅰ 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可以取消某些股東的股權嗎

除非該股東沒有出資到位,否則是不能以召開股東大會形式撤銷公司股東的資格的,上述做法不合法。

Ⅱ 修改公司章程需不需要股東在新章程的文本上簽字

不需要,只要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就行。

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並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2)修訂公司章程的股票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股東和法人變更後修改公司章程的,不需要原法人和股東在新的公司章程進行簽字,由新的股東和法人簽訂就可以了。

Ⅲ 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是否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強制收夠回在職員工或者離職員工的股份

這個問題有很大爭議。股權轉讓的權利屬於股東的基本權利。一般認為除非股東同意,不得被剝奪。現在有法院判決認定全體股東簽字確認的章程中,包含股東離職或發生其他原因時,需把持有的公司股權裝讓給公司或其他股東的條款是有效的。但是對於經過股東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來確定這樣的條款,其法律效力如何尚不確定。
出於防範法律風險考慮,盡可能取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如果實在無法取得一致同意,而又一定要收回股權,可以考慮承擔一定的風險通過依法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然後予以實施。在此過程中有可能就協商解決了。即便最後無法協商,法院也認定這樣修改章程達成的條款無效,最壞的結果就是回到目前的現狀。

Ⅳ 股權投資中如何修改公司章程的優先股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做出規定。」

以此為法律依據,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頒布《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此,優先股制度正式開始試點運行。

根據《指導意見》和《試點辦法》的定義,優先股是指依照《》,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試點期間的優先股制度,主要有以下核心內容:

1、發行主體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

(2)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收購或吸收合並其他上市公司;

(3)以減少注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的,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可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

相同條款的優先股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2、優先分配利潤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以下事項:

(1)優先股股息率是採用固定股息率還是浮動股息率,並相應明確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動股息率計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是否必須分配利潤。

(3)如果公司因本會計年度可分配利潤不足而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差額部分是否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是否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的,公司章程應明確優先股股東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的比例、條件等事項。

(5)優先股利潤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項。

試點期間,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餘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的優先股。同一公司既發行強制分紅優先股,又發行不含強制分紅條款優先股的,不屬於發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

3、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4、表決許可權制

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並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定程序。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沒有表決權。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表決權恢復

公司股東大會可授權公司董事會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優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計三個會計年度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准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

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

(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認定控股股東。

6、轉換與回購

發行人應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規定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發行人回購優先股的條件、價格和比例。轉換選擇權或回購選擇權可規定由發行人或優先股股東行使。

回購優先股包括發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和投資者要求回售優先股兩種情況。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後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Ⅳ 合夥人要求增加股份佔比,如何修改公司章程

合夥人要求增加股份佔比,要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才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Ⅵ 創始人想修改公司章程,獲得對公司事務絕對發言權,必須擁有()以上的股份

百分之67的股權

Ⅶ 關於股票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修訂公司章程等議案會漲嗎

這個一般不會漲,每年的股東大會都有的程序,如果有什麼特別的好消息就會漲。祝投資順利

Ⅷ 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是利好嗎請專家幫忙分析下,不懂請別亂說

你好,上市公司修改章程主要的目的是增加公司實力,特別是引入新的投資人時增資需要變更注冊資本和公司章程,短期中性,長期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