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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函證證券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8-05 09:27:45

1. 地方國庫定期存款資金運用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分析被審計單位貨幣資金的構成形式。
一般而言,被審計單位的貨幣資金主要是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放,一些資金充裕的企業也常常選擇定期存款,將資金投入證券公司進行股票、國債等投資,或者進行委託理財等方式對貨幣資金進行經營和管理。
審計時要關注銀行存款科目下的二級科目,除了活期、定期銀行存款外,企業有無將存放在證券公司的款項,委託貸款等具有風險性的資金放在銀行存款科目中進行核算。
(一)對於定期存款,應對銀行進行函證或審計人員親自到銀行進行調查,核實定期存款是否真實存在,有無質押、擔保等情況。如果有質押、擔保情形,應取得相關合同,進一步了解該業務的合法性及合規性。
(二)對於存入證券公司的款項,要跟蹤資金走向,到證券公司延伸調查。一方面要看資金轉到證券公司的真實用途,即交易性質,是進行委託理財還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另一方面要看資金的流動軌跡,如果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要到證券公司索取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資金及交易流水,關注資金的去向,核算交易的損益;對於委託理財,要索取委託理財合同,關注其風險性及核算的真實性。
(三)對於委託貸款,要檢查委託貸款合同,關注資金去向,分析是否存在回收的風險。
對銀行存款進行函證。
函證是核實銀行存款真實性的關鍵程序,而在審計實務中卻常常被忽略。函證不僅可以證實銀行存款的真實性,而且可以了解到一些其他信息,如企業存款的性質,是否有未入賬的借款等。函證時要注意,需要由審計人員親自進行,函證的范圍要包括企業已經銷戶的銀行賬戶。
核對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
這是貨幣資金審計中必要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審計人員往往直接對銀行存款及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然而,針對目前財務造假呈現的新動向,審計人員應該首先對銀行對賬單真偽進行辨別,這是核對銀行存款真實性的基礎,這項工作可以通過到銀行進行調查,重新取得一定期間的銀行對賬單,或者通過函證的方式加以解決。在鑒別銀行對賬單真偽後,具體核對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有無銀行長期未達賬項,可能存在隱瞞收入,挪用資金等問題。
(二)有無資金收付不記賬,即所謂的「空中飛」,檢查是否為出借銀行賬戶或者是轉移資金。
(三)關注大額現金收付記錄。檢查除了現金管理規定中的發放工資、領取備用金等幾種情況外的大額提取現金和收取現金的記錄,檢查企業是否有意隱瞞現金的真實來源或者去向,有無利用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舞弊。
(四)關注相近時間,一筆大額資金轉入,隨後分若干筆轉出或提現的交易,檢查企業是否出借銀行賬戶或者轉移資金。
關注轉賬支票的去向
由於支票自身的特點,在財務憑證上只留存存根,在企業內部控制較差的情況下,資金很有可能被暗渡陳倉,轉移到別處。審計時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對某些性質或金額比較重要的轉賬業務到銀行或收款方進行延伸核實,以確認該款項是否真正支付給存根聯所標明的收款方。

2. 股票事件!

、「東方鍋爐」事件的揭露

1999年1月16日,「東方鍋爐」董事會在《上海證券報》上刊登公告稱,公司上市過程中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幾日之後,有關媒體就刊載了如下消息:「審計署 的一份調查顯示,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所屬的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包裝上市』的辦法,連續多年編制虛假財務報告,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將應列作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銷售利潤3800萬元,轉列到1997年度,而將應列作1997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列到1998年,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產利潤率增長平衡的假象。」
當投資者們正等待證券監管部門對此事做出處罰之時,3月份,「東方鍋爐」又先後兩次在《上海證券報》刊登公告,稱「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江促生,現任董事長何允民,董事馬一中、程兆峰,因涉嫌經濟犯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投資者們不禁納悶「東方鍋爐」到底出了什麼事?4月14日,「東鍋」事件終於真相大白,法院開庭審理了江仲生、何允民、馬一中、程兆峰等4個在「東方鍋爐」股票上市前,私自領取社會公眾股進行場外交易以非法牟取暴利、將某證券公司返還廣告費款200萬元私分等違法事實。至於法定審理的結果,尚未公布。
可見,「東鍋」事件主要存在兩方面的違法行為,其一是公司採取非法手段包裝上市;其二是一部分董事私自將公司股票進行場外交易牟取暴利以及私吞公司財產。
四、對「利潤截期」問題的分析
在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後對公司利潤進行包裝,是「東方鍋爐」違法行為的第一個方面。
「東方鍋爐」在上市之前,就通過調整財務報表而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在「利潤截期」問題上大做手腳,將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和銷售利潤3800萬元,調整至1997年底。1997年度又以同樣的方法,將該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和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移到1998年,從而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歷產利潤率增長率平衡的假象。毫無疑問,這是一種嚴懲的利潤包裝行為。可是,我們不禁要問,作為「東方鍋爐」管理部門何以敢如此妄為呢?而作為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為何對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卻視而不見呢?
首先,從會計責任來看,銷售收入的確認與利潤的核算是有一定原則的。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收入》的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控制權;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與此同時,財政部還在上述准則的基礎上,頒布了有關確認銷售收入的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對銷售收入的確認,不能簡單地滿足形式上要求,而應注重交易的實質。只有同時滿足上述的所有條件,銷售才能據以確認。因此,會計准則的頒布,使企業要嘉賓行銷售收入的人為調節,就有一定難度。但是,在這樣的條件下,東方鍋爐仍然操縱銷售收入的調節,其動機就值得研究。
我們推測,東方鍋爐管理當局之所以敢如此調節利潤,其根源就在於輕視應有的會計責任。按照他們的想法:只要銷售收入是確實存在的,盡管在時間上有所出入,也不能算違法行為。因此,他們不僅調節了1996、1997年的銷售收入與利潤,還調節了1998年的銷售收入與利潤,而且所調節的金額之大令人咋舌。
事實上,「東方鍋爐」直到事發之後,管理當局對這種調節行為的會計責任仍未有所認識。而國際上在確認會計責任時,將銷售收入與利潤的調節視作為嚴懲的會計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嚴懲不貸。例如:以生產「芭比娃娃」著稱的美國馬蒂稱玩具製造公司於1971年調節了銷售收入與利潤,將本應在1972年實現的1500萬美元的銷售收入及800萬美元的利潤,調入1971年的會計年度,欺騙了該公司的投資者。事發後該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羅絲被美國聯邦法院判決個人罰款57000美元,並必須無償提供2500個小時的公益服務。最後,該董事長羅絲被董事會逐出玩具公司。如果我國的會計監管部門也將銷售收入與利潤的調節視作為一項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的話東方鍋爐公司的管理當局就可能不會如此的肆無忌憚了。
其次,從審計責任來看,根據審計准則,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時需要確定一般審計目標,而一般審計目標包括7項內容,即總體合理性、真實性、完整性、所有權、估價、截止和機械准確性。其中「截止」一項在我們上述「利潤截期」問題分析中已經涉及。「截止」又稱截期,英文表達為Cutoff,即注冊會計師在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審查時,要確定接近資產負債表日的交易是否已計入適當的期間。尤其對於銷售收入、應收賬款、銷售折讓及退還等科目,注冊會計師更應關注其截期正確與否。根據我國的審計准則,注冊會計師只要遵循了規定的程序,是可以並應該提示出企業在利潤截期問題材的生大錯誤的。比如,對於「主營業務收入」這一項目截期正確與否的審查,不管「東方鍋爐」在會計記賬時是以貨物發出作為確認收入的標准,還是以發票的開出為標准,只要通過抽樣、檢查、函證、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注冊會計師完全可以獲取有效的審計證據。
退一步說,假設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確實遵循了獨立審計准則,但由於企業的幫意隱瞞或精心偽造而致使注冊會計師不能發現其中的生大錯報和漏報的話,那麼還是有兩個方面問題值得總結,要麼是現有的獨立審計准則存在先天不足,無法發現重大錯報、漏報,要麼是審計報告使用者對注冊會計作用期望過高,對其抱有超越其能力的奢望。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會計界進一步研究與總結的課題。

五、對公司董事擅自出售公司股票牟取暴利一事的分析

「東方鍋爐」部分董事私自將公司股票領出進行場外交易,牟取暴利後私分以及私吞公司財產的行為,是「東鍋」事件的第2個需要剖析的方面。
據司法機關調查發現,在「東方鍋爐」5400萬股社會公眾股尚未上市之前,即1996年11月,當時的「東方鍋爐」董事長江仲生和董事何允明、馬一中、程兆峰等4人背著公司其他領導,共謀後由程兆峰從董事會秘書處領出東方鍋爐社會公眾股30萬股(在未付認購股本金每股2.2元的情況下),並按照事先與北京某公司的約定在成才蜀都大廈一客房以每股7元的價格轉賣,獲得現金210萬元。同月,和兆峰兩次領出50萬股股票,同何允明一起再次在蜀都大廈以每股8.8元賣給對方,獲得440萬元。四人均分了650萬元中的340萬元,分別以個人名字和家屬名字存入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償還個人債務等。
1996年12月,上述4人在到上海參加「東方鍋爐上市掛牌儀式」期間,構同商議後以東方鍋爐財務收據收取某證券公司返還廣告費款200萬元現金平均私分,以各自親屬名字存入上海市合作銀行武昌支行,存單歸個人所有。同月,在「東方鍋爐」股票託管期間,廠務領導會議決定東方鍋爐每位董事可獲得2萬股社會公眾股的處置權,並要繳納股本認購金。會後,4人又私自決定將何以明管理的「東方鍋爐」股票每人再多分8萬股統一辦好手續後交由個人處理。據查,4人已將私分的8萬股股票以不同的價格在不同的證券公司賣出,江仲生獲73萬元,何允明獲92萬元,馬一中獲73萬元,程兆峰獲69萬元。(參考1999年4月14日《中國證券報》)
「東方鍋爐」1996年12月27日掛牌上市的社會公眾股為5400萬股,這是由於「東方鍋爐」作為股份制試點企業而於1988年和1989年分兩次募集的。但由於當時並沒有證券交易二級市場,於是便有了成都紅廟的非正規交易市場,俗稱「一級半市場」。正是看到了在這個一級半市場上許多投機家發了大財,使何以明等4個產生了心理不平衡。這時,他們想到了自己手中的權利。作為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他們可以從公司領出股票,然後在未付股本認購金的情況下,先拿去一級半市場進行交易,在牟取暴利之後現將股本認購金歸還公司。以1996年11月程兆峰領出的50萬股股票為例,認購股本金為2.2元,而交易成交價為8.8元,4個從中牟利為330萬元,他們不需支付一分錢便可輕而易舉地取得如此豐厚的利潤。而「東方鍋爐」的投資者們對此卻一無所知,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被某些人濫用並以此而發了橫財。這對於投資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對此,我們覺得在上市公司運行機制上以及注冊會計師審計方面,有值得總結的方面:
(一)在上述事件中,公司管理人員在私分內部職工股、侵吞200萬元廣告費的過程中,可以不受約束地為所欲為,不得不使我們對現行上市公司的管理機制引起思考。盡管為了強化控制,國家規定了上市公司內部必須設置監事會機構,以防止公司的管理部門超越許可權,為個人謀取私利。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這一職能部門形同虛設,以致重慶百貨大樓股份中,這一職能部門形同虛設,以致重慶百貨大樓股分公司(600729)在公布1998年財務報表時,沒有公布作為年報重要內容之一的監事會報告,引起社會公眾的極大反響。在解釋這一事件時,公司董事會秘書稱:在1999年4月5日如開董事會會議時,監事會主席缺度。實際上,該公司監事會成員共有5人,其中監事會主席系重慶市商業局局長,自1997年10月以後,從未列席過董事會,現已退休。而副主席也已調離公司,另一位監事聲稱自己是公務員,早已寫了矢職報告。因此,所謂的監事會實質上是沒有召集人的一個殘缺機構(詳見1999年4月15日《中國證券報》)。可見,由於我國目前正處在轉型時期,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使得我國上市公司存在著大旦的內部人控制現象(Insidrt\ control),公司的經營決策大權均掌握在公司總經理與有關主管人員手中。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公司的管理部門就有了私營舞弊的機會。「東鍋」事件給我們一個學生的教訓。
(二)在對上市公司審計過程中,我國注冊會計師更多地是關注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而較少關註上市公司的舞弊現象。那麼,迪樣的做法是否達到社會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呢?「東方鍋爐」作為一個典型安全,生動說明了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與公司內部的管理舞弊二者並不矛盾。從「東鍋」公司的財務報表來扯,形式上已經滿足了會計准則的要求,沒有違反有關的會計法規,公司管理當局只是在報表之外,炒作職工內部股時進行了營私舞弊。因此,如果從專業角度據此指責注冊會計師,似乎對注冊會計師期望過高。但是,對並非專業人士的社會公眾來說,經過注冊會計師審核過的公司仍存在成額欺詐,要說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他們似科是難以接受的。因此,如何處理財務報表公允表達與查找公司管理當局舞弊一直是國際審計界中的一個難題。例如,美國除了在1988年頒布的每53、54號審計准則說明中,對注冊會計師揭露與報告企業舞弊及非法行為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外,又在1997年頒布的第82號審計准則說明中,再一次強調了注冊會計師應對企業存在舞弊和差錯的可能性保持應用的專業關注。如注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時,必須詢問公司管理部門在防止舞弊的問題材上採取了會么樣的措施,這些措施實施的效果如何?有否發現過舞弊?對已發現的舞弊採取了會么欄的行動。通過這些程度,可以形成對管理當局舞弊的威懾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舞弊的發生。但在我國獨立審計准則中,雖然也包含了注冊會計師對企業舞弊予以關注的具體准則,但從目前來看,絕大多數注冊會計師僅僅關注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而不太關注的問題材。從「東鍋」事件看,除了要進一步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核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時應注意公允表達的目標外,同時還要強調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舞弊現象的關注。實際上,當公司舞弊現象比較嚴重時,後者的意義要大於前者。

3. 中紀委點名海通證券違規行為,海通證券有哪些違規行為

2021年5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集中的信息發布幾家證券公司的懲罰,包括海通證券、財新證券,華西證券和中山證券,因其投資銀行業務和員工的違規行為,涉及驗證發行者的不足和不足,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紀律監督組織中敦促中國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的同時,完善修訂贊助企業管理方法,建立懲罰機制根據公眾的信息焦點,明確每季度對公開投資銀行信息的處罰,實現更高權力的監督和監管,促進保薦人歸位負責。

4月6日,證監會網站對海通證券監管磋商辦法作出決定,海通證券業有限公司。上海或掛牌的樁基改制過程中持續監督職責,未進行定期復核、現場檢查等程序,如未按照會計工作規定謹慎檢查、拜訪客戶不合理、形式化等。另外,作為被指控為互動娛樂有限公司的富豪,上海收購了上海宏網路科技有限公司,51%股權和49%股權在理財顧問的過程中,而不是借入組合。標的資產的上市公司關聯方公司控制上市公司關聯企業繳納社會安全異常,如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和全面檢查,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沒有檢查通過信確認和面試。

4. 甲公司上市發行普通股股票,下列審計程序中注冊會計師最不可能執行的是 1向該公司開戶銀行函證2向證券

最不可能的是4,公司簽發的現金支票,應該都已經拿到銀行去兌現了,審計的無法取得支票的,要查也只能查看支票的存根還有銀行進賬單

5.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錯誤實列

銀廣夏事件
編輯本段(一)彌天大謊——中國安然事件
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志發表「銀廣夏陷阱」一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廣夏萃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達旦運作,也生產不出所宣稱的數量;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價格高到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產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臨界萃取設備提取。
(二)疑點
(1)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葯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2)如果天津廣夏宣稱的出口屬實,按照我國稅法,應辦理幾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稅的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億元,按17%稅率計算,公司應當計交的增值稅至少為 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但不欠,而且還沒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銷售收入與應收款項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款項合計與短期借款也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銷售及資金回籠並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以巨額貨幣資金的囤積來顯示銷售及回款情況。(4)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注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一家小型貿易公司。(5)原材料購買批量很大,都是整數噸位,一次購買上千噸桂皮、生薑,整個廠區恐怕都盛不下,而庫房、工藝不許外人察看。(6)萃取技術高溫高壓高耗電,但水電費1999年僅20萬元,2000年僅70萬元。(7)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與違規情況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於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後,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於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四)造假流水線
據庭審記錄,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某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製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一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並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於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後,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2000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依舊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共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 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後,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 764.6431萬元。2001年年初,為進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 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後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後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 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製作出來的。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一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編輯本段(一)彌天大謊——中國安然事件
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志發表「銀廣夏陷阱」一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廣夏萃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達旦運作,也生產不出所宣稱的數量;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價格高到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產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臨界萃取設備提取。
編輯本段(二)疑點
(1)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葯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2)如果天津廣夏宣稱的出口屬實,按照我國稅法,應辦理幾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稅的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億元,按17%稅率計算,公司應當計交的增值稅至少為 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但不欠,而且還沒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銷售收入與應收款項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款項合計與短期借款也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銷售及資金回籠並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以巨額貨幣資金的囤積來顯示銷售及回款情況。(4)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注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一家小型貿易公司。(5)原材料購買批量很大,都是整數噸位,一次購買上千噸桂皮、生薑,整個廠區恐怕都盛不下,而庫房、工藝不許外人察看。(6)萃取技術高溫高壓高耗電,但水電費1999年僅20萬元,2000年僅70萬元。(7)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編輯本段(三)造假與違規情況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於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後,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於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編輯本段(四)造假流水線
據庭審記錄,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某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製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一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並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於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後,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2000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依舊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共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 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後,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 764.6431萬元。2001年年初,為進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 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後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後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 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製作出來的。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一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編輯本段(五)審計情況
(1)銀廣夏編制合並報表時,未抵銷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未按股權協議的比例合並子公司,從而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或報告有關重大虛假問題,違反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並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編制審計計劃時的特殊考慮」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范圍、集團內公司間的股權關系、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等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相關的事項,以合理制訂審計計劃;第三章「實施審計程序時的特殊考慮」第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並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和其他合並資料進行重點審計;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間的債權、債務、存貨交易、固定資產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實現損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影響是否消除;第十七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並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合並會計報表是否恰當反映少數股東權益及少數股東損益;第四章「編制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第二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重大交易,並據以確定其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2)注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執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在對天津廣夏的審計過程中,將所有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而並未要求公司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注冊會計師處。2000年發出14封詢證函,沒有收到一封回函。對於無法執行函證程序的應收賬款,審計人員在運用替代程序時,未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便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一審計證據》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在第 二章第十一條指出,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可參照下述標准來判斷: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注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第十二條指出,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對於重要審計項目,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或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3)注冊會計師未有效執行分析性測試程序,例如對於銀廣夏在200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大幅增長的同時生產用電的電費卻反而降低的情況竟沒有發現或報告;面對銀廣夏2000年度生產卵磷脂的投入產出比率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異常情況,注冊會計師既未實地考察,又沒有咨詢專家意見,而輕信銀廣夏管理當局聲稱的「生產進入成熟期」,違反《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第二章「一般原則」指出,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分析性復核時應當考慮會計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會計信息和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的關系;第三章「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第十四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進行整體復核時,應當審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並考慮針對已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是否存在尚未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第四章「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處理」第十七條指出,當分析性復核結果出現異常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予以解釋,並獲得適當的驗證證據;如果被審計單位不予解釋或解釋不當,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實施其他審計程序。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第五條指出,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相關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相關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第七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特定資產的估價。特定資產數量和物質狀況的測定、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4)天津廣夏審計項目負責人由非注冊會計師擔任,審計人員普遍缺乏外貿業務知識,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嚴重違反《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基本准則》第二章「一般准則」第五條指出,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並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七條指出,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審計計劃的審核」第十七條規定,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准;第十八條指出,對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5)對於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異常增值稅及所得稅政策披露情況,審計人員沒有予以應有關注;在收集了真假兩種海關報關單後未予以必要關注(例如注冊會計師審查的幾份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的蓋著「天津東港海關」字樣的報關單上,每種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編號」均為空白,稍通外貿實務常識的人都能發現,這是違反報關單填寫基本要求的);對於境外銷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業慣例的情況,未能予以關注;未收集或嚴格審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關注重大不良資產;存在以預審代替年審、未貫徹三級復核制度等重大審計程序缺陷,違反《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審計證據》、《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等多項准則的相關條款。
編輯本段(六)審計模式的爭論與警示
在銀廣夏事件中,包括被處罰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內的個別人士稱,由於獨立審計准則沒有引入風險導向審計,致使簽字注冊會計師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認為,從我國頒布的獨立審計准則項目看,幾乎每個准則項目都引入了風險導向審計思想,絕非用制度基礎審計所能概括的,而且簽字注冊會計師根本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按照獨立審計准則執業,並非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舞弊行為。在銀廣夏案例中,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疏於執行已頒布的獨立審計准則,在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兩方面均存在重大過失。連最基本的公認審計原則都沒有遵守,最基礎的審計程序都沒有執行,更何談建立在內部控制結構非常完善基礎上的風險導向審計。 另外,郭晉龍等學者認為,根據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合法,主要是看其與總賬、明細賬、記賬憑證以及原始憑證是否相符,如果公司採取偽造原始憑證(如銷售合同、發票等〕的方法進行舞弊或惡意欺詐,這種以會計賬目為基礎的審計方法必定遭到失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對此予以了堅決回擊,他指出:1920年以前,注冊會計師普遍採用賬項基礎審計,主要目標就是發現錯誤和舞弊。我國獨立審計准則雖然不是建立在賬項基礎審計的基礎上,但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雖然目前審計理論和實務由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導向審計發展,但不能抹殺賬項基礎審計的作用。如果被審計單位沒有內部控制或者內部控制形同虛設,注冊會計師就只能依賴賬項基礎審計。換言之,利用賬項基礎審計也能發現公司管理層的舞弊行為,我國政府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總之,任何質疑現行獨立審計准則體系的論調都是缺乏事實根據的,相反銀廣夏案例給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警示恰恰在於,注冊會計師對現有準則的執行存在重大疏忽與不力。另外,值得說明的是,在現行獨立審計准則體系中,無不貫徹了審計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思想和原則,那些聲稱現行審計准則體系缺乏風險導向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
編輯本段(七)中天勤冤嗎?
(1)天勤:被冤枉的另一半?2000年7月,中天勤由原先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天勤和中天合並成立,成為全國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的名稱合並後,沒有進行業務管理的實質性的合並,為了追求規模全國第一,嚴重忽視了會計師事務所最重要的業務風險管理,看似「強強聯合」,但卻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業務和客戶實際上被各合夥人分割,主辦業務工作人員長期不變,難以形成一個統一的業務管理體系和不同部門的交叉復核與工作輪換。在業務上,天勤和中天的審計報告書編號和業務專用章都是不同的,天勤的編號是「中天勤A」,專用章是「中天勤l」;中天的編號是「中天勤B」,專用章是「中天勤2」。代表對外業務風險由中天勤統一承擔,而內部業務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控制機制。只要兩家中的任何一個合夥人的某一業務出現問題,就得由合並後的中天勤來全部承擔。這樣的機制客觀上將縱容做假,而不能限製做假。天勤的冤只能歸責於在當初商議合並時沒有考慮各自事務所的工作風格、執業道德管理等可能引來風險的承擔。這也是現存較多的規模大、業務多、上檔次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的頑疾之所在。 (2)中天勤冤不冤?中天勤將審計失敗歸因於企業沒有誠信,而認定對該公司所做的審計業務經自查沒有發現有關注冊會計師及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有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中天勤也是受了8年的騙!中天勤其實並不冤。上市以來一直擔當銀廣夏審計師的中天勤,內部管理混亂,審計態度隨意,對風險的判斷近乎錯誤:相信銀廣夏是高科技公司,就應當有高額利潤;因為銀廣夏不斷進行頻繁的關於高科技方面的信息披露,就認為信息是真的;因為有眾多的各級領導人的視察並合影留念,就相信銀廣夏真的底氣充足。審計人員對審計目的、目標、范圍以及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多數表達不清;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而且執行不力;未履行基本的三級復核制度,審核工作流於形式,審閱與簽發均由劉加榮一人包辦。
(八)審計後話
造假者受法律懲處 依照現行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股東或他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應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銀廣夏刑事案做出一審判決,原天津廣夏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分別判處原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總會計師丁功名、原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至8萬元;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6. 審計學算數題

27、
(1)存在缺陷:
A、證券賬戶開立無審批程序;
B、對證券投資未按金額大小及重要性分設審批許可權,由證券部全權負責;
C、無會計部與證券部的對賬程序
D、無不參與投資業務的人員定期盤點證券投資資產並檢查是否為企業擁有的實際程序;
E、會計部門按買賣清單按月匯總登記,無法查詢各證券投資收益情況
建議:
A、證券賬戶開立,除證券部執行,經證券部經理審批外,要報送總經理審批,並將合同協議等復印件報送會計部備案;
B、對證券投資應按金額大小,分設不同的責任人進行審批;對於超過一定金額的大額證券交易,應由證券部提出申請,進行可行性分析後,交由總經理審批。如果涉及控制權的變更,應由會計部會簽,總經理審批。
C、設立會計部與證券部對賬程序,如通過會計部門反饋月度證券投資收益狀況並與證券部核對;
D、由內部審計人員或其他不參與投資業務的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盤點證券投資資產或向營業部發函詢證;
E、會計部建立詳盡的核算制度,按每一種證券分別設立明細賬,詳細記錄相關資料;投資明細賬和總賬的登記職務分離。投資披露符合會計准則的要求。

(2)
A、與投資交易的存在與發生認定相關
B、與投資交易的存在與發生、完整性認定相關
C、與投資交易的完整性、計價和分攤認定相關
D、與投資交易的權利與義務、計價和分攤認定相關
E、與投資交易的計價和分攤、列報認定相關

29、
(1)該審計人員應選擇B公司和D公司進行函證。因為這兩家公司年度供貨總額較大,通過函證,可以對公司負債的完整性認定提供證據。

(2)還是選擇B公司和D公司進行函證。因為向這兩家公司年度銷貨總額較大,而B公司無營收賬款,可以驗證該銷售業務的真實性或B公司是否為H公司關聯方,雙方存在關聯交易;可以驗證D公司較大金額的應收賬款余額289 000的真實性和存在與發生認定。

7. 股票賬戶怎麼審計

列印歷史交割單,以及去開戶的證券公司進行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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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對通過發行股票來融資的公司進行審計,那麼募股前財務審計與審核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盡職調查內容之一。一般而言,凡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和審核結論涉及范圍內的有關財務事實,都必須盡職調查。在我國實踐中,這一盡職調查主要分以下幾個階段:

首先是制訂審計計劃,包括詳細的且符合實際的審計方案、審計程序和審計時間預算表。審計方案明確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和審計任務;審計程序明確為完成審計目標和要求而應實施的具體步驟;審計時間表是對實施各項審計所需時間以及預算總體時間的安排。

其次是對公司內控制度的測試與評價,可以說,這是審計工作具體展開的第一步,其方法可分為穿行測試和遵行性檢查。穿行測試是由審計人員通過抽審,對所抽取的經營業務循環進行追查,以核實其是否與審計工作底稿的有關描述相一致,並依此修改審計工作底稿。穿行測試的目的在於證實審計工作底稿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描述是否准確、真實、完整,以進一步熟悉發行人內控制度。遵行性檢查是指審計人員對公司的某一內部控制系統的效能進行檢查,以確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的效果與可靠程度,從而為下一步的審計工作提供指導性依據。

再次是對經營業務與財務報表的確定性檢查,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證實發行人財務報表項目余額的表達是否准確公允,主要范圍涉及資產賬戶余額的確定性檢查;負債賬戶余額的確定性檢查;股東權益賬戶的確定性檢查;收入和費用賬戶的確定性檢查等。

最後是完成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以上是審計人員最基本的工作。在我國的股票發行實踐中,審計人員擔負的審計任務還要寬得多,如發行人盈利預測、財務狀況變動情況的審計與審核,對招股書中的財務數據進行審核等,都是由審計人員完成的。

8. 注冊會計師在採用函證方式審查上市公司的發行在外的股票時,函證對象應為

上市公司的發行在外的股票的登記和保管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公司),如果做選擇題B,因為不是ACD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CSDCC)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主管部門是中國證監會。
[編輯本段]歷史沿革
2001年3月30日,按照《證券法》關於證券登記結算集中統一運營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成立。同年9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深圳的分公司正式成立。從2001年10月1日起,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了原來隸屬於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記結算業務,標志著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制的組織架構基本形成。
[編輯本段]宗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宗旨是:建立一個符合規范化、市場化和國際化要求,具有開放性、拓展性特點,有效防範市場風險和提高市場效率,能夠更好地為中國證券市場未來發展服務的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
[編輯本段]基本職能
按照《證券法》和《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下列職能: 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依法提供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