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持限售股的所得稅如何繳納
個人減持限售股,是依法按財產轉讓,徵收20%的個稅,這是《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167號)文的明確規定。
但是,限售股的持有還有另外一種方式,即企業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7月7日下發《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9號),明確企業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減持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後,轉交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需要繳個稅。通知由本月1日起實施。
39號文明確了這部分限售股減持的納稅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准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企業完稅後,將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實際所有人不再需要納稅。
Ⅱ 公司投資股票,或的收益;要繳稅嗎
公司投資股票獲得收益需要繳稅,個人按股息紅利所得叫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企業計入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適用稅率25%、20%、15%不等。
投資收益涉及繳納所得稅。
(1)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核定徵收,投資收益要與收入合並計算繳納所得稅。
(2)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查賬徵收,投資收益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Ⅲ 請教代持的股份對外轉讓涉稅問題
可不可以這么判斷:(1)由於A公司只是代三個自然人持股的持股平台,因此對B公司的股權實質是三個自然人的股權,所有權歸屬於三個自然人,A公司對R1 R2有一筆其他應付款(假設為100萬元),同時對B公司有一個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也是100萬元);(2)基於前述判斷,T公司實質是從R1 R2兩個人中購買股權;因此鑒於以上判斷,實行如下操作:(1)由A公司、T公司和R1 R2兩個自然人三方共同簽訂一個股權轉讓協議,R1 R2授權A公司將部分B公司的2%的轉讓給T公司,(2)A公司內部直接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3)T公司的投資款直接付給R1 R2兩個自然人,不用資金到A公司轉一圈,兩個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知道這樣是否合適,請大家多指正。。。
Ⅳ 以公司名義購買股票如何繳稅
屬於機構交易,和一般投資者交易的費用一樣,只是在盈利後如果納入公司盈利,公司應繳納所得稅,這點是和普通投資者是不同的。
Ⅳ 要回代持的股權是否交稅
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稅務處理方式。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除上述企業代持股權外,自然人之間的股權代持現象也較為常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則被視為有正當理由而免於核定徵收。因此,實際股東若因各種原因需要代持,應盡量在上述范圍內選擇代持對象,以減少未來解除代持協議所可能產生的稅務負擔。
Ⅵ 代持股權轉讓要交稅嗎
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稅務處理方式。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除上述企業代持股權外,自然人之間的股權代持現象也較為常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則被視為有正當理由而免於核定徵收。因此,實際股東若因各種原因需要代持,應盡量在上述范圍內選擇代持對象,以減少未來解除代持協議所可能產生的稅務負擔。
Ⅶ 收回代持的股權要不要交稅
當然,《公司法》及一般公司章程都會規定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的話都需要作出股東會決議。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Ⅷ 「股票委託代持」該向誰征稅
「股票委託代持」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實際出資人基於法律障礙或某種考慮,委託其他單位作為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權股份憑證的名義持有人的經濟行為。「股票委託代持」的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通常為關聯關系或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其代持股票均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原始記名股票和股市限售流通股,其形式多種多樣。筆者通過稅務檢查,發現「股票委託代持」行為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越來越常見,而且涉稅金額不小,因此,其稅務處理值得稅務部門認真研究。「股票委託代持」的主要形式其一,甲企業法人委託乙企業法人代持。如:2006年,乙公司受關聯企業——甲公司委託,代持K上市公司法人股票350萬股,並於2008年以甲公司名義拋售,取得股票收益1.3億元。其二,自然人委託企業法人代持。如:1995年,原丁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出資200萬元,委託丁公司代持F上市公司企業法人股200萬股。2007年,張某以丁公司名義拋售股票,取得收入6000萬元。2008年,為實際出資問題,張某曾經與丁公司發生民事訴訟,且有法院判決書,判決內容包括:股票為張某投資購買,出資200萬元;應分得收入5000萬......(本文共計2頁) [繼續閱讀本文]
Ⅸ 公司與個人合作投資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利潤分配時需先分給代持股公司後在進行二次分配,應如何納稅
代持股公司收到第三方公司分配的利潤時,
屬於個人股份分紅,
計入其他應付款。
個人收到代持股公司支付的分紅,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Ⅹ 假如公司投資股票,賬戶入金100萬,出金150萬,還持有20萬股票。給國家繳稅是怎樣計算和操作的
公司購買股票交易,只有股票買賣交易所自然把費率算入,這個根本不用你們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