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定向增發股票,3年內離職怎麼辦
看當初的約定,要麼是你離職,該部分股票繼續鎖定,等鎖定期滿以後賣出,要麼離職後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票。
B. 公司給員工的股權激勵,離職之後股權會自動作廢嗎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如何處置,國家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一般依照合同執行,通常做法是: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由公司按照合同擬定的價格回購或回收。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
C. 公司給員工的股權激勵已經成熟且已完成歸屬,此股權可以交易,若員工離職之後股權會被收回或作廢嗎
股權激勵機制下,員工離開後的會計處理需要看股權激勵協議內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一般離職員工會約定收回股權,時間期限內收回按原價,時間期限外收回按現價即市價。
既然有的員工已經進行開始交易了,說明鎖定期後可以進行市場交易,公司將股權收回或作廢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你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受到制裁。
D.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拓展資料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E.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如何處置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可以繼續持有,也可以轉讓。
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
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F. 首發限售股鎖定期內已經離開公司個人股票屬於誰
首發限售股鎖定期內已經離開公司個人股票仍屬於個人。
G. 限制性股票激勵鎖定期內離職,能開具離職證明
看起來不錯,幹嘛要離職?如果對物質不感興趣的話,隨時可以離職,證明後續補辦都可以。
H. 公司上市後,有原始股的員工辭職後股份還能保留嗎
可以保留!
你辭職,是辭去在公司的職務。但你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合法的,是你的私有財產,和你是否辭職沒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