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法規禁止銀行持有企業股權,1986年的《銀行管理條例》、1995年的《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法》均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資料來源:《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㈡ 商業銀行為什麼不能直接進行股票投資
我國目前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商業銀行如果直接進行股票投資就成了混業經營了,金融風險會放大很多倍,不利於金融行業的正常發展
㈢ 我國商業銀行可投資於企業債卷和股票嗎書上說是錯的。
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有規定,我國商業銀行不可以投資企業債券和股票!
㈣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與股票和商品期貨相關的業務么
根據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的。我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是分業經營的。我國沒有投資銀行這一稱呼,都叫做證券公司。我國沒有全能型銀行。
你說的相關業務是指什麼?
投資銀行主要業務是證券承銷、證券自營(說白了就是炒股)、經紀業務(買賣股票收取傭金)。這些業務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沒有涉及呀。你見過哪個商業銀行做過證券買賣業務?
你是不是被光大證券,光大銀行,招商銀行,招商證券這樣的企業搞迷惑了?
舉個例子,光大集團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期貨等下屬子公司。但是這幾個公司之間的業務都是嚴格區分的。互相之間沒有聯系。這不叫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的初衷是為了化解風險。不允許商業銀行用銀行存款去經營證券業務,只能利用存貸利率差賺錢。這個存款的用途是受到銀監局嚴格監管的。不允許去做證券之類的高風險業務。
比如上述光大集團的幾個下屬公司,由於這幾個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業務都是分開的.光大銀行專做商業銀行,吸收存款放貸。光大證券專做證券業務,不吸收存款,只做證券業務。兩個公司雖同屬一個母公司,但是財務和業務上是分開的。所以也就不是混業經營的問題。
㈤ 為什麼不能買銀行股
這是我轉載的,比較有權威的,我們是散戶,經不起莊家折騰,你看看吧,我感覺分析的很有道理。
清議:二十年不買銀行股
(這是我10月16日為今天出版的《理財周報》撰寫的一篇文章,其中也反映了我對近期大盤走勢的部分憂慮)
不經意間,A股市場在銀行股上市道路上犯下一個大錯誤。如不及時糾正,必將釀成重大長期性風險
我在8月底撰寫並發表在《理財周報》上的一篇題為「銀行股的軟肋」的文章,事後遭到一些人的抨擊。大致的意思是說我不了解銀行的運作,對國內上市銀行業績過度依賴央行及政府的判斷存在重大失誤等。
沒錯,論及商業銀行如何內部控制信貸風險,以及為什麼長期向儲蓄客戶支付微薄利息卻在他們有朝一日成為住宅按揭貸款客戶後收取高額利息,還有像是如何對待違規客戶等一系列事關內部運作的問題上,我的確知之甚少。但是,我一向關注會計標准,也熟悉銀行業所遵循的資本標准,後者實際上是區別於一般企業的會計標准。
國內商業銀行業績過度依賴政府信用毋庸置疑
批評者說,雖然來自國債、央行票據以及其他歸根結底具有政府信用的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占國內商業銀行營業利潤的比例平均高達七成以上,但是,該等資產佔用並非沒有成本,在扣減相應的付息成本後,其凈利息收益占營業利潤的比例就會大大降低,以至於所謂的國內商業銀行業績過度依賴政府信用的說法不能成立。
面對以上批評,我倒是對批評者所具備的銀行業常識持懷疑態度。依據巴塞爾協議,銀行的資產是按照風險權數劃分的。其中,國債、央行票據以及其他歸根結底具有政府信用的資產,其風險權數為0,而一切商業貸款的風險權數為100%。在會計上,這意味著前者無需壞賬撥備,而後者必須按照五級分類法確認相應的壞賬撥備。
推而論之,鑒於國內商業銀行平均不良貸款比例遠超過5%,而壞賬撥備比率(已建立的壞賬撥備對不良貸款的比率)正常情況下應達到100%;鑒於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大多將四成以上的付息債務用於上述具有政府信用的資產佔用,而對這一部分資產不予壞賬撥備或做其他減值准備;鑒於國內商業銀行從上述具有政府信用資產當中獲得的凈收益率大大高於撥備後的存貸款利差收益率,因此,一旦失去政府信用的支持,出於資產風險權數以及壞賬撥備的考慮,商業銀行業的盈利能力必然受到沉重打擊,不誇張地說可能會出現虧損。
資本充足率同樣依賴政府信用
所謂銀行資本充足率,是按照不同定義下的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合計的比率。顯然,分子數值越大,分母數值越小,所得出的資本充足率就越高。
在這一情況下,拋開分子不談,如果低風險權數資產(更不必說0風險權數的資產)佔加權風險權數資產合計的比例越高,加權風險權數資產合計或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當中的分母就越小,結果必然導致資本充足率上升。
於是,當我們必須承認目前國內商業銀行業績過度依賴政府信用的同時,也必須注意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也存在過度依賴政府信用的問題。
在很大程度上,近幾年國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之所以快速提升,除銀行股上市募集資金極大地擴張了商業銀行核心資本規模以至於分子數值迅速擴大之外,越來越多的資產被投入到具有政府信用的資產當中以至於分母相對變小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無證據表明後工業化經濟需要一個龐大的銀行體系
為什麼經濟總量只要美國九分之一的中國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出現三個以股票市值計算的世界銀行業巨無霸呢?這個在別人眼中的好事在我眼裡卻不是什麼好事。
說到底,後工業化經濟並不需要一個龐大的銀行體系,或者說擁有龐大銀行體系只是初級工業化經濟的特徵。眾所周知,美國目前的銀行體系是由中小商業銀行構成的,至少相對於非銀行業企業所具有的規模而言是如此。國際經驗表明,伴隨企業資金籌措逐漸由間接融資為主向直接融資為主轉變,銀行業在全社會金融服務當中所扮演的角色將趨於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發達的資本市場。想想看,這是否意味著現有過度龐大的國內銀行體系不會與GDP同比增長,以至於需要長期看淡銀行股業績成長性呢?
或許有人以為,放寬商業銀行對外投資限制,允許商業銀行將過剩的流動性投入股市,可以避免其業績增速鈍化,當然也足以實現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近日的確有報道說,工商銀行已開始進入IPO市場。在我看來,沒有什麼比這更壞的消息了。
耐人尋味的是,金融監管機構一向強調負債投資股票是最最危險的金融活動,可偏偏在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股市的時候忘記了這一警告。無論如何,銀行是負債率最高的經營體,高到即使一個客戶的貸款出現壞賬,就可能吞嗤全部凈資產。無論如何,股市的風險遠遠大於信貸市場,允許商業銀行投資股票,等同於放大其資本風險。無論如何,日本股市泡沫的基本教訓就是銀行業大量持有股票。
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晚些時候開始,為增強銀行業盈利水平,不允許銀行業持有國債的禁令被打破,結果是國內銀行業大量持有國債,由此形成嚴重的銀行對財政透支。從長計議,這是國內金融體系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要害是加大了長期財政預算平衡壓力。如今,已到了防止出現為顧及銀行業盈利水平而忽視金融業交叉風險的時候了。打算透過允許商業銀行投資股票的途徑而消化其過剩流動性嗎?這未免太短視了吧。
最大的風險在於銀行股集中度已嚴重透支
實際上,即使目前尚未明確允許商業銀行投資股票,但銀行業與股票市場之間的交叉風險已經形成,而且非常之高。
近日身體不適,隨拜託我的老朋友《創富志》雜志主編張信東幫我收集一項有關目前銀行股合計佔A股上市公司股本合計比例的數據。結果不出預料,截至9月底,14家A股上市銀行股本合計佔全部A股上市公司股本合計的比例已接近50%。
國內金融業的銀行本位主義思想,或者說成是自私自利的行為導向,在此暴露無遺。眾所周知,銀行業監管條例當中有一項不可逾越的規定:針對單一客戶的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貸款的10%。其目的是為了防止那種因一個客戶的貸款損失而吞嗤全部凈資產的至高無上的風險,也就是所謂貸款集中度風險,或者是將太多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的風險。那麼,在銀行股上市為商業銀行募集了巨額資金並由此大大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的同時,對股市構成的股本集中度風險可以避而不談嗎?這已使得中國股市看上去是一個銀行業主導的市場,其他上市公司不過是上市銀行的陪襯罷了。
令人更加不安的是,幾乎人人都知道,未來銀行股上市的步伐還將加快,不僅有另一個巨無霸――農業銀行,還有數十家城市商業銀行,甚至還可能包括更多的農信社等。照此走下去,銀行股合計佔全部上市公司股本合計的比例註定要進一步提升。這太不可思議了!
綜合以上因素,我不得不認真地建議:應當盡快暫停銀行股上市進程,拿出足夠多的時間和精力去重新審視銀行股上市風險。千萬不要忘記陳雲講過的那句話:我們要用90%以上的時間去弄清情況,用不到10%的時間去決策。
鑒於銀行股的問題十分復雜,我相信不可避免地要對A股市場構成一連串影響,包括股指期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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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議
現任經濟觀察研究院院長,中國國情與發展研究所經濟學研究員,曾任《新財富》學術顧問、《中國證券期貨》雜志執行社長、CCTV「中國證券」欄目上市公司年報財務顧問等。
㈥ 我國到目前為止。國有上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上市商業銀行分別哪些 是不是有16家上市商業銀行分別為哪些
上市的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交通銀行
招商銀行
興業銀行
中信銀行
浦發銀行
民生銀行
華夏銀行
深發展
光大銀行
北京銀行
南京銀行
寧波銀行
㈦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㈧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一、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這表明《商業銀行法》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
在《商業銀行法》出台以前,國務院於1993年8月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於企業債券的承銷問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這里的規定把債券發行承銷主體局限於「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主張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商業銀行不能列入「證券經營機構」的范疇。同時,企業債券的公開上市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發行方式是否必須交由證券機構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也並未明確規定。顯然,這種含糊的規定無疑會妨礙商業銀行對企業債券承銷領域的介入。實際上,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致力於申請開辦該項業務。但是,這又需要突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直接投資企業債券,行政法規也有所規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券。這一規定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來購買企業債券,但是對於銀行自有資金能否用於投資企業債券,也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很顯然,該法規並沒有明確的禁止。
三、商業銀行進入產權交易領域的法律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該規定在限制商業銀行進入產權市場上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進入產權市場,而是規定不準投資於某些禁止性產業;其二,它的限制范圍雖然是通過列舉來明確,但是這種列舉所含納的范圍是極為廣泛的,因為它僅允許商業銀行可以投資於自用不動產和銀行機構。這兩個特點制約了銀行在產權市場上的發展。它意味著商業銀行除銀行機構的產權交易可以參與之外,其他產權領域的交易都將受到制約。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法》也考慮到了銀行經營中可能發生持有其他企業的產權或者不動產的情形,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銀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1年內予以處分。這種限制更加局限了商業銀行在產權市場中的運作空間。最近,《商業銀行法》修改討論過程中,不少學者和銀行實務人士紛紛要求延長商業銀行持有其他企業股票或者不動產、動產權利的時限,以便於商業銀行能效益最大化地處置其持有資產。
四、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專條中,未把參與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內容納入允許經營的范圍,該法也沒有直接限制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專門規定。根據1997年11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法,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這種意義上的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運作空間是極為有限的。因為該規章對發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業銀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麼商業銀行能否成為發起人?很顯然,要成為主要發起人是規章所禁止的,可否成為非主要發起人?該辦法並未明確禁止。
另外,從《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來看,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發起人,因為該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自然應列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的道理,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在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託管人的角色。
五、商業銀行進入新興資本市場領域的制度約束
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下,我國資本市場中不斷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規制不完善的新品種、新業務,這些新興業務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其中有些新品種、新業務來源於傳統的銀行業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動產抵押擔保市場、股票質押市場、新型權利質押市場(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煤氣收費權質押等等)。《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入這些市場,但也缺乏法律規則來系統規范這些市場。目前,僅有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來規范,有的規范極為簡單和原則化,有的則根本無規章可循。
㈨ 我國商業銀行規定可以持有多少比例的公司股票
商業銀行 你指的是自己的股票還是人家的股票?自己的股票有限售股的規定 人家的股票商業銀行不能在二級市場炒作;;;
㈩ 【急求】為什麼我國商業銀行法不允許我國銀行投資股票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允許商業銀行在境內從事信託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同時又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根據相關法規,我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商業銀行業務:(1)可以在境外從事全能銀行業務;(2)從事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兌付政府債券,代理保險業務等;(3)推進金融創新,注重發展與資本市場相關的中間業務,如開辟有關企業並購業務、客戶理財業務、項目融資業務、券商資金結算與清算業務等。在法律明確放開投資限制之前,商業銀行一定要積極在上述幾方面中拓展業務並設置相應的機構及配套體系,以積累更多的投資經驗和增強風險防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