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的股票投資收益該如何入賬
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屬於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劃分為:
1、交易性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四類。股票投資、基金投資可以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2. 公司投資股票一直沒賣估計有收益,年底財務如何確認收入
按你11月份賣出之後賬戶上的資本扣除手續費等費用後的錢加上現在股票的市值,就是你現在賬戶上面所擁有的資金。
3.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公司帳戶的股票怎樣確認收入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如果沒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那麼是不需要確認收入的. 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4. 投資公司代客戶買賣股票如何確認收入
個人建議,最好別聽他們的。不安全!
5. 股票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
1、對大多數股民來說,股票投資是為了賺取買賣股票的差價。這種收益一般會在成功賣出股票後實現,直接顯示在炒股賬戶上。
2、股票收益即股票投資收益,是指企業或個人以購買股票的形式對外投資取得的股利,轉讓、出售股票取得款項高於股票帳面實際成本的差額,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6.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收益時怎麼計算 收益投資額怎算
①採用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只有在出售轉讓以及收到股東分配利息或者股利的時候確認投資收益,期間因參股而取得的收益或損失不做處理。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②採用權益法核算
被投資單位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公司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據以確認投資損益。對於被投資單位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並記入所有者權益。
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時,首先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其次對公司及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歸屬於公司的部分進行抵消,在上述調整和抵消的基礎上確認投資損益。
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確定或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差異較小,投資收益按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損益與持股比例計算確認。
7. 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應該在何時得到確認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在投資股票上面取得了很好的收益。我知道像股息、紅利這樣的權益性收入也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不知道這種股息收入應該在什麼時候得到確認?
專業解答
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對於您所提出的什麼時候確認股息收入的問題,上述規定中已經給出了答案,即「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
8. 股權轉讓的確認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轉讓的確認條件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在將來是否會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應由當事人議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1、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是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
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條件。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成為此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起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應特別注意對生效要件的審查。
2、股權轉讓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除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之外,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3、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如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此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
4、我國現行立法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和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在現有立法中,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都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成立時生效。
另有一點值得說明的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9. 企業何時確認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點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10. 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確認
占乙公司有表決權資本的15%,按成本法核算。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發布前,
投資後實現的利潤按1000*50%計算=500萬元,15%就是75萬元,也就是說甲公司應該按75萬元確認損益,按75萬元沖減成本,分錄
借:投資收益 75
貸:長期股權投資 75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發布後
2006年按1000*15%就是150萬元確認投資收益
附: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
一、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確認自被投資單位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後,應當考慮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在判斷該類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時,應當關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於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包括相關商譽)賬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