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股票 » 我國商業銀行能經營股票嗎
擴展閱讀
思訊 2025-06-25 08:26:42
智動力的股票價格 2025-06-25 08:13:24
梅山股票價格 2025-06-25 08:06:53

我國商業銀行能經營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1-08-08 02:20:12

㈠ 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包括哪些

人民幣業務: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業務;辦理地方財政周轉使用資金的委託貸款業務,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它業務。

外匯業務:
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結匯售匯、資信調查、咨詢與見證、外匯擔保、外匯票據的承兌與貼現。

㈡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與股票和商品期貨相關的業務么

根據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的。我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是分業經營的。我國沒有投資銀行這一稱呼,都叫做證券公司。我國沒有全能型銀行。

你說的相關業務是指什麼?
投資銀行主要業務是證券承銷、證券自營(說白了就是炒股)、經紀業務(買賣股票收取傭金)。這些業務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沒有涉及呀。你見過哪個商業銀行做過證券買賣業務?

你是不是被光大證券,光大銀行,招商銀行,招商證券這樣的企業搞迷惑了?
舉個例子,光大集團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期貨等下屬子公司。但是這幾個公司之間的業務都是嚴格區分的。互相之間沒有聯系。這不叫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的初衷是為了化解風險。不允許商業銀行用銀行存款去經營證券業務,只能利用存貸利率差賺錢。這個存款的用途是受到銀監局嚴格監管的。不允許去做證券之類的高風險業務。
比如上述光大集團的幾個下屬公司,由於這幾個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業務都是分開的.光大銀行專做商業銀行,吸收存款放貸。光大證券專做證券業務,不吸收存款,只做證券業務。兩個公司雖同屬一個母公司,但是財務和業務上是分開的。所以也就不是混業經營的問題。

㈢ 我國第一家股票上市的商業銀行是哪家銀行

沒有哪個比深發展上市上市更早的的,他91年就上了
公司名稱 :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 :Shenzhen Development Bank Co.,Ltd.
注冊地址 :中國廣東省深圳市
辦公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號深圳發展銀行大廈
所屬地域 :廣東
所屬行業 :銀行業
公司網址 :www.sdb.com.cn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上市日期 :1991-04-03
發 行 量 :35.00(萬股)
發 行 價 :40.00(元)
首日開盤價:49.00(元)
主承銷商 :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
法人代表 :肖遂寧
董 事 長 :肖遂寧
總 經 理 :理查德·傑克遜(代)
董 秘 :徐進
證券代表 :呂旭光
電 話 :(0755)82080387
傳 真 :(0755)82080386
郵 編 :518001
會計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主營范圍 :人民幣和外幣儲蓄存款;人民幣和外幣企事業單位存款;人民幣和外
幣結算;人民幣和外幣放款;信託、租賃、見證、證券業務。
公司簡史 :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系在對深圳經濟特區內原
6家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上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198
7年5月10日以自由認購的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發售人民幣普通股,於
1987年12月22日正式設立。1991年4月3日,本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
上市,股票代碼為000001。本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領有00000028號金融許可證,機構編碼為B0014H144030001。經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領有注冊號為440301103098545號的企業法人營業
執照。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經批準的商業銀行業務。本公司的注冊辦
公所在地為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總部設在深圳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境內經營。截至2007年12月
31日,本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重慶、大連、杭
州、南京、海口、濟南、青島、珠海、佛山、寧波、溫州、成都、昆
明等地開設了分支機構。

㈣ 我國商業銀行從事的證券投資業務,是否反映銀行業混業經營的趨勢

錯誤,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可以從事證券,保險,信託等業務。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投資僅限於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而不涉及企業債券和其他股票的投資。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和混業經營並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更談不上混業經營的趨勢。(你是南財的吧~~)

㈤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 】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信託投資 、股票、房地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㈥ 銀行可以發行股票嗎

當然可以,一點都矛盾,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規定是指業務范圍,而發行股票是股份和股本金。

㈦ 我國規定商業銀行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是多少

我國銀行法規禁止銀行持有企業股權,1986年的《銀行管理條例》、1995年的《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法》均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資料來源:《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㈧ 我國商業銀行為什麼要混業經營,混業經營有哪些利弊

目前,金融界關於「混業經營」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論,但關於混業經營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識。狹義上的「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經營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大多數學者認為無論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都各有其優缺點。一個國家究竟採用分業經營制度還是混業經營制度,只是一種特定經濟情況下的利弊權衡,這種權衡會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而相應改變。

一、商業銀行與保險聯合的利弊分析

(1)商業銀行和保險聯合的優勢。首先商業銀行跨業兼營保險,可以使得商業銀行擴大經營范圍,在同一地點同時提供銀行和保險業務,即提供一站式服務,充分利用銀行設備資源,從而獲得范圍經濟效益;其次由於銀行業務收益和保險業務收益的不完全相關,能夠分散業務,達到風險的目標;再次金融資產具有同質性,金融資產的專用性較低,這就使得商業銀行能夠在現有資產基礎上跨業兼營保險業務,從而獲得規模經濟效益。(2)商業銀行和保險聯合的弊端。第一,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系,商業銀行跨業兼營保險業務,勢必給監管部門帶來難題;第二,商業銀行可能會將保險收入投入到高風險、高回報的業務中去,這種信息不對稱會嚴重損害保險者的利益;第三,當商業銀行跨業兼營保險業務,使得不同類型的金融業之間的關系加強,其相關性也會隨著加強,一旦某種金融業風險增加,可能會出現多米諾骨牌效益,最終導致整個金融系統性的風險發生。

二、銀證聯合的利弊分析

(1)銀證聯合的優勢。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密切與證券公司的合作,不斷擴展表外業務,從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商業銀行為證券公司提供融資便利、股票抵押貸款,提供資金結算等服務,都可以為商業銀行帶來一定的收入。商業銀行處於對企業違約的擔心,可能降低貸款金額或不提供授信。通過與證券公司合作,商業銀行也可以獲得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提高商業銀行對企業經營情況、資金使用籌措情況等的了解,從而提高商業銀行提供貸款的信息對稱水平,降低信息成本提高收益。(2)銀證聯合的弊端。在混業體制下,銀行為了增加承銷收益或規避承銷風險,往往利用優惠的融資條件或其它誘惑吸引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從而產生銀行信用擴張的效果。銀行、證券市場特質迥異,若銀行過度介入證券業務,將會增加銀行的經營風險,危及銀行的安全穩健經營。若銀行自行承銷、買賣而持有的證券數額較大,在證券市場波動頻繁時,銀行的清償能力及經營體系將處於不穩定狀態,一俟股市暴跌,便會危及銀行的自身安全,進而殃及整個信用體系:

三、銀行基金聯合的利弊分析

(1)銀行基金聯合的優勢。商業銀行兼營基金業務可以增加商業銀行收入,商業銀行作為基金公司的託管人,除了對基金負有監管責任外,還憑借廣泛分布的營業網點成為基金的最好的營銷網點。商業銀行作為基金資金的清算和過戶登記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或服務費。根據新的發展趨勢,商業銀行還可以新設基金管理公司,這樣商業銀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進入基金業的領域,獲得與基金公司一樣高的收益。商業銀行擁有自己的基金公司,為商業銀行將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鏈接起來創造了便利。(2)銀行和基金聯合的弊端。商業銀行目前介入基金公司,不外乎新設、參股、控股三種方式,不管是哪種方式,監管方面的責任都很難劃分。混業經營可能給商業銀行帶來資金分流、融資風險等的不利影響。

四、我國實行混業經營應注意的問題

(1)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設,為混業經營提供法律、政策依據。法律應該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銀行業的體制改革應當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導對其起推動作用。立法要根據金融發展和金融開放的要求,考慮未來混業經營、防範風險的要求及國際金融法律法規的標准,及時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並對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主筆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2)建立完善的內、外監控體系。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具有保護銀行自身安全運作與文件經營,以及規避風險的功能,是金融法律從規章和約束機制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國商業銀行在向混業經營轉變的過程_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傳統業務,增強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3)積極拓寬中間業務,提高競爭力。中間業務與資產業務、負債業務是銀行業務的三大支柱,在負債和資產業務中,銀行總是直接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直接參與;在中間業務中,銀行不再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直接參與,而是扮演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進行有償服務,風險小、收益穩定。(4)健全市場體制,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健全市場機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壞境。

㈨ 我國商業銀行可投資於企業債卷和股票嗎書上說是錯的。

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有規定,我國商業銀行不可以投資企業債券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