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聽說農商銀行要上市,那麼農商銀行的原始股能買嗎
聽說農商銀行要上市,農商銀行的原始股可以投資的,投資原始股也要做好選擇和規劃。
❷ 農商銀行每股分紅多少
大部分農商銀行股權分紅規則為:
1.現金分紅。一股等於一塊錢。如用戶擁有10萬股的股金,10%的現金分紅,扣除20%的個人所得稅後,用戶的分紅為8千元。
2.增股分紅。一股增一股。若用戶擁有10萬的股金,10%的增股,扣除20%的個人所得稅後,用戶的分紅為8千元。8千元就累計到用戶的股金中,此時用戶擁有10.8萬的股金。
❸ 溫州農商銀行改制未滿三年股權如何轉讓
你的問題不清楚。給你個案例給你參考一下:
案例: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
甲廠系股份合作制企業,注冊資本150萬元,分為150萬股,均為職工個人股。2003年12月,經評估其凈資產為1889萬元。2003年12月31日,甲廠與乙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約定由乙公司以1:5溢價收購甲廠的全部股份,並支付職工工齡補償金580萬元。2004年1月6日,甲廠召開全體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股東大會通過了關於股東按1:5溢價轉讓股份給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決議,並確認了資產評估結果,職工大會則通過了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方案。同日,甲廠的三位董事會成員和一名監事簽署了關於用凈資產中的359萬元補償乙公司和丙公司在調整產品結構和處置存貨中的損失的董事擴大會議決議。2004年1月16日,甲廠與乙、丙兩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乙、丙兩公司以每股5元的價格收購甲廠的全部股份,並支付職工工齡補償金580萬元;甲廠將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收購手續完成後,甲廠名下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新公司享有和承擔。2004年1月19日,乙、丙兩公司共支付給甲廠1330萬元。2004年2月1日,甲廠的所有股東均與乙、丙兩公司簽定了股份轉讓協議。其後,各股東均取得股份轉讓款。2004年2月10日,甲廠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
2004年8月13日,甲廠的原125名股東以該廠原三名董事違反企業章程關於股東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企業合並、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規定,擅自決定企業資產以低價出售,造成該廠減少收入359萬元,進而嚴重損害了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該三位董事賠償全體股東損失359萬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甲廠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過程中,乙、丙兩公司所收購的是甲廠的股份,並非凈資產。改制的過程表明,各股東在轉讓股份之前知曉甲廠經評估的凈資產價值、股份轉讓的價格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方案,並且最終均是以1:5的價格與乙、丙兩公司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因此,125名股東主張三董事擅自決定了甲廠凈資產的低價出售,造成該廠減少收入359萬元,無充分事實依據;其要求三董事向全體股東賠償該359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125名股東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評析
(一)關於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實踐中為解決集體企業、小型國有企業的發展出路而探索出的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是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的結合,企業職工既是勞動者,也是出資者。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關於該類企業組織形式的專門規范,其只散見於中央部委的一些政策和指導性意見及地方政府的文件當中 ,因此,該企業組織形式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民商事主體。其只是改革實踐中出現的應時性產物,最終會因法律地位的缺失而完全退出歷史舞台。有不少股份合作制企業已經或正在進行改制,但改制或消亡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產生糾紛並形成訴訟。本案就是其中一例。由於沒有規范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組織和行為的專門法律,此類糾紛在程序和實體上的法律適用是一個難題,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此類糾紛可類推適用公司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此類糾紛除民法通則、合同法可以適用外,沒有可以援引的法律規范。
筆者持第一種觀點。對此類糾紛,除了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之外,還可類推適用公司法。一方面,從某種程度上說,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發源於經濟改革實踐而又參照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予以設計的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特徵和性質有:從主體資格來看,股份合作制企業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從出資者的責任性質來看,股份合作制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而出資者是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從企業的封閉性來看,個人股東必須是企業的職工,具有很強的人合性質;從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職權來看,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職工股東大會,還可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職工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由職工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職工股東大會負責,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監事會負責對董事會和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並直接向職工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以上特徵與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的獨立法人資格、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人合性質和封閉性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大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職權分配情況等特徵相似。另一方面,在現代社會,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而拒絕接受對民事、經濟案件的裁判,也不得以法律規定不明而拒絕援引法律規定。同時,類推適用是民商事審判中法律漏洞補充的方法之一。因此,在股份合作制企業糾紛中類推適用公司法既是解決糾紛的需要,符合現代司法理念,也具有類推適用的基礎。
本案涉及的是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所產生的股東與董事之間的糾紛。雖然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直接適用,但根據以上分析,本案可以類推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也正是參照了公司法的規定,本案案由確定為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而對於甲廠改制過程中的行為,亦可根據公司法的相關制度、理論予以界定和評價。
(二)關於乙、丙兩公司收購行為的性質界定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乙、丙兩公司的收購行為是屬於凈資產收購還是產權收購,這也是本案處理的關鍵問題。
如果屬凈資產收購,則關於甲廠的凈資產轉讓價格,董事會無權作出決定,董事會擴大會議關於用359萬元補償乙公司和丙公司在調整產品結構和處置存貨中的損失的決定,損害了甲廠的利益。而如果屬產權收購,則只涉及廣大股東的利益,不涉及甲廠的利益,影響廣大股東利益的是股份轉讓的價格和職工工齡補償金的數額,股東願意以1:5的價格轉讓股份且未就職工工齡補償金提出異議的,也就無法認定甲廠的三位董事所作的關於用359萬元補償乙公司和丙公司在調整產品結構和處置存貨中的損失的董事擴大會議決定損害了甲廠的利益並進而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產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是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較常採用的形式,兩者都有可能會伴隨著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但兩者的法律特徵顯著不同。具體區別有:一、協議簽訂主體不同。產權轉讓協議的簽訂主體是股東或企業的主管部門與收購方,企業不能夠自己賣自己,而資產轉讓協議的簽訂主體是企業自身與收購方。二、轉讓標的不同。產權轉讓的標的是企業的產權,企業的債權債務也會一並轉移給收購方,而資產轉讓的標的是企業的資產,多為企業的優良資產,一般不涉及債權債務移轉給收購方的問題。三、轉讓對價的利益承受主體不同。產權轉讓中,轉讓對價的利益承受者是股東或企業的主管部門,並非企業自身,而資產轉讓中,轉讓對價的利益承受者是企業自身,當然,企業也可能在進行清算後尚有剩餘資產,但股東或企業主管部門在此情況下取得的剩餘資產與轉讓對價的性質完全不同。四、轉讓對價的確定依據不同。產權轉讓中,轉讓對價的確定不僅需要考慮到企業的現狀,還要考慮到企業將來的發展前景,而資產轉讓中,轉讓對價往往以轉讓資產的凈價值為確定依據。五、直接法律後果不同。產權轉讓中,收購方取得企業的大部分或全部控制權,被收購企業需要變更股東登記,或者變更企業形式、企業名稱,而資產轉讓中,被收購企業只是以全部資產或部分資產換取對價,其可進行清算後消滅其主體資格,也可通過調整經營方向、改革經營機制等繼續存續。
根據以上產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特徵區別,本案中,甲、乙兩公司的收購行為應屬於產權收購而非凈資產收購。理由如下:首先,從協議的簽訂主體和內容來看。在甲廠的改制過程中,一共簽訂有三份重要協議,一是甲廠與乙公司於2003年12月31日簽訂的合作意向書,二是甲廠與乙、丙兩公司於2004年1月16日簽訂的合同書,三是甲廠的所有股東與乙、丙兩公司於2004年2月1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雖然合作意向書和合同書是由甲廠與收購方所簽訂,但其主要是就收購方收購甲廠的股份及其所帶來的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理、企業形式的變更等問題進行協商和約定,而且甲廠是一個股份合作制企業,由分散的股東就股份轉讓問題與收購方進行談判是不現實的,甲廠以自己的名義先與收購方進行協商談判再由股東確認轉讓方案合情合理。
而最終改制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即股份的轉讓也是由全體股東與乙、丙兩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完成的,甲廠沒有自己賣自己,是其股東向收購方轉讓自己的股份。因此,最終的轉讓協議的簽訂主體是股東與收購方,轉讓的標的是甲廠的產權,並非其凈資產。其次,從轉讓對價的利益承受者來看。各股東在與甲、乙兩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之後,均依協議約定的價格取得了股份轉讓款,轉讓對價的利益承受者是股東,而不是甲廠自身,股東所得的利益也不是在對甲廠進行清算後所分得的剩餘資產。再次,從直接法律後果來看。在所有股東將股份轉讓給乙、丙兩公司後,甲廠的主體資格並沒有消滅,而是變更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相應變更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另外,雖然甲廠的改制不僅僅是股份轉讓的問題,還涉及到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但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並不是區分產權轉讓和資產轉讓的標准,而是產權轉讓和資產轉讓都有可能伴隨產生的問題。由於乙、丙兩公司收購的是甲廠的產權並非凈資產,因此,甲廠凈資產的價值不是收購對價的唯一確定依據,收購對價可以等於甚至可以少於企業的凈資產價值。各股東自願以1:5的價格向乙、丙公司轉讓股份,且沒有對職工工齡補償金提出異議,不能認定三董事所作的關於用359萬元補償乙公司和丙公司在調整產品結構和處置存貨中的損失的決定必然造成了甲廠的收入損失,並造成股東利益的損害。
綜合以上分析,本案中,125名原告主張三被告擅自決定了甲廠低價出售,造成該廠減少收入359萬元,進而要求三被告賠償359萬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❹ 我在農商銀行買的2萬股全三年了也沒分紅,是賠還是掙都不知道
非上市公司可以看此農商銀行的官網,一般都公布年報的,看這幾年盈利情況就知道了。希望能幫到您!
❺ 我特有農商銀行原始股25萬上市能直多少錢
這種情況不好說的和農商銀行有關系,有的基本上翻了五倍到十倍。
❻ 農商銀行股票為什麼不能提本金
既然你買的是農商銀行的股票就沒有本金的概念,你要麼退股,要麼轉讓給其他人才能拿回你投入的錢。
❼ 想買農商銀行股票嗎
朋友,這個農商銀行目前不屬於中國大陸的上市公司,而且也不在中國香港以及海外上市的。
❽ 我特有農商銀行原始股25上市能直多少錢
你遲有某農商行的原始股。25。上市能值多少錢?我先糾正你一下,你的事應該是25萬股還不是25股25股沒有任何價值,而且每家樓上行他的資產資產資產資產價值也不一樣。並不意味著你農商行若干年後一定能上市。按照現在的。銀行法規定銀行也有可能會破產清算的。但是目前來說應該是不會的。中國的農商行時代太多了,如果每個都上市的話,那中國證券交易市場那就不得了了得不得不得了。但是如果你持有的是一些資產質量比較好的,凍傷行。相比較已上市的。農商行。嗯,政治一個三三倍左右,應該是沒問題的。
❾ 農商銀行上市了么 編碼或者股票名字是什麼
你好,農商銀行沒上市,沒有交易代碼也沒有股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