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 】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信託投資 、股票、房地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貳』 為什麼我國銀行不能從事證券和信託業務
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理念。
這個要看各個國家對本國金融領域的安排而定,日本也是不允許混業經營的,有的是為了規避銀行的主營業務的風險。
但是現在出現的一些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已經差不多類似混業經營了,比如平安保險,平安銀行。
『叄』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投資股票嗎
不可以。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
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金融業的安全。
如果允許商業銀行投資於證券市場,則可能會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損,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穩定。
『肆』 銀行為什麼不能單獨做股票業務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伍』 麻煩請問一下我國的商業銀行有自營業務嗎自營業務使用的資金來源是什麼自營業務納入資產負債表內嗎
應該有,見「首批商業銀行成為期貨交易所自營會員」http://bank.hexun.com/2009-04-29/117182230.html,自營業務資金應該屬於自有資產,應該納入資產負載表
『陸』 我國商業銀行可投資於企業債卷和股票嗎書上說是錯的。
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有規定,我國商業銀行不可以投資企業債券和股票!
『柒』 商業銀行為什麼不能直接進行股票投資
我國目前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商業銀行如果直接進行股票投資就成了混業經營了,金融風險會放大很多倍,不利於金融行業的正常發展
『捌』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與股票和商品期貨相關的業務么
根據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的。我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是分業經營的。我國沒有投資銀行這一稱呼,都叫做證券公司。我國沒有全能型銀行。
你說的相關業務是指什麼?
投資銀行主要業務是證券承銷、證券自營(說白了就是炒股)、經紀業務(買賣股票收取傭金)。這些業務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沒有涉及呀。你見過哪個商業銀行做過證券買賣業務?
你是不是被光大證券,光大銀行,招商銀行,招商證券這樣的企業搞迷惑了?
舉個例子,光大集團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期貨等下屬子公司。但是這幾個公司之間的業務都是嚴格區分的。互相之間沒有聯系。這不叫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的初衷是為了化解風險。不允許商業銀行用銀行存款去經營證券業務,只能利用存貸利率差賺錢。這個存款的用途是受到銀監局嚴格監管的。不允許去做證券之類的高風險業務。
比如上述光大集團的幾個下屬公司,由於這幾個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業務都是分開的.光大銀行專做商業銀行,吸收存款放貸。光大證券專做證券業務,不吸收存款,只做證券業務。兩個公司雖同屬一個母公司,但是財務和業務上是分開的。所以也就不是混業經營的問題。
『玖』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開展包括股票市場投資在內的證券投資業務
我國一直實行的是銀證分業管理,從道理上來講,商業銀行是不能進行證券投資業務的。
『拾』 【急求】為什麼我國商業銀行法不允許我國銀行投資股票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允許商業銀行在境內從事信託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同時又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根據相關法規,我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商業銀行業務:(1)可以在境外從事全能銀行業務;(2)從事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兌付政府債券,代理保險業務等;(3)推進金融創新,注重發展與資本市場相關的中間業務,如開辟有關企業並購業務、客戶理財業務、項目融資業務、券商資金結算與清算業務等。在法律明確放開投資限制之前,商業銀行一定要積極在上述幾方面中拓展業務並設置相應的機構及配套體系,以積累更多的投資經驗和增強風險防範能力。